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业机械安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021年农业机械安全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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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农牧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农(经)发﹝2016﹞21号)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监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及拖拉机驾培机构安全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及拖拉机驾培机构安全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动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合法、规范、有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抽查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二)抽查项目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在田间、场院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抽查对象
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根据监管对象以流动为主的特点,按照各乡镇划分的监管区域为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抽查比例、频次、时间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为2次,2020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分别为4月至6月和9月至11月。
三、建立抽查机制
我县农业机械“双随机”工作由县农机中心牵头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通过“抽签助手”按照区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过程采取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确保全程留痕。通过深入农田、场院等场所对农业机械作业安全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农机安全隐患的,责令农机所有人(管理人、操作人)落实农机安全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并要求当事人书面保证限期完成整改;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抽查结果运用
检查人员应于检查结束后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查处结果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做到“一检查一归档”并妥善保管。随机抽查结果遵循“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及时在网上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工作方案亲自部署、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狠抓监管工作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守执法纪律。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防范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宣传力度。以随机方式开展抽查工作,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并参与抽查工作监督,为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农机安全生产随机检查记录表
农机经营者基本信息 |
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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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负责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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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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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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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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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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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库 |
机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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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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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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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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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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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查和维修保养 |
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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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收割机检查合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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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业机械登记检查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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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收割机悬挂号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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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设施齐全(有挂车、配套农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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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护保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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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驾驶人持证作业 和安全教育 |
全部持有驾驶证参加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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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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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油库建 设情况 |
油库是否有消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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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与油库是否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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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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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物料是否混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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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防雷、防静电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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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内电路是否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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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周围是否悬挂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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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 |
配件间、修理场所等存在的安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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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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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方意见 |
受检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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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及证件号码 |
年 月 日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检查事项计划表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 范围 |
检查标准 |
检 查比 例 |
抽查频率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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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单位 |
1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 7日国务院第 8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
辖区内生产、销售、维修等农业机械企业 |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定: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5% |
2次/ 年 |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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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情况;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行情况;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执行情况; 4.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情况; 5.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的质量情况等。 |
彭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彭阳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