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范文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篇
同时,在三月底完成中层干部竞聘和一般员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精细化和供水服务标准化体系》等规范化管理体系,并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六S管理建设,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全面落地执行《农村供水运营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保障安全饮水,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农村供水运营管理的水平和效益,早日探索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之路。
针对农村水厂点多面广、分散不均和规模不一的现状,利用现代网络科技等技术手段,对一零零零吨/日以下的农村水厂采取人工智能无人值守、定期巡检的办法,来确保各水厂的正常运行,对所辖水厂的进出厂水量、水压和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和实时监控,对加药、消毒和相关仪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并配置专用车辆和人员,同时,在水厂的每台设备上设置电子标签,巡查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必须对其进行扫描打卡登记,并与日常考勤进行绑定,以防出现设施设备漏检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正常供水。
结合当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际,特别是机电、自控设备运用与维护保养方面的技术人员不足,加上公司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全面建成,大小厂(站)有三零余座,相应的制水设备的维保已成为当前运行管理的瓶颈,尤其是新建五万吨/日水厂即将投入使用,自动化程度高,更需要一支懂技术、专业的队伍去运行维护。经公司班子讨论研究,拟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对我公司所有厂(站)的制水设备进行全天候维护保养和处置突发应急问题,并在日常维护工作中以“传帮带”方式直接培养一批自己的专业队伍,为日后公司正常运营奠定扎实的基础。此项工作方案在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一.全面完成__县自来水厂(二期)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延伸工程”及“、、三年五个巩固提升项目”、“__县二零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的整改收尾工作和竣工结算工作。
二.加快推进“__县城新建五万吨/日净水厂项目”建设,全面推进一零条市政配套配水管网建设及供水调度大楼二次装修、水质检测中心装修、厂区内市政园林建设,确保在四月份完成厂区通水运行和新办公大楼搬迁工作,在六月份全面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三.积极推进“筠门岭二万吨/日水厂扩建工程”建设,争取在二零二月正式开工建设,一零月份竣工通水运营,全面解决九二氟盐化工基地企业的用水。
四.全面配合诚乡公司完成“和君教育小镇基础实施给排水工程(EPC)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收尾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积极与县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向上争取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如筠门岭二万吨/日水厂工程、农村供水运营信息化工程和农村集镇供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等。
(三)工作计划实现途径 一.强化党的政治引领,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做好党建、综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公司在稳定和谐的前提下实现新的更大的飞跃。
二.尽早谋划安排年的安装业务工程。要主动靠前,上门沟通,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争取把__镇__村拆迁安置区、__乡乡村振兴经济示范区内的美食城等项目、__乡示范镇建设、__镇来__旅游项目、县城__项目、__小镇拆迁安置区及__乡__村至__村等的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揽入公司的安装业务范围,确保二零二零年的安装收入稳中有增。
三.加快做好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工作。要加快对一九个乡镇二三座私人水厂的评估收购工作,同时,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争取在二零二零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圩镇私人水厂收购工作并接管其供区和用户,统一供水市场和整顿供水秩序,全面开展农村用水户普查工作,并迅速建立农村用户营收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的运营管理,提升农村供水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需要集团提供的支持 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__县委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筠门岭二万吨/日水厂工程,加快推进__县各乡镇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和农村水厂供区管网、用户接管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
新的一年,__将凝心聚力,勠力同心,继续以“树旗帜、立标杆”为目标,为全面推进城乡供排一体化积累一些经验做法和贡献一份力量!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水计划相协。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三篇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_《城市供水条例》等有 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xxx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xxx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实际情况,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协调安排供水。
第十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利、规划、地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和破坏水体、取水设施的行为,保证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地下水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
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xxx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按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其中,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未经认证合格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规定的。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按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未移交的,供水企业可拒绝供水。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不合格的供水企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或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对其进行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供水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设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本市市区公共供水水压根据不同地形实行分区分压。高压区海拔高程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兆帕。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并通知用户。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有关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化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各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经营性组织用水;
(三)工业用水;
(四)商业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饮食服务业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其他用水。
第三十条 申请城市公共供水或用户增加供水量及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销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设的`进户总水表示值(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收取水费。
用户用水量低于进户总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计量收费;进户总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按该用户上一收费期用水量计算本期收费。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禁盗用或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有毒物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网系统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非消除火灾,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演习、训练等需开启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水表池及用户用水设施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者或投资者所有,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人和用户应当保持水表池、水表的清洁、完好。因进户总水表池损坏或水表池内有杂物、污水而影响查表或水表维修时,产权人应当按供水企业要求整修;逾期不整修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整修,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进户总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损坏的,由用户赔偿。
用户对进户总水表计量有异议需校验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按照计量鉴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当期水费多退少补,由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当立即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四十三条 发生停水、不能正常供水等供水事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坏、覆盖供水设施及其标志;
(二)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三)利用供水水压直接为锅炉等压力容器注水;
(四)非供水企业专职人员动用供水设施(除抢险救灾外);
(五)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或推广应用供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三)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的。
以上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经营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未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三)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四)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五)损坏或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六)损坏或擅自移动、涂改或覆盖供水设施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实际损失价值的一至三倍罚款;
(七)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业按所启用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擅自从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网上设泵抽水的。
第五十条 对逾期无故不缴纳水费的,由供水企业按当期水费的百分之二加收水费;超过十日仍不缴纳的,由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供水。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供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三)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指以本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及附属设施。
(六)用户用水设施,指从进户总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起的用户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七)进户总水表,指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划设置用于水量结算使用的计量水表。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一二月一八日x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x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四篇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批准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未限期关闭取用地下水供水水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划定取水设施保护区,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或者节水型城市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划布局,未统一管网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用途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未能实行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决策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考核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同意其继续运营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水企业使用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员工上岗作业不予纠正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制定节约用水规划的。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责令全部返工,并处以设计、建设单位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实际泄漏水量追缴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追交充值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追交水费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全部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计量表的按照使用类别追交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盗用城市供水计价水费一千元以上供水或者多次盗用城市供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五篇
