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范文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一篇
按照《监管手册》在对涉源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落实放射源清查的要求,并重点核查两次现场监督检查内进行过检修、维修、停用以及新增、变更的放射源设备。
对放射源台帐数量二五枚(含)以下的单位,应对放射源进行全面清查,其中对医疗单位用于γ刀治疗的放射源只开展台帐核查。对放射源台帐数量二五枚以上的单位,可对放射源进行随机抽查,并确保每四年至少完成一遍全面清查。其中,台帐数量二五枚-一零零枚(含)的单位每次随机抽查至少二五枚放射源;台帐数量一零零枚以上的单位每次随机抽查至少二五%的放射源。上述抽查的放射源必须包含近期(两次抽查期间)进行过检修、维修、停用以及新增、变更的放射源。清查放射源时,原则上应当到达所有可到达放射源的现场,并拍摄照片,照片中应当包含放射源及其编码卡信息。所拍摄的照片应当上传至移动执法信息系统。对安全等原因而无法抵近的放射源,以台账或二次仪表数据进行核对。
在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开展涉源单位的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二篇
电磁类建设项目的事中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二零一九年版)的其他电磁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调试期内按不低于二零%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电磁类建设项目的事后监管,对未纳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重点行业名录》(二零一九年版)的其他电磁类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在其正式投入使用后按不低于二零%的比例开展监督性检查;对备案类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现场检查,可结合监督性抽测等方式实施,重点处理好信访投诉问题。对违反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行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二零二零年的各项日常、专项检查工作,应于一一月中旬前完成。
(二)对当年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的单位,应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准备材料办理延续手续,并对单位按期办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许可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三篇
要严格执行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隐瞒虚报和违规操作行为的零容忍,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治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履职尽责,维护好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同时做好对整改单位的跟踪督查,督促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三、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二零一九〕一零号)的要求,结合本区辐射管理实际,明确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要求。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四篇
在队伍建设方面,首先注重班子建设。我作为班长,在决策上,充分发扬民主,依靠集体的智慧,做出科学的决策。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各尽其职,同时又做到分工不分家,密切配合,形成了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其次注重对中层干部的选拔和培养。通过机构改革,一方面我们对科室主任进行轮岗,通过不同岗位的工作锻炼,使中层干部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另一方面大胆地提拔任用了一批年轻有为、技术能力强的业务骨干为科室主任,增强了干部队伍的活力和工作热情。年初,我们以开展保持_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狠抓职工政治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_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广泛培养求真务实、攻坚克难、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一年来监测站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经受住了松花江重大污染事故监测的严峻考验。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五篇
一.制定年度辐射安全监管与专项工作计划、总结,按要求报送各类工作信息;
二.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
三.开展Ⅳ类、Ⅴ类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
四.每季度组织各相关科室、大队、监测站召开辐射安全工作例会;
五.牵头开展辐射应急演练和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六.牵头开展辐射相关工作培训;
七.牵头开展局相关科室监管人员和局执法大队现场监察人员的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八.加强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九.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的日常检查;
一零.督促企业及时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一一.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校验、维护工作。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六篇
(一)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
局执法大队负责对本区内Ⅳ类、Ⅴ类放射源、放射性药品启运前或交接等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年检查频次不少于四次)。
(二)放射源移动探伤现场检查
局执法大队负责对放射源移动探伤使用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对放射源移动使用同一次申请第一次作业原则上应安排现场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安排其他作业时间的抽查。
(三)污染防治科(辐射安全管理科)牵头开展无证无照专项检查工作。
(四)在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前,局执法大队要针对重点单位、历次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通过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七篇
局执法大队负责区管单位(包括市发证的区管单位)的现场检查:
(一)含销售和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单位(具体名单见表一),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具体名单见表二),实行双随机抽查,二零二零年的现场检查应于一一月中旬前完成。双随机抽查单位比例不少于二零%,一个许可证周期内做到全覆盖。
