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板房基础工程承包合同范文
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桥梁公司
乙方: 刘保兴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方便施工的原则,甲方同意将南宫市沥青加工三厂活动板房基础工程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南宫市沥青三厂活动板房
二、工程地点: 南宫
三、工程量:乙方承包内容为分包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全部施工内容。(后附分包工程量清单)
四、包工形式:采用包工包料大包工形式。
五、工期:总工期为 15天,自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5日止。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致施工延误的,总工期顺延。
六、施工工程质量、技术、安全,达到建设方或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安全目标。
七、付款方式:采取进场施工由乙方预先垫付部分资金方式。待乙方施工到一定阶段且满一个月后,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进度及所完成工程量,由甲方质量、技术、安全监督人员及项目监理部门签字确认后,甲方根据已施工合格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款;
此后的工程款均按此方式每月结算一次。工程竣工后再付总工程款的30%;
质保金20%待工程一年质保期满后剩余工程款付清。质保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待乙方维修、维护、或重新施工后,以重新修复的工程交工时间,重新计算质保期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 65000 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按照实际工程量以清单价格结算。
八、双方职责: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委派驻地监督人员,并对乙方的施工过程按照我国建筑业的质量、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监督,每道工序必须经甲方监督人员确认,现场监理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乙方不能按照业主、甲方监督人员及现场监理的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安全的完成本合同工程任务时,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措施,乙方拒不整改或违反质量、技术、安全标准、规程,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上述原因甲方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施工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2)上述承包工程甲方配合乙方与业主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施工图纸一份。
(3)甲方配合乙方做好水、电、食宿等方面的后勤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食宿费由乙方负担,对于乙方在住宿期间与他人发生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交底施工,达到甲方及业主规定的质量要求,达不到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工料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防范各种安全事故,乙方出现一切人身伤害及乙方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交通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对不遵守甲方规定的野蛮施工及甲方认为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甚至责令退场。
(5)乙方应保证其承包施工工程资质、手续合格、齐全,因不具备资质、手续而造成合同无效、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上述原因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款,甲方有权拒付。已经支付给乙方的部分工程款,乙方应返还给甲方。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的一切义务均由乙方承担。
(6)本合同在履行中,乙方因该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施工中发生的质量、技术、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与外签订的一切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在施工中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对外不得使用甲方的名义签订合同。
(7)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如有此类现象发生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乙方保证该工程的工程款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乙方有挪用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甲方可解除合同。如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从甲方所付下一次工程款中预先扣除,专付给农民工。
(9)乙方施工的各工序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集团公司编制《施工与验收规范》进行施工,采用三级验收制,各工序施工完成后报项目部质检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质检负责人报分公司综合科进行复检,其中控制点工序,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进行终检,非控制点由质量管理部抽检,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
(10)合同确认三日内须办清各项手续,进场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结算
本工程完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实测实量,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已有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合同工程量清单以外设计变更、洽商部分,待业主对该工程审计决算后,据实调整进行结算。
十、本合同不能作为乙方任何担保形式的依据,此协议只限于本工程的实施,与本工程无关业务无效。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后结算完毕,保修期满本合同自行失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日期: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