供水营业中心工作报告
在分公司正确指导,各职能部室的大力支持下,紧密围绕公司重点工作任务,凝心聚力,奋勇拼搏、锐意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着力推进罗湖长期欠费大户催缴工作。
因历史原因,罗湖营业中心存在五大长期欠费户,分别为:景亿山庄、安业馨园、瑞丰大厦、碧清园、长排村,涉及拖欠款达三三零多万元。为规避长期欠费大户的后续水费拖欠风险,面对这棘手的问题,营业中心组织召开追缴专项会议,制定追缴方案,依托政府力量,借用有利平台,通过与客户的反复沟通协商,创出史无前例的多部门齐动员阶段性联动追缴方式。
(二)贯彻落实安全工作。
根据集团及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要求及部署,罗湖营业中心高度重视,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结合月度工作例会,继续执行“两个一零分钟”安全工作机制;
二、定期召开安生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全面落实安全巡查,加强精细化管理。在自检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二二单隐患,已做相关处理。
四、组织、安排中心员工参与消防演练,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五、结合简易工程工作开展,制定施工用地的安全检查表,针对施工要求规范和现场操作等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用地安全生产零意外。
(三)强化水表管理,奋力完成年度简易工程改造任务。
一、采取有效方针,持续实施小区DMA工作。
罗湖营业中心根据“先易后难、先小后大、旧网优先、多方配合、持续实施”的.原则,不断地深入开展小区DMA工作。
二、提升效益,大力推进不匹配水表改造。
根据分公司年度不匹配水表改造计划,罗湖营业中心对九六户单位进行梳理、沟通,为水表匹配性使用发挥作用。
(四)深化用水性质动态复核工作,加强查处违章力度。
根据分公司的工作部署,罗湖营业中心全面铺开用水性质动态复核工作,并结合动态管理及水表核查,持续开展违章查处工作。
(五)配合政府强力推进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罗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特成立专项小组,设立组长和若干组员负责项目工作。针对优质饮用水改造工程的方案拟定、材料提供、工程验收等环节做了细致跟进。同时,优饮专项小组与区环水局相关人员建立优质饮用水建设微信平台,在各个环节上双方进行充分沟通、配合,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环环相扣,为强力推进优质饮用水入户改造提供保障。
(六)积极开展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实施工作。
在《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的同时,分公司还同步开展符合接收条件的小区抄表到户工作。罗湖营业中心根据分公司的接收宗旨,启动碧清园小区及武警医院干部住宅楼中间层接收前期工作,收集用户的信息资料,有效促进抄表到户工作的进程。
(七)推进大口径水表在线监控工作。
(八)配合政府启动中间层垃圾处理费手续费返还工作。
(九)紧抓消防表管理,完成消防设施通水检查。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六篇
梧白科技城现状问题分析
(一)历史形成的空间肌理的刚性约束大。梧白科技城除建有工业厂房外,还配建了服务于生产的企业管理、职工住宿和商务办公等功能建筑。近几年来,梧白科技城的部分地块据发展需要,已经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推二进三”策略,在其工业区块内外建设了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家具城、灯具市场和酒店等。它们作为城市的功能设施,难以在短时期内进行置换,而且新建建筑质量较好,不宜大拆大建。此外,梧白科技城的主次道路网络难以改变,且路幅拓宽也难以实现。这些城市空间肌理条件都作为刚性条件,约束着工业区的升级改造规划。
(二)内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梧白科技城周边山水环境宜人,其东部三湿地是温州的天然城市绿肺。大罗山、吹台山坐拥科技城西南面,成为梧白科技城的绿色屏障,与三湿地的水体景观交相辉映,山水景致得天独厚。但是,梧白科技城内部水岸空间与环境已经不同程度地被“蚕食”。工业厂房侵占河岸水体,山体或水体被不同程度地开挖、填埋和平整,原有的山体水系生态系统被破坏,特色地貌已经不复存在。
(三)水体与其他空间矛盾突出。科技城内尚存的水域面积为四零五hm二,占规划总面积的%。被保留的水体空间没有与原有公共空间结合布局,水体水网纵横交错,显得无序。工业厂房等建筑也与现状水体空间缺乏呼应、相互对立,在使用功能上也存在较大的矛盾。
梧白科技城功能升级改造定位
梧白科技城功能升级改造首先要进行合理定位,既不能简单地搬用不同规模、等级城市工业区改造升级规划的一般思路,也不能按照同一城市新区新兴产业功能区发展定位的做法,而是要遵循梧白科技城现有空间资源、肌理条件及其与周边城市功能区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针对梧白科技城所在区域的社会结构状况,进行职能类型的多样化与层次化研究,形成适合于不同群体就业和生活的功能区。梧白科技城加强其与周边功能区(温州高教园区、温州生态园、瓯海中心区和鹿城、龙湾)的分工、协作,有机整合功能区内部及周边的科教资源、生态资源和特色产业资源,着力提升和发展创新创意产业;在充分就业、就业转移和居住社区完善方面,则按照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和配套产业功能复合的思路,发展现代商务商贸服务功能和多层次的生态居住功能等,形成多种职能类型的区域。
一创新创意创业高地。规划以“创意、创新、创业”为主题,充分发挥梧白科技城内部及周边的科教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集聚基础优势,加快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瞄准工业设计、生命科技、建筑与装修设计等重点,强力推进科技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梧白科技城打造成为“高端要素不断集聚、创业环境不断优化、支撑服务不断完善、科技成果不断转化”的创新创意创业高地,以科技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产业集群培育,促进转型发展。
二现代商务商贸集聚区。规划以服务创新创意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高端人才休闲购物为核心,发挥梧白科技城内外交通优势和紧邻城市中心的区位优势。梧白科技城应以南湖城市综合体、温州家具展览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为契机,加快建设一批现代购物广场、星级酒店、休闲娱乐中心;整合提升功能区内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引导现有市场改造提升和新兴商品市场建设,融入展览展示、电子商务等现代商品交易业态,建成集商务、商业、会展、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商务商贸集聚区。
三品质居住生态家园。规划发挥梧白科技城以塘河水系为伴、三湿地为邻的生态优势,强力推动违章建筑拆除、塘河生态功能修复、环境综合整治、建筑和沿街立面改造;积极拓宽城市绿色空间,完善市政设施体系;加快农房集聚改造和现代居住区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展示宜居和谐魅力,增强环境竞争力和先进要素集聚力,为功能区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为创新人才、高端管理人才创造高品质的居住生态家园,使其安居乐业。
梧白科技城空间升级改造
一产业、居住、生态功能区的有机、有序组织。梧白科技城升级改造规划在功能布局上遵循“公共建筑形象效益优先、居住环境就业平衡、工业分片集中保量、生态绿地渗透全城”的基本思路,形成三类功能区:产业功能区、居住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各个功能区按照城市道路及水系再细分成一一个功能组团或分区(图一,图二)。
多层次、多元的产业类型的集聚,在促进城市功能升级和城市经济转型的前提下,能保证居民的就业转移,是梧白科技城升级改造规划的一大特点。规划利用城市主要道路,按照不同的产业类型划分四个产业功能组团,分别为瓯海大道北侧的商贸产业组团、瓯海大道南侧的研发创意产业组团、综合产业组团和新型工业组团。
(一)商贸产业组团。商贸产业组团总面积为万平方米,原一零四国道、瓯海大道分别从组团的西侧、南侧穿过,交通便利。规划保留现有温州装饰材料城,将商贸展示作为主要功能,并发展与之有关的家装设计、新型装饰材料研发与调试等产业;同时配置部分居住、商业、商务办公与服务外包等功能。
(二)研发创意产业组团。研发创意产业组团位于瓯海大道南侧、原一零四国道东侧,总面积为万平方米。规划利用原有专业市场进行空间转型,形成贸易展示空间,包括家具展示、数码产品展示、创意产品展示等;重点发展与“家”相关的建筑设计、家装设计、家具设计等设计产业,同时引入广告创意、动漫创意、教育培训、影视创作等创意类产业;配置企业总部、宾馆酒店、电子商务、商务咨询、金融、商业配套和居住配套服务业。
(三)综合产业组团。综合产业组团位于原一零四国道两侧,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包括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块。规划对原有专业市场进行空间转型的同时,适当加以拓展,形成贸易展示空间,包括灯具展示区、园艺展示区、工业产品展示区、休闲步行街区、商务会展中心等。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则以工业设计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设计为主,同时配置商务办公与服务外包、金融、商业配套、学校和居住服务空间,形成综合性的组团。
(四)新型工业组团。新型工业组团位于城市南部、吹台山脚下,总面积为万平方米。规划以工业设计、产品研发、工业孵化和总部科技为核心,重点发展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以及生物科技等新型产业,同时注重传统工业的提升。
按照目前居住社区特点和未来新兴产业人口对居住空间的要求,规划形成多类型,适合不同文化背景、收入水平和生活习俗的人群居住的社区空间。
(一)梧田居住区。梧田居住区为原梧田街道。规划保留现状部分住宅,并加以适当整治,拆除河流两岸建筑质量较差的住宅,留出滨水绿地,完善配套设施;同时,结合水系适当规划部分中、高档商品居住用地。
(二)南白象居住区。南白象居住区为原南白象街道。规划近期以整治与控制为主,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拆除河流两岸建筑质量较差的住宅,留出滨水绿地,提升居住区的生态环境;远期则以新建中档和普通商品住宅为主。
(三)南北村居住区。南北村居住区被金丽温高速公路分割成南片和北片,以居住功能为主,兼有部分产业功能。其居住功能主要针对旧村改造,可作为城市内部村庄农房改造点和拆迁安置点;其产业功能除作为部分工业的搬迁安置点外,在南片西南部靠近吹台山风景区处新建温州报业文化创意城园区,形成文化传媒及其相关创意、设计产业,以及衍生的时尚休闲、文化养生等产业。
(四)站南居住区。规划除了保留并整治现有住宅、完善配套设施外,还配合站场布置部分商住用地,以满足商业发展和居住建设要求。
(五)南湖北居住区和南湖居住区。南湖北居住区和南湖居住区则是以新建住宅为主,满足未来城市人口快速增长的需要。
为改造与完善梧白科技城已经被破坏的生态水系与山体环境,使之成为沟通内外生态系统的廊道与枢纽,形成互渗互溶的生态功能区体系,规划着重对东西向的水系和山体、绿地廊道进行梳理和挖潜,力求将三湿地和吹台山风景区连通起来。
(一)吹台山风景区。吹台山风景区是梧白科技城的生态绿色屏障,被规划为城市的生态功能分区。规划沿山体及其河道支流两侧,布置低密度的创意产业用地或高品质住宅,使山体、水系、生态绿地锲入梧白科技城。规划还提出进行人工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形成较好的植被。
(二)三洋湿地。湿地内河流纵横交织,形成了一六零余个大小不等、形状各异的“小岛屿”,水域和陆地的面积比例达∶一,对改善科技城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规划加强科技城与湿地交接的水系两侧用地空间的绿化,保证沿主要河道单侧绿线宽度在五零m以上;同时控制沿河岸线地块建设开发强度,使之成为科技城与水系生态空间交换能量的过渡地带。
二用地空间的定量控制与引导。规划在功能分区和合理空间组织的基础上,对各种功能区相应的`功能设施规模进行分类,再按照不同的用地性质进行量化控制与引导,使科技城总体上保持合理的用地结构与比例(图三)。
(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规划按照“均衡多点”的原则,设置各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教育及医疗卫生用地。
(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区域内的商业用地主要为由各类专业市场转型而成的商品展示、展览设施用地,以及站前区域的商业设施。另外,在瓯海大道的东方路和温瑞塘路附近设置部分餐饮设施和宾馆、酒店设施等。规划的动漫制作、广告创意、设计咨询、科学研发、商务办公等商务设施用地是梧白科技城未来商务设施的主体。规划结合三湿地入口附近的轨道交通站点设置部分商务办公兼商业用地,为未来不断增加的商务设施需求提供必要补充。
(三)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随着梧白科技城的发展,现状以安置小区、农村居民点为主的居住结构将无法满足以高科技产业和创意产业从业人员为主的居住人群对居住空间的要求。规划围绕水系空间适当增加高品质居住空间比例;结合各产业组团的建设,进行高品质住宅小区的开发与建设。为了配合居住空间品质的提升,必须加速完善小区配套设施,提高各类设施建设标准,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等设施等。
(四)工业用地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工业用地主要分布在三处:保留与提升蛟凤北路以东、瓯海大道以北区域的现状工业用地,提高其科技含量,形成一类工业区;落实南北村区域的工业安置区,形成二类工业区;开发金竹及其北侧区块,形成创新产业、传统工业提升区块,形成一类工业区。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规划在原有的路网结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优化,形成“五横五纵”的内部交通网络;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地的停车需求,均衡布置一五个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总面积为万平方米;结合部分带状绿地,在保证绿地功能的情况下,开辟绿荫停车场(规模<一五个泊位),另外还结合城市广场与街头绿地设置地下、半地下公共停车场;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设置八个公交首末站,规划总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保留现有火车站场,结合高速公路出口,在南过境公路以南、高速公路出口处设置一个南白象客运枢纽,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承担客运中心和公交枢纽功能;结合河道整治与沿河绿化带的建设,设置沿河步行通道,在有条件的区域可适当设置自行车通道,并形成一定的网络系统,向各类城市广场、公共绿地渗透,打造舒适的慢行交通网络。
(六)物流仓储用地规划不设置统一的仓储用地,而是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以地下空间开发等方式予以满足。
(七)公用设施用地规划公用设施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规划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以北、高速公路出口以南设置一个城市南片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
(八)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规划绿地主要沿河流呈带状分布。其中,公园绿地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防护绿地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规划设置二零个广场,并充分考虑广场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的融合。广场总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
科技城升级改造规划不仅要进行深入的宏观研究与实地经济发展论证,而且要进行现状的物质空间改造可行性研究,包括厂区改造、道路改造、城中村改造和生态环境改造等。其中,厂区改造规划应通过对厂房建筑质量和空间的评价,将保留完善与拆除改造相结合。道路改造规划应尊重原有路网格局,完善与置换部分支路和货物装卸空间功能,完善慢行交通系统,预留地下交通空间等。城中村改造规划应在保障农村土地产出的最大化和村民合法土地权属的收益的前提下,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确保城中村整体改造。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七篇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八篇
一、城市供水的基本情况
(一)城市供水设备现状
来凤县城市现由二水厂供水,该厂原设计日供水能力为四万吨,现实际日供水量万吨。二水厂主要由取水泵房和净化厂组成,取水泵房装设四台机组,两用两备,装机容量三三零千瓦,净化厂建有四组斜管沉淀池及虹吸滤池、二座清水池、一套二氧化氯反应消毒设备和一座加压泵房,其中加压泵房装备供水加压机组四台,两用两备,装机容量五零五千瓦。一水厂因水源污染严重已于停用。
(二)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我县城市给水管网于一九七三年建厂之初开始铺设,最先采用的供水管道为直径一零零毫米的铸铁管,随后陆续使用水泥管、镀锌管、ABS管、PVC管、PE管、PPR管等管材。
三九年来,城市人口逐步增加,城市面积逐渐扩展,城市需水能力也不断增长,城市给水管网也逐步延长扩展,由原来的县城凤中片区,发展到现在的精神堡、城南、金盆山、红山、育红桥、万家塘片区,再至目前的接龙桥、沙坨、土堡、桂花树、黄毛坪、大垭口片区等。
由于给水管网规划的严重滞后,加之受当时的经济、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给水管网经过几十年来的铺设仍没有形成合理的供水系统,现有供水管网系统呈现以枝状管网为主,局部环状管网结合的供水现状。
-,我县抢抓各次政策机遇,大力争取项目资金,共改造扩建城市供水管网千米。 到初,直径一零零毫米以上供水主干管长度达到六一千米,城市供水范围由原来三平方公里增至现在的九平方公里。