(三)将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突击检查比例不少于一五%。对内部管理模糊、发现问题较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加大突击检查频次。
(四)对历年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进行整改结果的复核。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场责令改正,并于整改期限结束后一周内安排不少于一次的跟踪检查。二零二零年的整改跟踪检查,应于一一月中旬前完成。对历年和当年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五)在日常检查中,应将单位的核安全文化宣贯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并在现场检查表中予以体现。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八篇
病例报告
(一)各村卫生室和乡卫生机构人员发现AFP病例后,在六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到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
(二) 报告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家长姓名、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麻痹日期、临床初步诊断等。
(三) 乡卫生机构应建立AFP病例专报记录本,登记接到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报告内容、记录人等内容。
的主动监测
(一)乡卫生机构应每一零天对辖区内AFP主动监测并填写主动监测记录。
(二) 开展主动监测时,监测人员应到监测医院的门诊和病房、病案室等,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主动搜索AFP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的AFP病例,应按要求开展调查和报告。
三.个案调查
发现AFP病例立即报告县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开展疑似病例个案调查,乡卫生机构协助调查。便标本由乡卫生机构负责采集,两份便标本采集完后于次日送达县疾控中心。
四. AFP病例随访
在麻痹发生六零天后,要对所报告的AFP病例进行随访。
随访时要填写“AFP病例麻痹随访表” ,随访表填写完成后要及时(麻痹七五天内)上报县级疾控中心。
在病例首次进行个案调查时没有明确临床诊断的病例,力求在随访时能够得出明确诊断,以补充个案资料。
病例标本的采集
标本的采集要求是:对所有AFP病例应采集双份大便标本在麻痹出现后一四天内采集;两份标本采集时间至少间隔二四小时;每份标本重量≥五克(约为成人的大拇指末节大小)。乡卫生机构标本采集后要在次日送达县级疾控中心,标本应冷藏运送,在送达时带冰且包装完整。标本的运送要符合国家对标本运送的有关要求。标本标签登记要清楚。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九篇
我站根据市委、市环保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监测站实际制定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快、准、实”的要求,认真学习、深入动员,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具体工作中,建立制约机制。在涉及大笔资金的仪器采购上,采取了由总工办牵头制定购置计划,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技术要求,提出最优采购方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等具体措施,堵住了购置环节上的漏洞,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了最合理的应用,从而保证了用最低价格购置优质仪器。在对外委托监测服务工作中,我们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业务科室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将采样、分析和报告三项工作实行三分开,避免了监测环节上的暗箱操作,提高了监测报告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好评,一年来收到了一零余面锦旗。使廉政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零xx年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家总站、省监测中心站和市环保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职能,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贡献。
我站二零xx年的工作思路是:以创国家先进监测站为目标,以为环境管理服务为宗旨,紧紧围绕我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和卫生城创建工作,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和为社会服务能力,全面、优质地完成环保模范城创建和卫生城监测工作及各项监测任务。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五个能力。提高监测技术能力,特别是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能力;提高科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具有前瞻性的和环境热点问题、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较大的环境问题的研究;提高科学管理能力,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综合分析能力,掌握我市环境质量现状、污染原因及质量的变化趋势;提高服务社会能力,积极开展室内环境、装饰装修材料、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作物和食品等会服务性检测工作。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一零篇
加强对辖区内各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环办辐射函﹝二零一七﹞一九九零号)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贯彻落实〈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沪环保辐﹝二零一八﹞一一一号)要求中的环境保护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科普宣传、环境信访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管检查,督促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继续以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化解邻避矛盾为重点工作,推进电磁环境知识普及,发挥好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进一步形成合力,化解风险。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一一篇
一.每季度对环评科移交的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通讯基站)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二.对当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区局负责的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除通讯基站外其他采用备案制的辐射类建设项目名单开展监督性监测;
三.开展辐射项目的信访监测、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其它相关监测工作;
四..负责监测人员的培训、体检及健康档案的维护;
五.负责环境监测站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六.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环境监测工作。
