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失业救济金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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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张敏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11期
摘 要:从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入手,简介其发展概况,分析其特点和经验。并由此根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实际,得出相应的借鉴对策,以规范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促进失业保险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美国;失业保险制度,再就业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1-0115-02
一、美国失业保险制度简介
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期间,美国国内大批工厂倒闭、大量工人失业,全国有13万家企业破产,年失业人数达1 300万,平均失业率为18.23%,最高时达24.9%,经济萧条,市场陷于崩溃的边缘。为解救危机而上任的罗斯福总统推行罗斯福新政,强调经济生活中国家的干预作用,通过刺激社会的总需求来摆脱经济危机。社会保障制度就是罗斯福新政的一个重要内容。
罗斯福把以“普遍福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治国方略,失业补贴就是其中的重要一项。他主张积极的社会救助,实行“以工代赈”,即由国家投资兴建公共工程以增加就业,解决失业问题。他主张建立失业社会保险,通过稳定就业来达到预防失业的目的。
1935年,美国通过了《社会保障法》,该法的通过标志着现代第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它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大部分。失业保险制度是美国职业保障体系中最早、覆盖面最广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美国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失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障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失业补偿条款,要求各州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失业保险法,并规定通过开征失业补偿税的方式筹集失业补偿金。然而,失业保险实施初期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仅限于私营工商企业部门的雇员,1976年扩大到农业工人、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1978年几乎扩大到所有工薪工作者。现在,美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达全美劳动力的90%。
失业保险金的主要来源是雇主缴纳的失业保险税。而失业保险税分为联邦税和地方税,联邦失业保险税为工资总额的1%,州失业保险税则视各州的具体情况而定,平均为工资总额的5%左右。雇主解雇多少工人,就要交多少税,纳税多少根据解雇者的技能浮动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范围不是无限制的,以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失业者、被开除或自动离职的失业者、已经用尽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以及因劳动纠纷而失业的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救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