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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闲置宅基地工作计划范文(全文)

盘活闲置宅基地工作计划 第一篇根据《农业农村部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二零一九〕四 号)和《XX 县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 政。

盘活闲置宅基地工作计划范文

盘活闲置宅基地工作计划 第一篇

根据《农业农村部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二零一九〕四 号)和《XX 县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 政办〔二零二零〕X 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整县试点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全镇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信息数据库;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广应用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流转交易平台;努力打造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村、农产品加工仓储基地、田园综合体等盘活利用样板,探索新型乡村经济发展路子。

二、实施范围 二零二零 年,全镇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试点工作选取谢公村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开。

三、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为期 一 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二零二零 年 年 X 。

月底前)。镇、村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镇制定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并确定试点村,报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二)调查摸底阶段(二零二零 年 年 X 。

月底前)。镇全面完成试点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摸底调查,形成调查成果,建立镇、村两级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基本情况数据库。

(三)组织实施阶段(二零二零 年 年 X 月—X 。

月)。根据工作职责,扎实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工作。

(四)工作总结阶段。(二零二零 年 年 一二 月)。镇形成总结报告和经验材料,报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 (一)全面摸清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基本信息。镇组建试点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调查摸底工作组,以自然村为单位,逐村逐户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的权属、面积、位置、流转意愿等基本情况,并逐一拍照登记造册,建立石桥镇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信息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试点村证书发放到户。

(三)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流转交易流程。探索农村闲置宅基地三权分置,根据 XX 县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流转交易细则,明确流转交易流程、流转交易范围、流转期限、流转交易用途、流转交易对象等内容,积极发挥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中介平台作用,及时为农民、企业等交易人提供闲置宅基地、

闲置住房流转交易供求信息及交易规范文本等服务,实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化公开流转交易。

(四)探索盘活利用模式。鼓励因地制宜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商物流、乡居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要素保障。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私人会所、别墅大院。

(五)支持培育盘活利用主体。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有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桥镇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村成立专项工作组。依托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信息发布、流转交易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强化工作指导。聘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

建、文化旅游、司法、金融、评估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为顾问,对镇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中会商研究,确定解决路径,指导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试点工作合法高效推进。

(三)加大政策支持。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试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对盘活闲置住宅发展新业态,在工商登记、税收等方面要给予优惠政策。治安、消防对特种行业经营要提供市场准入便利服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积极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拓展融资渠道。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举办宣传推介活动,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时总结宣传先进经验,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利用闲置住宅拓展乡村产业的典型。

(五)强化督查考核。将镇相关部门和试点村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镇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镇农经站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盘活闲置宅基地工作计划 第二篇

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

利用的实施方案

为盘活利用好我区农村中小学校在布局结构调整中出现的闲置教育资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渝府发〔二零**〕六三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方案。

一、盘活范围

全区因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生源自然减少等原因而被撤并停办的农村校舍校产,包括学校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盘活原则

坚持明确产权归属、依法依规处置、分类盘活利用、收益向村社基层倾斜和镇街属地实施等原则。

三、盘活方式

对已经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维持权属不变。尚未明确权属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全部确权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签订相关权益转让协议,将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让渡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对已明确为国有权属的,由区人民政府整体划转给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对划转的资产予以核销。

需要处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处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处置收益由区财政直接划转或督促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划转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利用方式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按照区位条件和使用价值,实施分类盘活利用,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涉及捐赠形成的学校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合理利用。对房屋质量较好、地理区位条件较好的闲置校舍,可继续保留用于农村学前教育、医疗卫生、五保供养等公益事业。

闲置校地可优先用于农民新村、医疗等公益事业建设,可通过流转、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二)出租。对不需要保留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闲置学校,可出租处置,租赁期限一次不超过 三 年。

(三)复垦处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的闲置学校,可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进行处置。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利用。

五、收益分配

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所获得的出租、入股、变现等收益,全部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必须单独建账管理,接受上级政府监督,不得直接分配给个人。

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已处置获得收益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审计。未使用的收益应当全部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使用的收益,除确已用于教育事业的外,其余均应予以清退并划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上述规定使用和管理。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专项工作机制

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区政府办、区政府_、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城投公司等单位和各镇街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完成农村教育闲置校产处置工作。