(三)城市供水企业现状来凤县自来水公司是我县城市供水的唯一企业,也是我县仅存的一家国有企业。该公司始建于一九七三年,现有在册职工二零一人,年销水量三一零万吨,其中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九零%,供水面积约九平方公里,供水人口约九万人,供水普及率达九九%,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综合合格率为一零零%。
目前,自来水公司内部管理,根据其职能特点和需要划分为行政、制水厂、经营公司、安装公司。各部门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措施。近年来,企业在生产经营十分艰难、职工工资待遇低、福利差的情况下,公司干部职工发扬了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良好的作风,确保了城市保质保量安全供水,企业内部基本保持了长期的稳定和谐。
近几年来,自来水公司经过艰苦的的努力,在力保城市生产生活用水的情况下,还有效地配合了我县城市道路改造、小区拆迁重建、“两违”清理、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抗旱抗洪抗冰冻灾害、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等市政公共用水、城市低保户水费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各方面的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城市供水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用水量急剧增加,自来水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水设施陈旧,输配供水能力明显不足
一是水处理设施落后。二水厂于九零年代设计建设,由于受当时技术、设施、设备以及财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水处理设施设备和方法上没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在后期的设备改造中也因资金所限,只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对迫切需要处理的设备进行改造更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输供水设备严重老化。二水厂的取水泵房、供水加压泵房的八套机组设施属于上世纪八零年代到九零年代的机电产品,技术设计落后,功能效率低下。供水泵房的四套加压机组设计为两用两备,但因用水需求量急剧上升,现在只能是白天满负荷运行,晚上一二点过后才进行设备休整调控和检修。机组经过一零余年运行,机器故障多、维修成本高,并且能耗增大,目前千吨水的生产电耗超过一零零零度,无形中增加了供水成本,不能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不能适应现在的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
现城市供水出厂水压只能保持在个压力,一方面是由于功率负荷过大,配套输变送电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城市管网老化,无法增大输供水压力。据调查,部分高楼层、高地势区域水压不足,居民用水困难,部分街道居民住房小区,因管网不配套,平时三楼以上很少有水,一二层楼水压不足,水量过少。
(二)供水管道老化,漏损现象严重
我县城市的供水管网自一九七三年铺设供水以来,经过了三九年的发展建设,至二零初,直径一零零毫米以上供水管道长度为六一千米,直径一零零毫米以下管道在三零零千米以上。
由于大多数管道铺设时间较长,供水管网老化陈旧,特别是老城区的管道限于当时的经济实力,因陋就简,大多采用了灰口铸铁管、水泥管或镀锌管,现有供水管网中,铸铁管和水泥管占五零%左右,这类管材的通病就是质量差,使用时间短,而且,铁管易结瘤、易腐蚀,容易导致自来水中的铁、锰含量增加,水的色度、浊度升高;水泥管易碎,不能耐高压,长期超限运行,容易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跑暗漏;再则,材质低劣的管道,管网余氯消耗大,受压能力弱,影响供水水质和供水水压。经历了几十年的运行,老城区的供水管道已超过材质的使用期限,腐蚀老化特别严重,爆管事故时有发生,漏损率极高,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
(三)管网布局不够合理,供水设施未按城市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由于城市供水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相匹配,而且在城市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受资金等因素所限,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因而,许多管道成为供水颈瓶,水量、水压明显下降,造成目前无法正常供水。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供水能力跟不上城市规划发展的需求。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到预计县城总人口三零万人,城市面积为三零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为万吨。目前,新城区建设日趋加速,预计“十二五”期末,来凤城市人口将达到 一二万人,城市面积将扩大到一二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将达到六万吨,而现有的二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为四万吨,实际日供水能力仅为万吨,供需矛盾将十分尖锐。
二是供水管网的建设已远远落后于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限于当时的城市现状和用水需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与生活用水和一般生产用水相关的供水管道口径都比较小,一九九五年以后,城市的发展不断加快,老城区的建设和改造也不断提速,城市的人口和用水量也随之大增,但老城区的供水管道由于受资金以及外界条件制约,管道扩容和更新改造的速度跟不上旧城改造发展的要求,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和经营,况且,部分地段主、支管网走向很不合理且分布不均,部分区域供水管径偏小。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九篇
改造城市供水情况的工作报告
市_会:
根据市四届_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市政府《五常镇一次供水改造情况的汇报》提出的相关审议意见,市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由主管市长召集供水、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对“意见”进行了认真商榷,并围绕市_会提出的“五条审议意见”进行了落实,现予以报告。
一、一次供水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一、建设大街以南有一三九栋住宅楼经改造后,可以靠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现已改造完成七六栋,完成总工程量的五五%。
二、建设大街以北计划安装五一台自动变频增压给水设备,计划投资二五零万元,现已安装完成五台设备,实际投资万元。
三、完成了对运输路、橡胶路、朝师路等管网改造六七六五米,完成投资一二零多万元,使区域内约一零零零多住户直接受益,彻底告别吃水难的问题。同时解决了东方红街六委近一零零户居民没水吃的问题。
四、水厂、阀门井的改造工作受资金紧张影响,目前还没有开展。
二、供水改造存在的问题
工程开工以来比较顺利,但仍遇到一些问题。
一是目前我市已有一一七栋楼房安装了自动变频给水设备(占全市楼房的三零%),已完全具备了二四小时供水的条件。但大多居民小区物业部门由于实现全天供水将增加供水成本和管理费用,所以不支持供水改造工作。
二是个别居民小区住户特别是商服业户,不同意改造管网在一楼通过(永利市场、运政楼等),严重地影响了供水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还有部分业主或小区居民持观望、等待的态度,既希望现有六五零~七五零元的'改造费用标准降低,又因在改造过程中将造成损坏或影响美观等因素,持消极态度。
三是还有个别居民小区的管理是个人承包,代收水、电、物业管理费,水改后,承包人的利益将受到削弱,从而对此项工作持消极、反对、不支持态度。
四是市财政资金紧张,加之已临近冬季,施工困难,很难保证供水改造工作在年底全部完成。
三、供水改造工作的保障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市政府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市政府已编报完成城市供水二期改造项目可研,目前已经省发改委审批立项,待明春项目资金到位后立即组织招投标,快速进行施工改造。明年春暖后,若国投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市政府将从城市基础配套费中拨付资金垫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力争明年年底前工程全部结束。
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媒体适时播发已经进行水改的正面典型,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水改的好处,增加群众水改的自觉性、积极性。
三、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新建居民小区在供水设施上必须每户一栓一表,并达到二四小时供水标准,和现有一一七栋已具备二四小时供水的小区实施全天供水。
四、争取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作好协调与配合,对不服从改造或影响改造工程进度的用户,应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无条件服从供水改造的工作安排。
供水改造是一件为民谋利的福祉工程、德政工程,市政府将全力抓好此项工作,造福五常人民。
特此报告。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零篇
一: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止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
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一: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一篇
一.以二零xx年度能耗数据为基数,实现本单位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四%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情况降低以上,人均用水情况降低四%以上。
二.节水型生活用具使用率达到xx零%,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达xx零%。
三.要积极实施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房等非办公区的水、电、气表分设,分类分项进行能耗计量。
四.购置用能办公设备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规定。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二篇
(一)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场所尽量安装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
(二)节约用电。加强办公区域、仓库等部位的线路、插排安全检查,落实下班断电的制度,杜绝资源浪费;对电照明选用适当的照度,采用高效率的照明设备和照明线路,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三)节约用油。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严格执行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车辆空驶里程。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非紧急情况下城区范围内外出尽量步行,不使用车辆。加强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四)节约办公用品。坚持大宗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制度,严格审核控制办公设备配备限额和标准,优先采购高效节能、环保标志产品。加强办公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推行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统一维修和以旧换新,尽量延长办公用品使用寿命;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的硒鼓如质量允许,一律加粉再用,避免因新弃旧现象。推行电子政务,扩大无纸化办公范围,利用电子文本撰写、修改文稿,推行双面用纸,减少纸张消耗和重印次数;推行曲别针、大头针、信封、复印纸的重复使用。
(五)节约会议成本。压减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提倡合并召开会议,避免重形式、比规模、讲排场和铺张浪费。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三篇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观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发生灾害或者
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禁止滥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四篇
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_《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匹配、便于实施、快速响应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指导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城市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五篇
根据《_办公厅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x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为民惠民为出发点,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景观”的总体思路,坚持“规、建、管、养、监”并重,“留、提、改、拆、建”统筹,全面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优先补齐功能短板,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社区环境,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和品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新期待,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是发动群众,共建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群众意愿,顺应群众期盼,充分调动居民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全过程。依托民意决策改不改,依靠民情规划怎么改,依从民力共同参与改,将民主协商贯穿于改造全过程。改造前问需于民,形成共谋;改造中问计于民,达成共建;改造后问效于民,实现共评。形成政府统筹组织、社区具体实施、居民全程参与的工作局面,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二是科学规划,示范引领。科学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总体思路,合理编制工作计划,集中力量,推动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群众主动参与改造热情。
三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按照“市级牵头、县区实施、市民参与、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因地制宜,分类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标准,有序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四是优补短板,集散为整。按照“补短板、保基础、优功能、提品质”的总体策略,实施精细化的微改造,重点以补齐民生基础设施功能短板为切入点,解决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停车等需求,杜绝大拆大建。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独栋、零星、分散的楼房和老旧小区进行归并整合,以街区、片区综合改造形式同步推进,统一设计、同步改造,逐步形成组团、成片式的物业化管理规模,实现老旧小区整治宜居度的整体提升。
五是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优化老旧小区改造申报流程,完善项目建设、验收、考评实施机制。按照“居民出一点、社会支持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老旧小区改造投融资机制和动员群众共建机制。创新社区治理管理模式,选择符合小区实际和居民意愿的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一次改造、长期保持的管理机制,保障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成果,使老旧小区长效管理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一、用x年时间,全面完成xxxx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在地方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推动xxxx年至xxxx年间建成的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小区和街区、片区改造,基本实现老旧小区“补齐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品质、完善社区治理、增进多方融合”的总体目标。
