法定船舶检验的种类及法律特征论文
随着世界造船中心的东移, 中国已成为世界造船大国。中国造船工业的快速持续发展, 导致了从事法定船舶检验专业人员的稀缺。随着造船技术的进步和检验手段的更新, 法定船舶检验作为船舶安全技术质量管理的重要部分,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作业、保障人命和财产, 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 法定船舶检验的概念
从狭义的观点看, 法定船舶检验就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资格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船旗国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以及船旗国政府签署或接受的国际公约,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对船舶和船用产品、海上设施和货运集装箱的设计、建造、营运中的安全技术状态的符合性进行全面检查、验证、鉴定或评审, 从而做出适航、认可、合格、符合或认证结论的技术活动过程, 是一项强制性检验的技术活动。
从广义的观点看, 法定船舶检验还包含编制各类船舶的建造、吨位丈量、载重线、乘客定额、各种航行安全设备、各种机械设备等检验规范、规程及技术规定, 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发布生效;还包括对船检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认可及管理、对船检业务的监督管理;还包括根据政府当局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 代表政府签发相关公约或者协议所规定的船舶检验证书。法定检验的相关服务系指为顾客提供与法定检验有关的服务, 如技术咨询、信息提供及相关机构的认可等。
2 法定船舶检验的种类及范围
2.1 初次检验
初次检验是指在船舶投人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 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 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2.1.1 新船的初次检验 (建造检验, 以下同) 范围
(1) 审查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以证实结构、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
(2) 检查结构、机械和设备以确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都与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相符, 并且皿艺和安装在各方面都令人满意。
(3)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都已放置于船上。
2.1.2 现有船舶初次检验的范围
(1) 图纸审查。
(2) 确认船舶安全有关的检验和试验报告, 以及主要的产品证书。
(3) 按换证检验的范围进行一次普遍检查, 确认其符合本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必要时, 应进行确认试验和/或检验。
(5) 核查证书和有关文件。
2.2 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是指对与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总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并且符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的要求, 其检验范围:
(1) 证书检查、船舶及其设备的足够程度的目检以及为确定其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某些试验。
(2) 目检以确认对船舶及其设备没有作过未经认可的变更。
(3) 如果对船舶或其设备的状态的保持有疑点时, 则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试验。
2.3 中间检验
中间检验是指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并且符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其检验范围包括:
(1) 年度检验项目。
(2) 对某些指定的项目进行详细检查。以确定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4 换证检验 (特别检验)
换证检验是指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 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并颁发一张新证书。
换证检验范围:
(1) 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 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符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的要求。
(2) 换证检验还包括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2.5 船底外部检查 (坞内检验)
船底外部检查是指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其检查范围为:
(1) 对船舶水下部分的外板及设备等有关项目进行检验, 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并且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
(2) 船底外部检查通常在于坞内或船台上进行。
2.6 附加检验 (临时检验)
附加检验是指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之后或进行了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新之后, 或在下述情况下,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或部分检验。附加检验是由于船舶在某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性的检验。附加检验一般仅对船方所申请的有关项目进行检查, 但对展期进行的临时检验, 检验内容由验船部门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船舶改变航区或改变用途, 例如临时装运危险品或非客船临时载客等;
(2) 发生机损、海损事故;
(3) 要求证书展期;
(4) 变更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等;
(5) 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
3 法定船舶检验的法律特征
法定船舶检验具有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3.1 检验的整个过程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 且必须留有过程证据。
3.2 法定检验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检验机构的权利、检验的范围等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
3.3 未经法定检验的船舶或检验不合格, 不许航行。经国家指定的船检机构法定检验合格的船舶, 发给有关的船舶检验证书以作合法航行的凭证之一。
3.4 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按财政部的规定支付检验费用。
3.5 检验人员同被检验船舶 (船东) 之间技术争议需通过船检机构的管理机构仲裁解决。
3.6 法定检验是一种行政行为, 检验机构如出现检验失误,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4 法定船舶检验的几点认识
4.1 按《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 对于20米以下的小船不做“中间检验”。
4.2 年度/中间检验可在相应间隔期限到期日前后1个月内进行。
4.3 当船舶技术状态不良或其他原因, 船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适当缩短其检验间隔期限。
4.4 船舶载重线中间检验及乘客定额换证检验到期时, 对其执行年度检验。
4.5 换证检验已按期执行。若船东提交检验确有困难时, 为使船舶能完成其航行, 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并经检验满意后, 可对其证书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从上述分析可知, 船舶检验是国家海事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船舶检验机构是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 法定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具有重要法律后果的行为。在船舶检验的实际工作中, 很大一部分工作是对营运船舶的检验, 因此验船人员必须掌握营运船舶检验的有关规定和依据、检验种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要求。
摘要:针对快速发展的造船工业及法定船舶检验的业务需求, 阐述了法定船舶检验的种类及范围, 包括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等, 分析了法定船舶检验的法律特征, 提出了对法定船舶检验的几点认识。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
[2] 国家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3] 国家海事局.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