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9月16日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
点击:44作者:记者 来源:新浪博客发布时间:2017-03-29 10:01:25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
1961年9月16日
总则
国营工业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它的生产活动,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它的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它按照国家的规定,上缴利润和缴纳税款。国营工业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必须坚决维护,不许侵犯。
国营工业企业对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营工业企业又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都有按照国家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权利。它对国家交给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负全部责任,没有经过国家管理机关的批准,不能变卖或者转让。它有权使用国家交给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它有权同别的企业订立经济合同。它有权使用国家发给的企业奖金,来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和职工生活。
国营工业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增加社会产品,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每个企业,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的计划,在适当扩大品种、不断提高质量的基础上增加数量。
为了全面地实现国家计划,每个企业都必须充分依靠群众建立各级的、各个方面的和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克服和防止工作上的无人负责和生产上、技术上的瞎指挥现象。
每个企业,都必须严肃地对待国家计划,指标不许任意修改。反对在计划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
国营工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社会主义的节约原则,认真实行经济核算。
每个企业,都必须有计划组织生产,精确进行计算,不断发掘和合理利用企业内部的潜在力量,以最少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每个企业,都必须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合理改进生产方法,切实改善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每个企业,都必须勤俭经营,节约人力,节约劳动时间,节约物资消耗,节约非生产性开支,不断降低成本,增加赢利。反对不计工本、不计盈亏的作法,克服和防止赔钱亏本现象。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国家对国营工业企业的管理原则,也是国营工业企业内部的管理原则。
国家对国营工业企业的管理,一般地分为三级:(1)中央和中央局,(2)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工业市,(3)专区、县、中等工业市、直辖市的区和大工业市的区。
重要的企业,分别由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大工业市管理。
工业管理体制调整的权力,集中在中央。
每个企业在行政上,只能由一个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管理,不能多头领导。除了按照中央的规定或者经过企业的直接行政主管机关的同意,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任何人员,都不许直接向企业分配任务,抽调人员、物资和资金。
国营工业企业内部的管理,一般地分为三级:(1)厂部,(2)车间或者分厂,(3)工段或者小组。
企业的主要管理权力,集中在厂级。联合企业的主要管理权力,集中在公司。
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必须发扬民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充分发挥全体工人、技术人员、职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把实行集中管理和开展群众运动正确地结合起来。
在国营工业企业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技术的革新,先进经验的推广,一切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都必须依靠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必须吸收广大职工参加管理,广泛开展生产的、政治的和学习技术、文化的群众运动,依靠群众、办好企业。
每个企业,都必须认真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每个企业,都必须健全工会和共青团的组织,加强它们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组织,是企业工作的领导核心。
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上的厂长负责制,这是我国企业管理的根本制度。
国营工业企业中的党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以及企业中生产的、政治的、文化的群众运动,实行全面的统一领导。企业内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讨论决定。
企业党委必须领导企业的全体职工,贯彻执行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实行政治挂帅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的发挥群众创造性的原则,保证胜利地全面地超额地完成国家计划。
企业党委必须组织企业中所有能够学习的职工,特别是干部,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地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要不断地教育全体职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水平。
第一章计划管理 每个企业,必须加强计划管理,组织正常生产,全面完成国家统一计划所规定的本企业的任务。
国家对企业提出计划任务,必须充分考虑每个企业生产的内部和外部的条件。每个企业的计划任务确定以后,国家必须从物资供应、生产协作、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以可靠的保证。
为了加强整个工业生产的计划性,保证企业生产正常的进行,为了在计划管理工作中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在计划方法上真正实现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结合,国家对企业必须实行“五定”,企业对国家必须实行“五保”。“五定”是国家对企业规定的生产要求,和提供的生产条件,“五保”是企业对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
国家对企业实行“五定”,就是:
(1)定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
(2)定人员和机构;
(3)定主要的原料、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定额和供应来源;
(4)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5)定协作关系。
企业对国家实行“五保”,就是:
(1)保证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
(2)保证不超过工资总额;