各镇街建立相应农村闲置校产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具体负责本辖区闲置校产的处置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统筹工作。

区教委:负责做好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摸底排查、梳理核实、备案建档、处置销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权属为国有资产的划转工作和处置收益使用监管。

区农委:负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合理处置和收益使用监管工作。督促有关镇、街道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国有权属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相关权益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指导有关镇、街做好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的接收、利用管理。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各镇、街按照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程序做好农村教育闲置资产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工作,支持开展复垦、“地票”交易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处置收益资金审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区监察局:负责对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和擅自处置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的行为进行调查。

城投公司:负责借入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的解押工作。

各镇街: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订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不稳定问题。二是做好教育闲置资产的权属确认和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渡相关

权益工作。三是按程序做好辖区内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工作。四是就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工作形成专题报告报区教委整合后送区政府。

区政府_、区发展改革委等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各镇、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审慎稳妥推进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工作。

七、工作程序

(一)由区教委组织相关学校清理核实农村闲置教育资产相关信息,将所涉及的房屋、土地证件等资料归档;根据清理结果,将待处置农村教育闲置学校名册和资产情况报区政府审定。(二零**年 六 月底前完成)

(二)将待处置农村教育闲置学校资产整体划转到所在镇街,整体划转后,各镇街和相关学校根据下达的资产划转文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及时对划转资产进行入账和销账处理。

(二零**年 八 月底前完成)

(三)各镇街对划转后的资产进行分类处理。对明确为国有权属的,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报损、产权变更,各镇、街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权益转让协议,将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让渡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尚未明确权属的,将资产确权到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确权为集体资产的,维持权属不变,由所在地镇街按程序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资产状况按程序办理资产的取得、变更、报损手续。(二零**年 九 月底前完成)

(四)产权变更完成后,各镇街对辖区内需要出租、复垦等利用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提出盘活利用方案报相关部门按程序实施。(二零**年 一零 月底前完成)

(五)区审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盘活利用的闲置教育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开展审计,对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的行为予以纠正。(二零**年 一一 月底前完成)

(六)区教委汇总各镇街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情况后报区政府。(二零**

年 一二 月底前完成)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严明纪律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政策宣传,要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认识和了解。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公开透明、依法规范、惠民利民。

(二)科学布局,防止新增

根据我区城市发展新区定位,结合城镇化发展、人口转移趋势和产业布局,对我区中小学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防止撤并不该撤并的农村学校,防止新增闲置资产。

(三)部门联动,依法实施

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部门联动,依法对农村教育闲置资产进行盘活利用。要做好每个闲置学校盘活利用方式选择、组织申报、测量评估、公示和监管等工作。要对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订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不稳定问题。对违法违规盘活利用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被其他单位、个人非法占用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要依法收回,重新盘活利用。

盘活闲置宅基地工作计划 第三篇

一是排摸闲置低效农房。在实现“户有所居”前提下,按照农户流转意愿排摸闲置农房,经现场实地踏勘规划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列入盘活利用范围,并制作三维实景资料,纳入“宅富通”平台对外展示。

二是商务洽谈引进企业。由镇(街道)会同商务局等部门与意向落地企业洽谈,明确产业类型、房屋用途、税收标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与农户、村、镇(街道)签订协议,并给付农户首个年度的流转费用,增加农民收入。

三是地方贡献企业奖励。对每幢闲置农房年纳税三零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年纳税额为三零—三零零万元的,超三零万元部分,按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的五零%奖励;年纳税额为三零零—一零零零万元的,超三零零万元部分,按贡献部分七零%奖励;年纳税额为一零零零万元及以上的,超一零零零万元部分,按贡献部分九零%奖励。鼓励企业超额完成税收标准,并对支付完后续年度农房流转费用的,可以按照宅基地“三权分置”原则办理不动产权证,保障企业正当权益。