二、从xxxx年起,用x年时间,开展“美好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对改造标准不高、不够彻底的的老旧小区进行“再提升、再优化”。
二、改造范围及内容
(一)改造整治范围
建成时间较长、基础设施老化、防灾防疫功能不健全、公共服务缺失、智能化程度不高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小区;建成使用不长,但配套设施不全、功能仍存在不足,社区治理体系不完善的小区。重点应为城市、县城建成于xxxx年x月x日以前可推动xxxx年至xxxx年间)、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二)改造内容
老旧小区改造以适应居民不同生活需求为出发点,重点实施基础类改造,突出补齐功能性设施短板,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推进完善类改造和提升类改造,推动城市更新,创建一批完整社区、绿色社区。
一、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雨污分流、供电、道路、供气、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区路灯照明、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实现“路平、地净、灯亮、管通”。
二、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公共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合理设置快递、快餐存放用房。
三、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用房以及各类预留空间要留有足够弹性,各类设施、小区绿地、口袋公园等应急避难场所要预留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接口,通过临时功能调整满足防灾防疫等紧急状态使用要求。
鼓励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按照连线成片改造原则,结合拆墙透绿、小街巷整治、立面综合整治等市容景观提升,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将相对集中或者距离较近的老旧小区整合打包,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县(区、管委会)统筹谋划,街道(乡镇)组织实施,社区参与落实管理”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机制。县(区、管委会)负总责,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小区物业长效管理;社区全程参与老旧小区改造与管理具体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可以确定有项目建设经验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制定总体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县(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联动,开展摸底调查,组织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生成改造项目储备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实施改造。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治安等领域涉及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以及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等单位的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军队所属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管委会)每年都要列入一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通管办、水务集团,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国网电力xx供电公司、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制定小区改造方案。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街道(乡镇)、社区、规划设计单位、管线单位、小区业主代表组成工作专班,“一小区一方案”制定改造方案,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形成具体改造项目清单。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参与改造。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鼓励采用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推进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四)简化项目审批。各县(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后,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鼓励同一建设单位实施的一定区域内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捆绑打包,一次报批,分批实施。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增设电梯后住宅采光、x间距,参照旧区改建标准适当调整。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x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发包前无法准确确定施工图预算的项目,可采取暂定预算价下浮方式先行组织施工发包,按实决算。对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可公布一批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信誉优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_,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国网电力xx供电公司
(五)加强施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科学制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扰民。鼓励分片区由一家网络通信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通信管线集中整改,统一清理未按期完成割接或无主的网络通信线路。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统一组织广电网络线路整改、建设,各地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具体实施。鼓励建设单位统一采购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确保质量。设计、施工、管线等技术团队要现场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对隐蔽工程全过程监管。施工现场要公布投诉热线电话、明确现场联络人,接受居民群众投诉、咨询及监督。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街道(乡镇)、社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管线等单位共同验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通管办、水务集团,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国网电力xx供电公司
(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公开征集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资源库。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将若干个老旧小区捆绑打包,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对未实行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街道(乡镇)、社区可委托准物业服务机构实行托底过渡管理,开展环境卫生、门卫等基本物业服务,逐步提高物业服务费缴交率,实现改造小区物业服务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四、资金筹措
通过居民合理出资:
(一)居民合理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门窗更换、电梯加装以及水表、电表表后的改造费用,由居民承担。居民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用于支付改造费用。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志愿服务支持改造。鼓励有需要的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加装电梯按《xx市人民政府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补助外其余由居民自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委、住建局、体育局、总工会、残联
(三)管线单位出资。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的管沟、站房及箱柜设施,土建部分建设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供水、燃气改造费用,由相关企业承担;通讯、广电网络缆线的迁改、规整费用,相关企业承担xx%,地方财政承担xx%。供电线路及设备改造,产权归属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改造费用;产权归属单位的,由产权单位承担改造费用;产权归属小区居民业主共有的,供电线路、设备及“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政府、供电企业各承担xx%。非供电企业产权的供电线路及设备改造完成后,由供电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其中供电企业投资部分纳入供电企业有效资产。小区供水、供电改造已经明确费用分担政策的,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通管办、水务集团,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国网xx供电公司
(四)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属于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军队所属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老旧小区,相关单位按规定承担相应比例分离移交费用。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及后续运营管理。支持以“平台+创业单元”方式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服务新业态。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告、便民服务亭、停车、充电、智能信包箱等经营收入,可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及物业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_、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
(五)加大金融税收支持力度。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要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依法合规对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并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x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省xx分行、相关商业银行
(六)统筹平衡资金。按照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培育形成相对稳定现金流的原则,把一个或多个老旧小区与相邻的旧城区、棚户区、新城建设等捆绑统筹,生成老旧小区成片改造项目,项目内部肥瘦搭配,以项目收益弥补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实现资金平衡。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住建局要切实落实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调研督导,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把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好配套支持政策。县(区)政府每半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
(二)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加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统筹使用各类公共房屋、闲置房屋,清理违建、临时建筑腾退用地,用于完善社区、小区配套设施。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乡镇)、社区统筹。支持对部分零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通过置换、转让、腾退、收购等多种方式依法建设经营性用房、停车场等,发展社区服务,扶持培育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三)完善社区治理。推动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牵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共同维护改造成果。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社区、小区相关数据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强化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考核、监管,将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理顺后期管理养护机制,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六篇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评估体系。要合理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指标体系,并进行日常监测;制定节能计划,并按年度分解落实责任。要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措施,奖优罚劣,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要采取集中检查、随机抽查、日常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三)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加大节能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根据__县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益为核心,以建设节俭型机关为目标,认真搞好节能减排工作,现将今年县城管局节能减排工作自查及评价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提高节能工作意识
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我局根据上级要求,成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常务副局长汪元林担任,副局长邹厚龙、罗文霞、田从位任副组长,局办、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设立了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局办主任具体分管节能工作,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定期召开的局办公会议上进行管理教育并落实。
切实抓好本单位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工作。我局注重从抓思想教育入手,围绕“节能减排、科学发展”这一主题,注重科学合理,完善节能措施,树立循环经济观念,结合办公的实际情景,开展了节能宣传教育,深入基层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本单位干部中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节能降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驾驶员开展了节俭一升油,全体干部开展了节俭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活动,让节俭、勤俭的传统美德深入人心,节俭光荣,反对浪费。六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低碳生活知识竞赛”,七月,邀请县委党校副校长秦立斌给城管系统进行了“倡导低碳经济,享受绿色生活”知识讲座。六月一二日至六月一八日,城管系统开展了主题为“绿色办公、低碳生活”节能宣传周活动,倡导公共机构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了挂节能宣传标语,在办公楼张贴了节能宣传画。经过局机关工作会议对全体干部的多次宣传教育,提高了全体干部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识,节能减排逐渐构成了自觉的行动。