(3)保证完成成本计划,并且力求降低成本;
(4)保证完成上缴利润;
(5)保证主要设备的使用期限。
实行“五定”、“五保”,先由上级机关和企业一起,对企业生产的内部和外部的条件,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共同商量,提出方案,经过逐级的综合平衡,然后定案。
“五定”、“五保”一经确定,三年基本不变,但是每年可以按照国家年度计划的要求调整一次。
企业对分厂、车间,车间、工段对小组、个人,也可以参照“五定”、“五保”办法,实行几定、几保。
企业在“五定”范围以内,超额完成“五保”任务的,根据多超多得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上缴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完不成“五保”任务的,不能提奖。
企业在保证完成“五保”任务的条件下,可以:
(1)精简定员以内的人员,用工资总额的结余部分,按照国家的规定增加职工的奖金,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
(2)按照国家的规定,同有关的企业或者单位,调剂使用原料、材料、燃料的结余部分,增加国家计划规定的产品的生产,但是不能用来交换生活用品和进行基本建设。
在实行“五定”、“五保”以后,企业的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由国家另行拨款。
每个企业,要在“五定”、“五保”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年度计划,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提出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增产节约指标。非经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任何企业,都不得挪用国家计划内的物资,去进行国家计划产品以外的生产和基本建设。
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一般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计划,(2)技术组织措施计划,(3)设备维修计划,(4)辅助生产计划,(5)劳动、工资计划,(6)物资、技术供应计划,(7)运输计划,(8)成本计划,(9)财务计划。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应当编制新产品试制计划。有基本建设任务的企业,应当编制基本建设计划。企业的各项计划,要照顾前后左右,互相衔接。
企业生产计划的编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经过综合平衡、积极可靠,并且尽可能保持必要的后备力量。
企业计划确定以后,上级机关一般地不应当另派“专案”任务。必需另派“专案”任务的,一定要有物资保证,一定要经过国家计划机关的批准。
企业在计划确定以后,如果生产能力有余,而当地又能够供应生产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可以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不占用国家计划分配的材料和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的前提下,承担当地分配的力所能及的生产任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批准的企业年度计划和各种有关的经济合同,编制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作业计划。企业的季度计划要报告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应当通过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和作业计划,从人员、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运输以及技术资料等等方面,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和生产调度工作,并且要检查和督促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问题,保证全厂生产能够逐旬、逐月有节奏地进行。
十一、 企业要作好统计工作,为加强企业的计划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资料。要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布生产的统计数字,以便群众对生产进行监督。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定期地如实地向上级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统计资料,不许虚报谎报或者延期不报。
第二章技术管理
十二、 每个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企业的全体职工,在自己的工作和生产中,都必须尊重科学技术原理,严格遵守各项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三、 总工程师在厂长或者生产副厂长的领导下,对企业的技术工作负全部责任。各个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给总工程师配备必要的管理工艺、动力、机械、设计、试验等工作的助手,建立和健全企业各级的技术管理机构。车间和有关技术管理的专职机构,在技术工作上,必须服从总工程师的指挥。企业中重要的技术文件,必须由总工程师签署。没有条件设置总工程师的企业,技术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企业的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都必须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必须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总结工人群众的实践经验,并且经常学习技术理论。企业的领导人员,必须倾听技术人员的意见,教育全体职工,尊重技术人员的职权;必须保证技术人员进行工作所必需的条件,使技术人员能够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勇于负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十四、 每个企业,都要加强设备管理,使设备经常处在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禁止用超负荷运转等损坏设备的办法追求高产。
企业的全体职工都要爱护设备,作好保养工作。设备归谁使用,就由谁负责保养,实行“包机制”。不能实行“包机制”的设备,应当由专职的保养工负责保养。
精密设备、关键设备和精密仪表,要制定特殊的维护、保养办法,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或者高级技工掌握。
企业要加强各种工具的管理,由专人保管,不许乱拿乱用。要保证工具齐全,并且有必要的备份。
十五、 设备要按照计划进行大修、中修和小修。检修要保证质量,认真验收。检修所需要的备品、备件,要有必要的储备。企业的领导机关,要结合生产的情况和需要,妥善地安排检修工作和检修时间。企业必须配备同检修任务相适当的机修力量,固定检修和机修的人员,固定设备,固定材料。机修厂(车间、工段)变为制造厂的,或者变为制造为主、机修为辅的,凡是必须的,都应当改回来,实在不能改的,必须另行安排机修力量。
十六、 每个企业,都要加强工艺管理工作,按照科学要求和工人实践经验,正确地制定工艺规程。要教育工人严格遵守设计图纸和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许违反。对于设计图纸和工艺规程,如果发现有不妥当的地方,任何人都有权并且有责任提出修改的意见,但在没有作出修改决定以前。一切人都必须遵守。
企业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定期进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技术安全的检查。全体职工都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不许冒险作业。新工人必须学习安全技术规程,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十七、 每个企业,都要把保证产品质量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当成首要任务。反对片面追求产量、粗制滥造的作法。