盘活闲置宅基地工作计划 第四篇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 二零一八 年 五 月起至 二零一八 年 九 月底,在全市不同区域选择 一二 个闲置农房(宅基地)较多、盘活意愿较强、有典型意义的、村集体班子战斗力强的村(即陶山镇八卦桥街区、桐浦镇西寺村、湖岭镇呈店村、林川镇杜山村、芳庄乡黄金坳村、马屿镇江桥村、马屿镇杨角井村、曹村镇碗窑村、高楼镇龙一村、平阳坑镇晚 垟 头村、锦湖街道三星村、南滨街道直洛村〈上余自然村〉)优先开展试点。有关乡镇(街道)各另选择至少 一 个村自行开展试点。试点村范围内通过多种利用方式盘活闲置农房 (宅基地)

,比例争取达到 五零 以上。通过试点工作,建立符合 不同区域实际和需求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开发利用模式和机制。从 二零一八 年 一零 月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涉农乡镇(街道)

, 二零一八 年底全市盘活闲置农房(宅基地)一二零 幢以上,进一步完善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

收的相关政策,力争 二零一九 年 六 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

二、主要任务 (一)探索多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

一 . 多产业并举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工商资本、回乡下乡创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下乡以租赁、合作、转让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发展休闲度假、居家养老、乡村旅游(农家乐)

、农村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民俗手工艺、现代农业等业态。

二 . 鼓励农民自主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

。鼓励农民将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改造、重建,或将多余农房(宅基地)长期租赁给承租人并签订合同,用于发展乡村民宿经济、农村电商、民俗手工艺、特色食品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

三 . 支持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专业化规模化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市场主体统一流转农民闲置农房 (宅基地)以及村集体所有的闲置校舍、粮站、仓库、市场、低效利用厂房和其它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以入股、合作、出租等方式,成立公司、专业合作社或委托房屋租赁专业公司统一对外租赁、运营。对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房屋,允许根据法定程序以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入市流转,并给予不动产登记。

四 . 鼓励农村闲置房屋公共化利用。引导乡镇(街道)

、村按照“能租不建”的原则,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

、集体

建设用地(房屋)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

(二)探索建立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 五 . 创新产权登记制度,建立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对试点村全面开展农村农房(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根据“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与依法依规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探索研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农民自愿出租、符合条件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房源,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类,建立统一数据库,通过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信息网统一对外发布。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及乡镇(街道)

分中心建立线上线下发布服务平台,为租赁双方提供信息对接、业务咨询、签约鉴证等服务。

六 . 明确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条件。农村闲置农房 (宅基地)须是农民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产权清晰、处于闲置状态的房屋,以及农村闲置校舍、粮站、仓库、市场、低效利用厂房和其它经营性建设用地(房屋)等。农民利用自有闲置房屋自主经营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民宿体验、创新创业、民俗手工艺、特色食品等业态的,应当符合基本的消防要求; 承租和受让农村闲置土地、房屋资源开展公共服务和发展乡村新型经济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符合规划、文物保护、消防、环保和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

七 . 规范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租赁合同管理。推行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房屋转租或返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内容。

八 . 建立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纠纷调处机制。乡镇 (街道)和村应明确相应调解机构,发挥矛盾调解的主体作用, 及时处理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租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三)建立完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扶持政策 九.提升试点村基础设施。优先安排试点村开展美丽乡村、 “八美八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建设,重点加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厕改造等基础设施配套,增强公共服务功能。

一零.建立金融创新扶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租赁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发展养老、乡村旅游、创新创业等融资给予支持,为优良的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信用贷款等服务,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主体可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租赁经营权抵押贷款优惠政策。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二零一八 年 五 月 一五 日—六 月 一五 日)

。在

全市各涉农乡镇(街道)选择 五零 多个村开展闲置农房(宅基地)

盘活调查,六 月 五 日前完成调查摸底统计上报工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筛选确定试点村名单。

(二)制定试点方案阶段(二零一八 年 六 月 一五 日—六 月 三零 日)

。结合试点村实际情况和具体试点任务,制定试点村“一村一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

(三)试点实施阶段(二零一八 年 七 月 一 日—九 月 三零 日)

。根据不同类型村的特点,按照“一村一方案”要求,在市专项指导组指导下,由各村试点工作组组织实施。启动农村闲置农房 (宅基地)房源审查工作,建立数据库,根据农户出租闲置农房的申请和初步筛选情况。有关乡镇(街道)试点工作组对符合条件的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实地勘查,确定闲置农房使用用途和改造方案,搭建线上线下信息发布平台,组织农民和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发展乡村新型产业。