二、加强节能监督预警,注重节能工作管理
近年来我局按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要求,实行水、电、油消耗分项计量,每季度、年度按时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能源消耗。建立月分类统计台帐、季度统计报表的节能统计制度。
为维护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机关日常工作顺利进行,在我局制定的《机关日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局节能减排要求:下班前应认真检查空调、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饮水机、碎纸机、照明灯、电风扇等用电耗能设备是否关掉,督促和提高我局工作人员节能减排的意识。同时,对公务车车辆油料按指标进行核算计量,严格控制了车辆的行检,降低了油耗。办公室、楼院的节电、节水管理也实行了上班时间科(室)人员负责制,下班时间部门领导和值班人员检查管理制,杜绝了长流水、长明灯、不关机等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节能工作措施,努力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
(一)推行电子政务,降低行政成本。
(二)开展节能改造,降低水电消耗
抓好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用节能装置,或设备。进取推广高效节电型灯具,今年机关投入一八零零元对办公室所有日光灯更换成led节能灯,使我局耗电得到有效控制。
(三)加强公车管理,降低车辆耗费。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燃油定额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从严控制购置大排量公务车。严格管理车辆耗油和维修成本,实行了“一车一卡”加油制度,车辆油耗和维修成本不断降低。
(四)减少公务费用开支,注重新建项目节能
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采购和领用制度,耗材实行专人管理,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差旅费、交通费实行定额管理,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提倡简短通电话,减少私人电话,杜绝在办公室使用公话聊天。
今年,局机关用电、用油、用水支出比二零__年节俭,公务接待和会务费用去出比去年节俭。
四、二零__年节能减排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搞好节能减排工作,我局将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推动节能减排。加强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倡导办公室空调每一天上班晚开一小时,下班提前关一小时;倡导电脑、电视、饮水机等电器下班及时断开电源,营造“人人讲节俭、事事讲节俭、时时讲节俭”的良好氛围。
二是进一步加强管理推动节能减排。建立健全“目标明确、职责落实”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落实职责,严格督查。对耗电高的办公设备逐步进行淘汰,节俭办公费用开支,提倡节俭用纸、用电及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机关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自觉做到节俭用纸,节俭水电。进一步促进和激励各科室人员主动节能。
三是在全局倡导健康、礼貌、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俭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构成与实际相适应的节俭型消费模式,为我县节俭性政府机关、节俭型社会做出贡献。
我院十分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一向认真贯彻落实节俭能源的基本国策和国家有关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实施文件精神,我院的节能减排工作在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全院节能减排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初步成效,现把我院节能减排工作评价如下。
一、领导重视。
医院领导十分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多次在医院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要求广大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树立“时时节俭、人人有责”的意识。
二、加强宣传。
首先是利用“节能宣传周”进行节能宣传,其次是在换季或者天气突变的时候及时下发节俭用水、用电的通知等文件,并针对文件要求的资料进行不定时的抽查。
三、强化考核。
将节能减排工作与绩效考核挂钩,为各科室安装水、电表,将水、电用量计入科室绩效考核,与每一位职工的实际收入挂钩,促使职工养成节俭的意识,使医院各部门自觉节能减排。
四、注重落实。
(一)严格控制照明用电,做到人走灯灭,杜绝出现长明灯现象;新安装的灯具使用节能灯或用电少的LED灯,均使用声光控感应灯;除特定的科室外,夏天空调设置最低制冷温度为二六°,要求开空调必须关门;在使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求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前关掉各类电器设备的电源。
(二)切实加强用水管理,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新安装的水龙头均采用了感应式水龙头;将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水源分开,减少水资源消耗。
(三)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科学派车,减少车辆使用次数;严格杜绝公车私用现象发生;执行定点加油制度;要求需要停车三分钟以上时要熄火等候。
(四)规范办公用品管理,提倡修旧利废;减少纸质文件下发,多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文件的传阅和发放。
(五)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新建病房楼、办公楼采用外墙保温,保温建筑面积达三、三万平方米;并对暖气管道进行单户控制改造;同时还为各楼层安装电表、氧气表。
(六)在进行设备采购时,坚决不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一向遵循着“科技先进,能在数年内坚持领先水平、不会淘汰,对相同产品进行消耗比较,选择低消耗、高效率的产品”的原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医院发展的一项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督促落实,把节能及环保意识贯穿到医院各项工作中,分化目标落实职责到人,提高广大医护人员的节能减排意识,促进我院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快节俭型医院建设,为社会和医院发展作贡献。
二零__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决策部署,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并举,不断完善节能工作机制。根据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报送二零__度节能减排降碳工作总结及二零__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巴节能减排办〔二零__〕一号)要求,现将我局二零__年节能减排工作总结及二零__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二零__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一)二零__年,城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全面执行了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一零零%;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八零%;屈服强度四零零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六三%,完成了目标任务。
(二)二零__年一二月,我局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并组织相关科室和单位对主城区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实体建设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行为和节能施工质量、节能建材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促进了目标责任落实。
(三)为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市建筑工程中得到应用。二零__年九月,我局向开发、施工、监理、审图、检测、质监、节能材料生产厂家等单位,下发了《严格执行(GB一三五四四-二零__)国家标准的通知》(巴住建发二零__〔二零__〕八六号)、《推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巴住建发二零__〔二零__〕八五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巴中市正大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玻化微珠保温浆料及巴中市长兴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轻质混凝土空心隔墙板进行技术论证和推广。
(四)加大“禁实”“禁粘”工作力度,强化在建工程项目的审核、报批、跟踪检查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使“禁实”“禁粘”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目前本市级已全面完成第四批“禁实”“禁粘”工作目标,平昌县已完成四川省第一批“禁实”工作目标,通江县、南江县已被国家发改委列为二零__年四川省第二批“禁实”县。
(五)在二零__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以及法制宣传活动中,充分利用LED电子媒介、巴中电视台、巴中新报、巴中晚报等大众媒体开展宣传。同时在巴人广场设立了宣传展台,制作宣传展板,印制了建筑节能知识和“禁实限粘”政策宣传单、建筑节能政策规定汇编一零零零册,出动宣传人员一零人。
(六)加强市政公用节能工作,在城区新设置、改造路灯照明中全面采用LED节能产品,按照EMC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启动实施城区道路照明设施节能改造二期工程,将对城区二四零零余盏高压纳灯实施LED改造。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保证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同时,制定工作计划,分解节能减排的工作目标,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一是年初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利用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二是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市节能宣传周宣传活动。三是积极开展创建节约型城市活动。
(三)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一是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推动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二是按照国家发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建筑节能、节材和环保。三是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要求,推进在全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禁现”工作。
(四)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一是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把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标准执行关,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予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加强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四川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标准的监管。严格执行新建项目施工现场和商品房销售现场及售房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节能信息公示规定。二是带头表率严格节能管理。节能减排既是一项具体工作,又是一种意识理念,只有行业管理部门从我做起,起到节能减排的表率作用,才能让企业信服,让节能减排意识深入人心。我局秉着这一理念,局机关在提高办事能效、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同时,采取推行无纸化办公、倡导干部职工每周少开一天车、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减少一次性用品、普及使用环保材料等等一系列减排的有效办法,提升节能减排意识,营造良好氛围,起到带头表率作用,直接和间接的引导全行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节能设计人员对节能标准掌握不够;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可选择性不足,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中没有形成竞争机制。
(二)企业节能减排监管体系不完善。特别是少数企业内部管理较为粗放,节能减排意识淡薄,内控制度不健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系尚未完善。
四、二零__年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完成城区路灯照明设施节能改造二期工程。
(二)启动绿色建筑行动,极探索建立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技术规范,加快可再生能源广泛应用,以及新型墙材、建筑节能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构建评价与激励体系,引导和培育各类节能示范小区,带动全市建筑向绿色建筑方向发展。
为全面推进节能工作,切实加强我局二零年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按照市二零年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作出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电、节水、节油、节纸为主要内容,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自觉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不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干部职工生活质量的原则;坚持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的原则。
三、目标要求:
二零 年我局节能工作主要目标:以二零 年数据为基数,用电总量同比下降一五%,用水总量同比下降一五%。 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培养良好的节能意识和节能习惯;切实加强管理,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管理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加快用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建立节能长效机制,不断夯实节能管理基础,保障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办公节电管理 。一、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夏季温度设置不得低于 二六℃,冬季不得高于二零℃。实施增温或降温时,必须关闭门窗,严禁敞开门窗开空调。 二、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尽量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切实加强照明系统日常管理,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三、加强办公设备节能管理,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尽量共享使用,不用时即行关闭,减少待机耗能。 四、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灯,改造公共区域照明控制,逐步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二)加强节水节纸管理 一、积极推广节水型卫生器具,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细化用纸管理,复印文件、打印材料尽量使用双面;提倡废纸再利用,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能够再利用的复印纸,再次使用。 三、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尽量在电脑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尽可能降低纸张的消耗。 四、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的油墨、墨粉用完后,重新灌装,再次使用。(三)压缩电话费开支 一、加强电话费管理,减少办公电话非工作使用。 二、工作通话应当简明扼要,长话短说,杜绝电话聊天。(五)实施政府节能采购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办公用品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约型设备或产品。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的设备和产品。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节能降耗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深入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普及公共机构节能知识,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资源能源的节约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三、强化监督检查。局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节能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水、电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和不安全因素,定期检查办公室的空调、电脑、照明灯、打印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使用情况,做到人走灯灭机停。
四、加强监测统计。建立能耗数据统计台账,定期公布能耗统计情况,适时发布单位节能工作信息。
**单位二零一八年度节水工作计划
为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区节水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建设节水型单位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为核心,强化节水宣传教育,提高节水自觉意识。在单位建立节约用水的长效管理机制,扎实推进水资源节约工作,为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区国税局成立了节水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主任、科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统筹、协调节水工作,办公室主任为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节约型单位建设工作制度和机制,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管理方法。
二、全面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节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争做节约用水的表率。
三、年度水资源消耗降幅达到。
四、主要内容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节水意识。
一、在单位醒目位置制作“节水”为主题的永久性宣传标语,在卫生间、洗手处张贴节约用水温馨提示语,营造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片,积极开展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文艺表演、书画展、知识竞赛及征文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节水意识。
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关于节水知识、倡导节俭的风尚。
(二)使用节水设施加强用水管理。
一、改造卫生间用水设施。安装使用国家标准的节水型水龙头、节水型冲便器。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七篇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八篇
一、质量至上”的主题,以实现“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为宗旨,为全力确保实现“零事故”的目标,我车间于上季度做了如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意识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每天早会以及午间会车间管理人员都会抽出时间向大家分析各种安全事故,时刻向大家敲响安全的警钟,强调全员要具备安全工作是天字号的工程的思想及意识,使大家在现场时时想安全、刻刻念安全,将安全铭记于心、落实到处。在界区内张贴安全标语,在危险区域安装安全警示牌,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在每天午间会时,都会将以往公司下发有关安全的文件重新学习,更深入的领会文件精神以及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每位员工每周向车间上交一条安全隐患,全员参与,共同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组织我车间全员分批观看了有关安全知识的图片展,组织学习车间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案例分析等。
二、车间每月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理论考试,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坚持每周一次车间安全例会,学习公司安全文件和事故案例。
四.经常开展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正确使用的培训,要求做到人人会用。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检查
一、由车间主要负责人带队,车间定于每周三下午对车间各个界区进行安全大检查。
二、车间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每人都有安全考核任务,时时刻刻对全员的安全负责,让每位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车间对于正在施工的现场,安排专人监管,将公司提出的“三管五到位”落到实处。
五、开展应急预案演习
严格按照车间应急预案每月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类预案,使预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一九篇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零篇
预期供水量在多年供水中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年数出现的概率。供水保证率是评价供水工程供水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供水工程设计标准的一项重要指标,以百分率表示。供水工程的水源以地表水、地下水为主。当水源为地表水时,由于天然来水变化的随机性和蓄水工程调蓄能力的限制,供水工程在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份由于供水量的加大、可供水量的降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供水量,从而未能满足用水户的需水要求,产生供水破坏现象。当水源为地下水时,由于地下水库的调节能力较强,水量变化不大,供水保证率相对较高。但随着地下水的超采,供水工程的正常供水量也会受到影响,从而降低供水保证率。由于地下水更新速度较慢,重新加大开采深度将会造成很大的浪费,一旦供水保证率降低,其供水破坏的程度将大于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工程。一般而言,地下水水质较好,有较高的可靠性,但不易更新恢复,而地表水每年更新,但水质易受污染且水量变化较大。因此,以地表水为主要水源,地下水为备用水源是有效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供水保证率的基本策略。
较高的供水保证率要求需较大的供水工程投资,而任一供水工程均不可能也不必要以一零零%的供水保证率作为供水工程的设计标准。城市供水随着用水户的不同,其供水保证程度也不相同。居民用水的供水保证率较高,一般在九五%以上。公共设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其供水保证率也在九五%以上。工业用水的供水保证率在九零%以上。农村供水(以农村人口、乡镇企业为对象的供水)由于地域广大并受经济条件、自然条件的限制,供水保证率相对较低。当水源短缺时,对供水保证率高的用水户应优先供给。
由于供水工程的水源不同和用水户不同,并受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供水保证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工程主要采用典型年法或时历年法计算。典型年法是对相当某一频率的水文年份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计算,并以该频率作为此供水量下的供水保证率。时历年法需对长系列水文年份(不少于)逐年进行水供需平衡计算,以需水量完全满足的年份占计算总年数的百分数,作为供水保证率。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工程则需考虑地下水的存储量、可开采量及地下水位与存储量的变化关系,再确定开采深度、开采量和供水保证率。区域的供水保证率因涉及到不同水源的相互补偿、各水利工程的水量合理分配以及供水经济效益等问题,其计算多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进行。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一篇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的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城市节约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景观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
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标准:
一、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下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一倍收取;
二、超计划(定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二倍收取;
三、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三倍收取。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含污水处理费)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城市供水超计划、超定额部分的水费收入,要优先用于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必须强制使用节约用水的产品和工程规模及范围。
非居民用户需要新增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使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使用节约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五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城市供水管网定期检查维修,降低管网漏失率。
供水企业管网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自用水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标准的水量不得计入成本。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二篇
供水管网改造研究论文
摘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是提升水质的重要保证,加强水质监管力度是开展供水管网改造的推动力,是实现“城市供水一张网”的重要保障。推动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避免水质在管网中受二次污染,解决水压低问题,从而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
关键词:供水管网;用水量;树状管网;中小城市
一 供水管网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用水量也在不断增加,使得原有的供水管网已不能满足用水的要求。城市供水管网需要大幅度地进行改造,以达到节水、节能、节资的目的。目前,中小城市大多采用树状管网的供水方式,其具有管线短、投资省等优点,但供水安全性较差。树状管网设计和改造中,常出现以下问题:其一,局部改造只将旧钢管更换为同直径的塑料管,原供水压力不变,致使供水时总水量大大增加,用水量超标,造成水资源浪费;其二,在供水端水塔高度设计时,根据设计原理,考虑了最不利管线的用水压力和用水量的要求,但在管路运行时,却出现有的出水量超标,有的用水量不足的问题。
二 树状管网计算实例
实例资料
给水系统管网布置及供水点的用水量和供水末端高。原管材为钢管,管网改造中采用新型管材UPVC管(其与传统的金属管、水泥管相比,具有重量轻、耐腐蚀、水流阻力小、综合节能性好、运输安装方便、使用寿命长等优点)。要求各供水点自由水头为,确定各管段的直径d和供水头H。方案一:考虑使用原水塔供水;方案二:重新设计新的供水压力。
树状管网计算程序要点
计算程序主要有:首先,根据供水区域的供水要求及地形情况,做好管网布置,确定各管段长度;其次,调查用水情况,确定各供水点所需水量,由连续性条件确定各管段流量和供水总量,正确选用经济流速,计算和选用管材和管径,然后计算各支管的水头损失;最后,根据各支管的水头损失、端点所需自由水头和地面高程,确定最不利管路,计算供水点的水头H。
计算公式
对于管径的确定需要正确选择经济流速。采用一定的流速使供水的总成本(包括管网建设费用和管网运行费用)最低,这种流速称为经济流速。经济流速涉及的因素很多,综合实际设计经验及技术经济资料,对于中小直径的给水管路,当直径D为一零零~四零零mm时,Ve=;当直径D>四零零mm时,Ve=,但这也因地因时而略有不同。
为保证各管路的供水量及端点水头,以各分叉串联管路计算中所需水头最大的管线作为设计管路或称为设计最不利管路。最不利管路上水源与该管路自由端点的能量方程为:H=hfj+he+ze。
H为供水点到某一基准面的总水头,m;hfj为支管j管段的水头损失,m;i为一m管长的水头损失,m;Q为管段计算流量,m三/s;dj为管道内径,m;Lj为j段管长,m;he和Ze为计算管路上端点自由水头、地面高程。
管材为钢管时管径及水头损失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如前所示,计算结果。初选经济流速为:Ve=。
对于线三-二-一-A:H=hfj+he+Ze=(m)
对于线四-二-一-A:H=hfj+he+Ze=(m)
对于线五-一-A:H=hfj+he+Ze底=(m)
由上述计算可知,管线三-二-一-A的总水头最大,则以此为设计依据。考虑局部水头及流速水头的影响,计入沿程水头损失的五%~一零%,则供水水头为。
管材为UPVC管时管径及水头损失计算
当管材为UPVC管时,各管段的直径及水头损失计算。
对于线三-二-一-A:H=hfj+he+Ze=(m)
对于线四-二-一-A:H=hfj+he+Ze=(m)
对于线五-一-A:H=hfj+he+Ze=(m)
管线三-二-一-A总水头为最大,以此作为设计依据。考虑局部水头及流速水头的影响,计入沿程水头损失的五%~一零%,总水头为。
三 结果分析
钢管和UPVC塑料管材的比较
钢管供水水头为,所需水塔高度为,而UPVC塑料管材需要的供水水头为,水塔高度只需,比钢管小得多。这是由于糙率减小、水流能量损失减小所致。对于UPVC塑料管材。
各用水点的出口自由水压he、高程Ze和管长L、管径不变时,供水头H与流量Q成一定的'比例关系,当水头增大,流量也增大。如果还用原来的供水水头,则各用水点的出水量增加,必然造成水量和电力资源的浪费。特别是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场所,水管出口用手动阀控制流量,出水量增加很多,用水超标最为严重。因而对于供水管网,只要增加和减少一个支线管路均要重新进行管路计算,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正常供水。
校核各出水点的水头
采用UPVC塑料管材,供水水头取。但还有新的问题,在供水水头作用下,计算各支线末端剩余水头,发现有两个支线超过要求的出口自由水头,特别如支线A-一-五,五出口水头为,超出要求的自由水头。
对于管段一-五,当hfj=(m),Lj=二零零m,d=一五零mm=,代入式得流量Q=五二L/s,大大超出了原来要求的出水量,因而必须对该管道进行调节。首先考虑调节直径。取供水位为。对于本例各个支管超出水头的计算。管五-一直径由原来的一五零mm调为一零零mm,可改变水量的不平衡状态,而且节省了管材的费用。因而在管路设计时,对于树状管网,必须核算各个管段,将输入流量大于所需流量的管道直径重新设计、调整。必须注意的是,有时超出水头并不大管径不能调节,则可在各个支管处安装调节阀,调节流量使其达到设计要求即可。
四 结论
树状管网供水系统的改造和重建工程,要正确选用供水水量、供水水头,必须重新设计。
在设计时,必须计算校核各支线及出口的供水水头是否与原计算相符,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管径或采用其他措施,以达到满足供水且节水、节资的要求。
在树状管网运行中,只要有一个单位的用水量超标,就会波及别的用户的用水量
,因而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用水管理,加强城市各方面用水监测和用水量控制。二是在管网的各支管处和各个用户取水处加设调节阀,既可以在检修时使用,也可以起到调节水量和压力的作用。三是大力宣传节约用水,发挥城市生活用水水价的调控作用,加强节水宣传和梯级水价的实施,强化节水措施。四是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如节水卫生器具和节水龙头等。
参考文献
[一]张耀先,丁新求.水力学[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一四九-一五零.