各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详见《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各部门辐射监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四、工作内容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一二篇
一.对本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双随机”检查,总体每年按不低于二零%的比例落实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人员的“双随机”工作;
二.按不低于一五%的比例开展突击检查;
三.每季度对环评科移交的电离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二零一九〕一零号)的要求,结合本区辐射管理实际,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中后期监管。对未及时完成自主验收的、年度评估报告逾期未交的及其它各类辐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按要求开展日常检查,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将对各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检查的信息实时录入上海市核技术利用管理信息库,同时核对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数据库的信息,并现场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维护更新;
六.加强对有整改内容单位的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报告上传至上海市辐射管理信息系统;
七.负责污染防治科和局执法大队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检定;
八.开展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
九.对一般性辐射信访进行处置;
一零.完成市、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各项执法检查工作。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一三篇
一. 一五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达到一/一零万以上。
二. AFP病例监测报告及时率达八零%以上。
三. AFP病例报告后四八小时内调查率达到八零%以上。
四. AFP病例双份合格便标本采集率达到八零%以上。
五. AFP病例便标本七天内送达及时率达到八零%以上。
六. 未采集合格便标本及分离到脊灰病毒的AFP病例麻痹七五天内随访及时率达到八零%以上。
为加强AFP病例未漏报,监测人员应到监测医院的门诊和病房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并与医务人员交谈,主动搜索AFP病例,并记录监测结果。如发现漏报的AFP病例,应按要求开展调查和报告。
一.全力保证完成例行监测任务。
二.完善实验室和队伍培养,充实队伍,仪器装备。能力建设应引起上级部门及政府的高度重视,按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的总体规划、要分步实施,特别是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强力推进达标建设工作。
三.加强旗县监测站业务指导和培训。二零xx年,我站将进一步加强对旗县监测站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旗县空气自动站建设。
五.加快市旗两级环境空气质量在线VOC监测系统建设。
六.开展空气预警的组织工作。根据监测站辖区内污染源情况,制定合理的监测仪器配置方案,做好 “软件方面”的技术准备,有针对性地开展空气预警监测培训。
七.进一步推进辐射监测站建设工作。
八.源解析分析结论。根据源解析工作方案,二零xx年已完成
空气颗粒物源解析采样工作。二零xx年将开始源解析结论工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一四篇
一是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管理,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统一思想,加强团结,实行岗位分工负责制,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全站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要求每位人员做出郑重承诺,切实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按照《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和考核要求》等要求,充分做好实验室质量认证准备工作,确保我站各实验室在二零xx年七月前顺利通过质量认证验收,早日完成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实现环境监测报告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更好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计划 第一五篇
AFP病例:所有一五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髓灰质炎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不是一个单一的疾病种类,而是以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和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为主要特征的一组征候群。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一)脊髓灰质炎;
(二)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三)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四)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五)神经根炎;
(六)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七)单神经炎;
(八)神经丛炎;
(九)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一零)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一一)急性多发性肌炎;
(一二)肉毒中毒;
(一三)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一四)短暂性肢体麻痹。
高危AFP病例
年龄小于五岁、接种OPV次数少于三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临床怀疑为脊髓灰质炎的AFP病例。
病毒学分类标准
AFP病例分类基本参照WHO推荐的病毒学分类标准。对脊灰疫苗病毒阳性的AFP病例,要求省级专家诊断小组综合国家脊灰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流行病学和临床等资料进行诊断,对符合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进行单独分类。
脊灰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为脊灰确诊病例。
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凡是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检测都阴性的AFP病例;
(二)脊灰疫苗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三)采集到不合格粪便标本,脊灰疫苗病毒检测阴性/或无粪便标本,无论六零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检测阴性,无论六零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