(四)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广阶段(二零一八 年 九 月 三零 日起)

。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涉农乡镇(街道)

,确保 二零一八 年底全市盘活闲置农房(宅基地)

一二零 幢以上。二零一九 年 一 月起,提炼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政策。二零一九 年 六 月起在全市全面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

活试点工作专项指导组,由市农办(扶贫办)

、市委改革办、市委政研室、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供销联社、市金融办有关人员及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共同组成,负责试点指导工作, 每月组织召开 一 次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问题。有关乡镇(街道)和试点村成立试点工作组,负责辖区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农办(扶贫办)负责起草和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市国土资源负责闲置农房(宅基地)产权审核、登记等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的指导工作。市供销联社(农合联)负责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数据调查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流转合同鉴证备案等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农户申请受理、审查上报、信息汇总、纠纷调解等工作。风景旅游、市场监管、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考绩办要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 行督查并通报。根据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责任制、“十大责任捆绑攻坚行动”、乡村振兴和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的考核和督查制度要求,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试点涉及的乡镇(街道)

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全力推进试点工作。

盘活闲置宅基地工作计划 第五篇

·四七·三 农 论 坛 农业开发与装备

二零二零年第一一期经济组织的宅基地、“空心村”、废弃宅基地等闲置宅基地可盘活。四是对于农村村民住宅改造、搬迁等项目,在完成相应补偿和有需要的房屋置换之后,原宅基地可盘活。同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闲置宅基地的盘活主体范围。按不同的盘活形式,有区别地划定闲置宅基地的盘活主体范围,对于以转让形式盘活的闲置宅基地,须坚持将其转让受让主体范围严格限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保障村民的基本居住权,确保村民住有所居。而对于以出让、出租、入股等其它形式盘活的闲置宅基地,其盘活主体范围可扩大为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地方政府、公司、法人组织、投资者等不同主体,以使闲置宅基地能以多种方式在更多的盘活主体中得到有效盘活,提高闲置宅基地的利用率。  规范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形式和程序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地已积累了较丰富的闲置宅基地盘活经验,我国可基于各地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建设完善闲置宅基地盘活政策,加快推动闲置宅基地盘活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是明确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形式。总结各地闲置宅基地的盘活经验,明确村民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盘活闲置宅基地。二是明确不同盘活方式的闲置宅基地所对应的使用年限。建议对于用为商业、创业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宅基地,其出让年限可与国有土地出让年限保持一致,而采用出租、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的闲置宅基地则需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一] 。三是规范闲置宅基地盘活的程序。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置换、出让、出租、抵押、退出以及宅基地合作经营等环节的详细操作程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建立宅基地价格评估体系和盘活收益分配制度为了解决闲置宅基地盘活实践中补偿费、交易价格确定随意性过强和权益分配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各地可加快尝试构建宅基地价格评估体系和闲置宅基地盘活收益分配机制。一是建立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体系。参考城镇房地产评估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价格评估体系,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根据宅基地的区位条件、宅基地利用潜力、当地的经济水平等科学评估宅基地的价值,并构建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为在盘活闲置宅基地中确定相关补偿费和交易价格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合理的闲置宅基地盘活收益分配机制。闲置宅基地盘活收益分配需在保护村民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政府、投资主体、运营主体等主体的权益,制定具有指导性的盘活收益分配原则和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比例,在保护村民权益和增加村民收入的同时提高各方盘活主体的积极性。  建立闲置宅基地盘活的规划与统筹机制  编制科学的闲置宅基地利用规划闲置宅基地利用规划是农村宅基地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基础。地方政府可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合理规划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一是查清闲置宅基地的资源状况。地方县(镇)政府首先可从协调城乡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全面查清当地农村的土地资源状况,特别是宅基地的规模、布局和利用状况。二是规划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方式。在符合乡村规划、城镇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前提下,与“农村美”等乡村振兴目标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规划闲置宅基地再利用的总体范围和布局,并明确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方向和方式,用规划引领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以提高闲置宅基地的盘活效率。三是合理确定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结构。根据乡村产业振兴发展的用地需要和产业发展的配套用地需求,在符合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前提下详细规划地块的具体用途,按需要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商业服务、仓储、物流、居住、养老、康养、休闲旅游等不同用途的用地比例,优化闲置宅基地再利用的结构,并增强其在区域土地利用中的结构协调性,以解决闲置宅基地再开发利用系统性不足的问题,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更好地发挥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撬动作用。  构建盘活闲置宅基地的资金统筹机制在项目式、成片的闲置宅基地盘活中可能开展的土地整治、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投入较多资金。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存在盘活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筹集足够的资金是有效盘活闲置宅基地的关键。对于由地方政府主导盘活的闲置宅基地,地方政府可通过统筹不同渠道的资金投入来解决盘活资金不足的问题。一是建立涉农资金的整合机制。参考浙江省绍兴市整合涉农资金的做法 [二] ,由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编制涉农资金目录,统筹利用好省、市、县(区)、镇(街)四级的涉农资金,将分散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资金加以整合,使闲置宅基地盘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二是地方政府可制定社会资金参与盘活宅基地的指导性政策,规范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宅基地盘活,以增加盘活资金的来源。对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成片的闲置宅基地盘活,可通过以下三个路径解决资金难题。一是借鉴上海市奉贤区的经验 [三] , 建立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投资主体等多方共同承担的投资机制,并通过共同协商确定各方的出资比例。二是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土地等资源要素积极招商吸引,通过吸纳社会资金来解决盘活资金的难题。三是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村集体收入作为投资资金盘活闲置宅基地,通过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村万方数据