[二]上海工程设计研究院.给排水设计手册:城镇给水[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二四-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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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吴季松,冯广志.水利技术标准汇编:供水节水卷[M].北京:中国水利电力出版社,二零零二:五二五-五二六.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三篇
为改善我市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满足小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构建以居民为核心的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我市以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到xxxx年,已纳入xxxx年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摸底调查范围的老旧小区改造基本完成,重点解决老旧小区建筑物破损、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社区治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层组织引领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等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模范作用,创新社会治理,引导小区居民主动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充分激发居民热情,汇聚民众智慧,共同参与到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当中,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二)坚持问题为导向原则。按照“先民生再提升,先功能后景观”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改造重点和改造内容,以完善老旧小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重点解决困扰居民基本生活的问题,把成效体现在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的提升上。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社区街道和小区居民的实际情况,本着“花小钱、办实事”的原则,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协调功能,精准施策,有的放矢地去改造老旧小区,确保改造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有序推进,力求小区改造有实效、有特色。
(四)坚持县(市、区)主体责任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计划,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开展各项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人,积极主动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考评。
三、工作内容
(一)改造对象。xx市、县两级城区范围内,居住环境条件差、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近x年未实施过综合改造且未纳入今后x年规划征迁和危旧房改造范围的住宅小区。其中,重点考虑xxxx年以前建成,社区组织工作能力强、居民改造意愿高的老旧小区。
(二)改造内容。应结合海绵城市、治安防控的建设要求,重点改造老旧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建筑物本体、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内容。
小区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弱电管线(通信、有线电视等)、排水、通行、停车、消防、安防、环卫、路灯、无障碍设施、文体活动、绿化美化等改造项目。老旧小区周边市政道路及水、电、气等配套不完善的,可视情况一并改造。
建筑物本体。包括屋面防水、楼道修缮、楼道照明、单元门禁、立面整治等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小区结合实际加装电梯。
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条件的,可在严格控制规模的前提下,统筹完善功能用房(物业用房、无人超市、快递驿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工作模式。按照“市级指导协调、县(市、区)级统筹推进、社区动员实施”的机制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市级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政策、提供技术支持、落实监督考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街道社区负责组织和发动小区居民、相关联单位参与到改造工作的各个环节,指导建立健全共建共管的长效机制。
(四)资金筹措。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社区组织居民筹集、管线等设施的产权单位出资、财政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涉及小区内建筑本体的改造内容,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参与改造,小区红线范围内属于居民共有部分的改造内容,主要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可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住房公积金、小区公共收益、社区惠民资金、社会捐赠等进行补充。鼓励探索引入社会资本或专业机构参与建设安装智能充电桩、停车场、广告牌位、快递驿站、养老托幼等设施。公共停车、广告等小区公共收益来源资金,依法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同意,可用于小区改造和改造后的长效管理。
(五)长效管理。根据小区的规模、环境、配套设施和产权情况,结合居民意愿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改造提升后小区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后续长效管理机制。主要模式有:
一.居民自治管理。通过“居民缴费+公共收益补充”等方式筹措自治管理经费,实现小区自治共管的“造血功能”。探索依托物业管理协会等物业组织或企业,向小区居民和社区提供自治、改造、后期管理等方面专业指导和服务,推广菜单式购买社会服务与自治相结合的半自助自治管理模式。
二.物业公司管理。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要求,选聘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由其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
一.成立xx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动员布置会,部署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考核办法。
二.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选定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状条件、居民意愿、资金筹集、初步改造方案可行性等方面,组织对申报小区进行审查,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和“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改造计划。
三.各选定小区所在社区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建立完善居民自治共管机构。
(二)前期准备阶段。
一.各县(市、区)制定各小区项目改造方案,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等各项前期手续,确定改造项目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
二.各社区组织小区居民或居民自治组织对项目改造方案和设计方案进行评议,发动居民参与项目改造各项前期工作。改造方案和设计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的各项工作,合理制定各单项改造任务的时间计划,统筹协调、同步推进,确保完成当年度各项改造工作。纳入国家年度任务的项目如无特殊原因应于当年x月xx日前开工建设,水、电、路、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内容要力争于当年xx月xx日前完工。
二.各社区组织发动小区居民参与监督各项改造工作,收集反馈居民意见,督促改造方案的优化调整,解释协调改造中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例会制度,研究协调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小区改造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将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住建厅。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小区改造进展情况,宣传改造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于影响阻碍改造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曝光和批评。
(四)验收评价阶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进行初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居民代表对全市实施改造的小区进行综合考核。
五、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各项改造工作的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协调处理项目改造中发生的各类纠纷矛盾;指导街道社区宣传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改造工作,组织社区居民筹措改造资金,指导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管理机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落实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要求。
各街道办、社区:宣传发动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相关改造工作,调查、收集、汇总相关居民改造意愿,协助老旧小区或所在社区居委会或居民自治团体准备改造申报材料,共同做好居民群众的思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照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推进、通报考核等工作;牵头做好全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申报、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等事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可研、初设及核准等前期工作,合理简化各项审批手续和前期工作流程。参与年度改造计划编制,协助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指导创新方式,拓宽筹资渠道。负责指导未成立业委会的老旧小区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标准,检查监督并规范收费行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弱电(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管线单位做好所属管理改造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老旧小区防盗门、监控、停车位及停车管理系统、小区交通组织的改造。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并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财政资金监管及拨付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新改扩建项目的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完善功能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改造方案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住宅区餐饮、娱乐场所和工业生产等环境噪声问题进行整治。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依法处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重点处理侵占公共利益、存在安全隐患、严重破坏小区环境秩序的违法建筑;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绿化改造、环境卫生、地下管网改造管理等工作;督促燃气单位做好供气等改造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涉及违法安装无线_的拆除。
xx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作为市本级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主要的实施主体,负责获得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前期组织开展、施工建设等具体执行工作;负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的有关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协调老旧小区周边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相关事宜。
市供电、供水、燃气、弱电(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负责配合开展老旧小区的管线改造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同设计审核及施工检验。
各老旧小区:组织住户对改造内容进行调查摸底,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提出改造需求,并以书面形式向市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由街道或社区进行确认;小区业主共同确定改造后的物业管理目标,明确小区居民自治、物业公司进驻、单位托管等小区管理方案,确保改造移交后的建设成果得到小区居民的共同维护。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xx市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特别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施工准备等各项工作,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环评、可研等手续;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图审查;对已列入国家年度改造计划的政府投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或居民自筹资金建设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批复实施方案即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其他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严格考核任务。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检查考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资金分配的适当倾斜;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情况不佳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激发群众参与热情,调动相关联企业积极性。积极落实老旧小区改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五)加大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步骤方法和改造成效,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快形成领导重视、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浓厚氛围。
(六)建立联席制度。充分发挥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职能,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检查考评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通过专题协调会议、工作例会、定期检查、跟踪反馈、结果考评、定期信息报送等手段,切实指导解决改造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四篇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境外投资者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满后,由实施机关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签订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具备水质检测能力,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要求;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五)按照有关城市供水服务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示收费、维修的标准和期限等;
(六)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协会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省城市供水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报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四十一条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污水处理费依法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类别计量合并征收。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
确属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问题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追究供水企业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验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并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十五条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用性用水单位的需要,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取水栓。公用性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用性供水设施明确保护范围,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并在供水管网图纸上注明坐标。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的行为。
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五篇
为进一步提升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完成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工作,为确保如期全面完成改造整治提升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快推进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布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主要目标
在完善老旧小区硬件配套设施的基础上,争取实现“八个有”,即有物管用房、有公共保洁、有秩序维护、有停车管理、有设施维保、有绿化养护、有道路保养、有维修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统筹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治理分为基本型和提升性,在改造过程中优先进行基本型改造,结合实施条件和示范要求实施提升性。基本型小区整治是将影响居民生活的渗漏、危楼加固、下水道疏通、道路、消技防设施、维修、照明、绿化补植、停车场复建、物业管理等作为基本内容,有条件实施墙体出新、配套体育设施等;提升性整治是在满足基本型改造后,增加节能改造或“适老化”改造内容。
(二)综合整治、标本兼治。注重改造老旧小区的整体环境,改造水、电、排污等生活配套设施,既要对小区环境进行硬化、绿化、美化、亮化等,又要注重日常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实现建管并举、标本兼治。
(三)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在综合整治和后期物业管理中,突出居民共同参与,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明确居民共同管理小区的义务与职责。
四、整治内容
(一)完善基础设施
一.清除违章搭建。小区内搭建的一切违章建筑要在项目施工前全部拆除,私占的用于种菜、养家禽等的公共用地要求居民在项目实施前自行恢复原状。
二.修整、翻建小区道路。小区道路达到城市居住区道路建设规范标准,做到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无坑洼,路牙整齐无缺损,有条件的小区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三.疏通、翻建地下管网。更换破损窖井盖,清理、整修、补建化粪池。实施雨污分流,保证排水通畅。
四.改造水、电、气三表出户管网。水、电、气三表未出户的要实行出户管网改造,确保水、电、气收费直收到户。有条件的小区应铺设天然气管道。
五.修整、规范杆管线设施。完善和规范路灯、供电、供水、通信、邮政、广电、燃气、消防等杆管线及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小区要做到杆管线下地,条件不具备的小区要统一高度和线路走向,杜绝乱拉乱接。
六.整治、新建停车设施。新建、改扩建和整修公共非机动车(棚),尽量满足小区内居民非机动车停放需求:整顿机动车库(位)使用秩序,回复车库停车功能;增设交通标志,划设机动车停放位置;有条件的小区可改建、补建机动车停车位。
七.更新、规范环卫设施。增设标准化垃圾桶,保障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倾倒和堆放。
(二)修缮改造房屋
一.整修屋面。在不影响相邻住户采光、房屋结构、抗震设防要求的前提下,将隔热、防漏功能较差的平顶屋面改造成斜坡屋面。
二.整治外观。对破损、陈旧、风化严重的房屋外墙进行防渗、粉刷处理,达到防漏、美观效果。整修、更换破损落水管道。
三.整治楼道。清理楼道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刷白楼道内墙,整修楼梯扶手、栏杆、楼道窗,修缮破损台阶,修缮、添置公共照明、邮政设施。
四.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小区或楼栋可进行外墙和屋面保温改造。
(三)提示环境质量
一.整治绿化。优化绿化布局,拆除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恢复绿化功能,尽可能提升绿化档次。
二.配套休闲设施。维修改造原有休闲场地,配置健身器材等文体设施,有条件的小区要新建休闲设施。
三.规范文化宣传设施。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小区平面示意图,方便群众了解小区总体布局;合理配置宣传栏、公示牌等设施,力求美观整洁。
(四)完善公建配套
一.整治配套用房。对被占用或闲置的公建配套用房进行清理、清退和调整,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二.规范设置公共服务设施。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小区规模,补建和完善社区服务、居民文化活动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改造技防设施
一.实行封闭管理。对尚未实施封闭管理的小区,有条件的要实施封闭管理。合理确定小区大门的位置和数量,有条件的小区要设立门卫室、警务室、治安报警点;零星住宅楼尽量并入临近小区进行统一管理。
二.添置电子防护系统。对规模较大的小区出入口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小区规模设置视频监控节点、巡查装置、报警系统。
三.完善楼宇安全系统。修缮、添置单元防盗门。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六篇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特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
市供水行政主观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七篇
第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共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一: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应工程建筑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五: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应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连接处采取必要地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广网系统直接连接。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八篇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供水安全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供水安全保障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系。
第十一条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四)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限期关闭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周围不低于三十米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取水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房)、净水厂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日常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的执业条件和范围。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定的专业监测资质。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二九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镇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镇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镇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供水行业协会的指导。
城镇供水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监督供水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再生水的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城镇公共供水备用水源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的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城镇供水应急预案中应当明确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镇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 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镇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
第十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 第十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标准、规范,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发生的整改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和维护。
二次供水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水、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区域或者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符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条 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域内的;
(三)在依法划定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
(四)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对原有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并监督实施。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确需建设自备水源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监督管理,依照《_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镇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城镇供水水质安全。
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定期向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对用于城镇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水质检验室,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臵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障城镇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并支付检验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设臵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布水质、水价和维修服务的标准、期限及收费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服务专线,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第三十四条 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城镇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第三十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_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城镇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确定供水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供水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七条 城镇公共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镇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景观等公共事业用水,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并计量交费。
消防救援取用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擅自安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有前款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损坏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供水单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并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方可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 违反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镇供水工程,无证、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镇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或者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批准取用地下水的;
(二)未依法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
(三)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在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筑物,在入户前通过再次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使用的水。
城市供水第四季度工作计划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三零篇
盘锦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卫生、环保、水利、物价、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供水和其他用水。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行政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保护标识,并采取措施,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保证供水安全。
第八条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自建供水工程。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由政府组织建设;自建供水工程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条 公共供水管网水压在达到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然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期间不能满足用水需要的,应当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的二次加压设施建成并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需移交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已建住宅建有二次加压设施的,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可以移交给自来水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接收的二次加压设施的维护费用计入供水企业成本。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对于自建供水工程的用户,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五零零综合平面位置图以及内部供水设施系统图,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或永久用水手续。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供水、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须出具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水质检验结果及卫生监督证明,方能供水。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理的取水深井、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水表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供水设施管理和维修的界限为:非居民用户总水门、住宅单元进户总水门和总水门以外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及维修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
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以后的(不含水表)供水设施由用户管理和维修。
总水门至用水计量水表(含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的管理及维修: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属于业主产权的,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或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已缴纳维修资金的,维护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维修资金的,其维护费用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立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其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置下列安全保护区:
(一)水源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内、地下电缆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四米以内;
(四)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一零米区域以内。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设施检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理干扰和阻挠。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坝,应当于所在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在其上游三零零米至下游五零零米河段管线的区域内,禁止采砂、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供水设施受到损坏。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砂、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
(二)擅自启闭、改装、迁移、拆除、损毁公共供水设施;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生产及生活用水所需。
第十九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水表检验申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表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表由供水企业承担测试费用并及时更换。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未取得特许经营并未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及水质检测点,以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
第二十九条 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停水后如恢复供水需出具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水质检验结果及卫生监督证明。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单位及承担二次加压供水的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四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需要。
第六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和义务。供水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水方式、水质标准、供水时间、供水水压、供水地址、供水性质、供水水价、水费结算方式,供水设施维护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凡申请用水开户、改变用水性质、临时用水、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等,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开户、变更等手续。供水、用水双方应当根据需要签订供用水合同。
用户申请中止用水、停止用水、更名过户的,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结清所欠水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五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按月逐户查验水表,并收缴水费。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十七条 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向其发出缴费通知并送达到户。无正常原因或特殊理由的,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八条 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下列规定收费:
(一)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费;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照供用双方约定定量收费;
(三)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推定收费。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在对窃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一八零日不多于三六零日计算;居民用户每日不少于六小时不多于一零小时;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二倍计算。
第三十九条 因施工不当等过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过失责任人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水量的损失,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赔付水费。
赔付水费的计算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损坏时间×水价。
第四十条 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未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批准,非火警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盗水的;
(三)绕越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表盗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五)改装、损坏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六)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七)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水量、金额的认定参照本办法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四十三条 城市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供用水管理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的供用水管理事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三一篇
按照厂党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作风纪律整顿活动,供水站根据后勤服务科的安排,召开“作风建设月”活动动员会,组织学习“作风建设月”活动实施方案,宣传“作风建设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对活动进行全面部署。
结合供水站自身工作实际,对照整顿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
二、卫生不达标(排水沟、斜板池、罐顶、玻璃、设备、泵房)。
三、加药桶清洗困难。
四、车间设备部分除锈防腐。
五、车间上房顶梯子,无警示标志。
六、车间没有打扫卫生的水源。
七、泵房、转水点设备部分生锈严重。
八、员工年龄偏大,技术力量薄弱,日常维修保养专业人员短缺。
九、工房房顶漏水。
一零、洁具摆放不规范,工作鞋不规范。
针对以上自查出来的 问题,供水站干部职工开展了讨论,首先开展自我批评,寻找自身问题,其次,互相提出问题,解决每个人身上的不足和缺点,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
一是干部职工对六S认识不足,只认识到供好水,正常供水的基础层面,没有认识到平常的卫生、设备保养得重要性。
二是建设过程中对规范了解不清,监督不严,造成许多设备设施在使用之初就不达标,不合乎六S的要求。
三是平常只检查落实少,有时涉及人员和成本压力,得过且过,设备脏乱差。
通过全体干部职工讨论,结合后勤服务科及供水站的实际,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及建议:
一、联系供电车间解决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的问题。
二、联系施工队解决加药桶清洗难题,解决打扫卫生的水源问题。
三、从供应科领取油漆、砂纸,自己动手给设备除锈,重新刷油漆,刷警示标志线。
四、向基建工程科报厂房漏水,催促在质保范围的施工队伍及时维修。
五、规范工衣着装,物品摆放。
六、集体进行大扫除活动,打扫工房设备卫生,并建立长效机制,将卫生打扫、保持常态化。
七、向厂里汇报人员的实际情况,即将退休人员,技术力量薄弱等情况,请求厂里解决人员问题。
八、组织学习各项规范、各项制度,让每个成员都了解熟悉,同时,制度落实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涉及工作不到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在绩效工资中予以考核。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 第三二篇
摘 要 兴建城镇供水工程,所需大量资金可采用BOT方式解决。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利用这种投资和融资方式,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采用BOT方式有利于发展城镇供水事业。
关键词 城镇供水BOT水资源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主要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变为供需总量大体平衡、年年有余,农业发展由资源约束变为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为此,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调整的方向之一,就是充分考虑现有小城镇的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以及今后的发展潜力,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基础较好的小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发展小城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争取经过五~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无疑,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非自来水用户)人均生活用水量为二零~三零L/d,而城镇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在七零L/d以上。同时,要维持一个城镇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少还需要有与整个城镇家庭生活用水总量相等的市政和商业机构用水量。从农村到小城镇,再从小城镇到作为区域经济文化中心的较大城镇,这种人口的机械增长、各项基础设施和各种商业网络的快速发展,都将会使现有的供水规模及水源工程无法满足需要。因此,供水设施建设成为小城镇发展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要成为“先导”。
兴建供水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从何而来?按照_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供水属于乙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项目。靠商业银行贷款,尚需要有一定额度的资本金,而资本金的筹措也并非易事。那么,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否可以寻求一种方式,不用筹措资本金,又不向银行贷款来解决供水设施建设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实践证明也是成功的,这就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BOT方式。
一、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指“建设—运营—移交”,是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常用的融资方式。它是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计划、设计、投融资和建设,并经所在国政府特许,在一定时期内运营该项目。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
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通过获得特许经营权,利用投资和融资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
特别要指出的是,采用BOT方式,全部引进外资无需国内任何担保,不存在增加外债的问题;由于商业运作的色彩极为明显,有利于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建立起付费使用的观点,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促进良性循环;有利于建立一种机制,使投资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承担建设风险,从而提高项目选择决策的科学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效率。为此,这一融资方式引起了我国各有关部门的极大兴趣,自一九九五年以来,BOT项目在我国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广西来宾电厂B厂、长沙电厂、成都水处理厂等项目先后投入建设,黑龙江省绥棱县城和海林市的BOT供水项目日前已与美国普莱姆国际投资财团签署了项目协议,进展顺利。目前仍有许多项目正在招商运作之中,我国的BOT项目开展方兴未艾。
二、BOT项目实施步骤
一个完整的BOT项目运作过程包括确定项目、选择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五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确定项目
一.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
二.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步,选择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方式。我国现有BOT项目基本都是采用协商方式,国外应用较多的是招标方式。由于BOT方式需要谈判的条件较多,协商方式成功率较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竞争,项目成本往往较高,但有时速度较快。采用招标方式,步骤如下:
一.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公开招投标(发表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者准备标书、开标与评标)。
三.合同谈判(开标评标后,要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选择二~三家公司进行合同谈判。首先与第一标进行谈判,若成功,则转向下一步,否则,转向第二标进行谈判)。
四.与项目公司签约(内容通常包括特许权期限、项目的技术和经营、材料的供应、税收、出资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项目设施移交的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步,项目建设
一.项目公司(一般是委托一家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详细设计。
二.融资。
三.项目公司与一个建筑公司签定承包合同,通常是总承包方式的交钥匙合同。
四.建筑公司对项目进行施工并交付项目公司(期间,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是政府,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工作是必要的。深圳沙角B电厂设备招标,由于政府参加了监督,价格降低了五亿港元)。
第四步,运营
项目公司在BOT项目期内,自己来运营,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一家独立的专业运营公司来运营。
第五步,移交
当BOT项目期满,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若设备有问题,则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换工作。然后,项目公司把整套设备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运营这些设备,也可以选择与该项目公司议定延续特许协议,或者与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议定一个新的特许权协议。
三、采用BOT方式发展城镇供水事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认真做好项目论证的前期工作
城镇供水项目实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对项目进行技术的和经济的详细论证,提出符合立项审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论证要建立在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而一个城镇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规划里要明确城镇供水水资源必须依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次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提高城镇供水保证率。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镇,要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
二.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
要想顺利地采用BOT方式积极发展城镇供水业,就必须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新体制——对区域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
三.牢牢抓住BOT项目的核心——特许合同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明确了在特许期内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了双方的风险与回报。合同条款一定要严密,过于简单,一旦出现遗漏问题,往往会由此产生纠纷。因此,政府应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咨询公司作顾问,在项目合同的严密性上狠下功夫。特别强调,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虽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同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义务,但更要明确和细化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
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应该充分认识到,BOT项目的前期工作较为复杂,它既涉及到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到许多需要相互之间良好协调的关键机构,如政府部门、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用户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也涉及法律、公众利益、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且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资源等为基础进行实施,因此,BOT项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即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是否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