·四八·三 农 论 坛 农业开发与装备

二零二零年第一一期集体收入。  建立闲置宅基地的统筹盘活利用机制与乡村振兴中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相结合,增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统筹性。一是结合“农业强”的乡村振兴目标,优先将有条件复垦的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由于我国人地矛盾突出,将闲置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是增加耕地资源的重要方式,也是可持续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有效路径。首先,查清可复垦闲置宅基地的资源状况。为了统筹盘活闲置宅基地,地方政府需掌握辖区内可复垦的闲置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及其周边资源状况。其次,科学制定复垦计划。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可行的复垦计划,重点制定将连片的闲置宅基地及废弃旧村、“空心村”等复垦为耕地的详细计划。再次,同步提高由闲置宅基地盘活而复垦的耕地的质量。在盘活闲置宅基地中重视完善复垦耕地周边的水沟、灌渠、机耕生产道路等农业生产性设施,同步完善供水、道路、供电等公共配套设施,并将闲置宅基地复垦工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起来,使闲置宅基地能复垦为较高质量的耕地,以更好地发挥这些耕地在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实现“农业强”目标等方面的作用。二是统筹闲置宅基地再利用的方向。鼓励闲置宅基地盘活主体结合各地乡村产业优势和资源禀赋,积极引进产业项目,并引导投资者利用闲置宅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电子商务等与乡村振兴发展要求相吻合的新兴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增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与产业用地的统筹性。根据乡村产业振兴发展的方向,统筹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产业用途,提高闲置宅基地对农村产业发展的贡献率。首先,增强闲置宅基地盘活与产业用地需求的匹配性。在有产业项目预合作或开发意向之后,根据产业发展方向、目标和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确定闲置宅基地整理的程度及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水平,使土地盘活进度及程度能与产业用地需要相符。其次,实施产业储备用地计划。根据已引进产业项目的发展前景或其上下游产业链配套用地需求,将成片盘活的闲置宅基地适当预留一定比例的相关产业储备用地,以促进乡村产业用地集聚,扩大产业用地的规模效益,并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同时提高闲置宅基地的盘活效率,更充分地发挥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对乡村产业振兴的支撑作用。再次,建立和实施产业用地的评估机制。根据产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情况,定期评估闲置宅基地的盘活效益。基于定期评估结果,对于因盘活效益过低而可能导致已盘活的土地再次闲置的情况,盘活主体可主动深入分析其中的问题和原因,并及时寻找问题的解决措施。通过向地方政府寻求帮助,借助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所具有的行政力量和资源优势是其中较有效的措施。在没有争取到政府帮助的情况下,盘活主体可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区域的土地用途及产业用地特点,从周边产业的上下游配套产业需要、村优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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