所有产品,都要规定质量标准,都要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一般地要由国家或者工业管理机关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根据实际的可能,要符合科学技术的要求,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符合经济、适用的原则,符合使用部门的需要。产品的质量,只许提高不许降低。
检验成品和半成品质量的权力,要集中到厂部。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归厂长领导。要把工人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结合起来,而以专职人员的检验为主。专职检验人员在进行工作的时候,要严肃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热情地帮助工人。
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地检验原料、材料、燃料的质量,检验备品、备件的质量。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地检验产品的每一道工序的质量。产品出厂以前,必须进行最后的质量检验,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不许出厂。企业应当经常征求使用部门的意见,不断地改进产品质量。
由于检查不严而出厂的不合格产品,使用部门有权退回原生产单位修理、改制,或者按质降价。
有些企业,应当由有关部门派人驻厂,负责产品验收,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有权拒绝收货。
十八、 每个企业,都必须完成国家所规定的品种、规格计划,不能不顾国家计划,不顾社会需要,只生产产值高的、吨位大的、技术差的或者费工小的品种。社会需要的品种,被盲目挤掉了的,应当立即恢复生产。有些品种,确实需要淘汰的,应当经过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
企业要按照国家计划,加强新产品的试制工作,增加产品品种。新产品的试制和生产,一般地应当遵守如下程序:(1)研究、试验,(2)设计,(3)试制、鉴定、定型,(4)小批生产、成批生产。新产品的研究、试验和设计工作,可以交叉地进行,但是不许采取边设计、边生产、边推广的错误作法。
对于同本企业有关的外国新产品,要收集资料进行系统的研究。按照外国设计生产新产品,一般地要先仿制,只在确实有把握的条件下,才可以修改原来的设计。
为了增加产品品种,企业要根据可能的条件,加强产品设计机构,建立试制车间或者试制工段。
十九、 企业要密切结合生产,经常地充分地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革新的工作:改进工艺程序,改进技术操作,改进设备、工具,改进原料、材料、燃料的利用方法,改进产品设计;同时,根据可能的条件,逐步地实现生产、运输设备的半机械化、机械化、半自动化、自动化。
对于群众的一切创造发明,必须给以热情的鼓励和积极的支持。重要的技术革新的项目,一定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科学鉴定。要先典型试验,总结经验,在确有把握以后,才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在小范围内试行,逐步过渡到普遍推广。反对不经试验、不顾条件、盲目推行。
重要的技术革新活动,都要正确地执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要尊重技术人员的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要尊重工人群众的实际经验。
有条件的企业,都要根据生产的需要,加强生产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工作,建立强有力的中心试验室。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划,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企业要建立和加强技术档案、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劳动管理
二十、 每个企业,都必须从做好定员工作,改善劳动组织,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技术熟练程度和业务水平,加强劳动保护等方面,来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用更少的劳动时间,生产质量更好、数量更多的产品。
二十一 、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条件,按照国家确定的生产规模,生产任务和劳动定额,认真进行定员工作,坚决消除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浪费现象。在规定的编制以内,补充新的职工,由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许私自招工。
企业的定员,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和学徒。凡是临时性的工作,都应当用临时职工,由企业和他们订立有期限的书面合同,合同期满即解除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另订合同。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多数职工,也应当采取合同制度,实行有生产任务就来厂生产、没有生产任务就离厂回家的办法。
短期轮训的在职职工,包括在企业定员之内,由企业具体安排。
新建和扩建的企业,要根据生产能力逐步增加的实际情况,规定每个时期职工的人数,切实防止用人过早、过多的浪费现象。
下列各方面的人员不列入企业的编制,不由企业支付工资,分别采取不同办法妥善处理。
(1)企业的“卫星工厂”,为企业进行农、副产品生产的单位,不宜于由企业经营的生活服务单位,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2)长期离开工厂参加农业劳动或者其他劳动的人员,由使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为扩大生产而培训的人员,由国家另立编制,统一安排;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企业已经举办的小学和中学,连同房屋、设备,交给当地政府管理,所需经费由企业照旧拨付。
二十二、 企业要根据设备的生产、技术要求,合理地配备人员。
企业要适当增加生产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比重,努力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比重。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提高职工出勤率。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要旷工,不要迟到早退。每个职工要做够规定的劳动时间。
对于经常旷工、破坏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给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有权开除。
二十三、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和技术的状况,有计划地举办业余文化、技术学校,开办短期技术训练班,组织师傅带徒弟,举行技术操作示范表演,派人到有关先进工厂实习,来不断地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二十四、 企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制度,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防护设施,教育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避免工伤事故。
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供应、分配和管理工作。对于高温、高空、井下作业和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的工人,在劳动保护方面应当享受的各项待遇,必须切实保证;需要定期轮换工作的职工,必须按期轮换。
在车间内外、厂区内外要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卫生。
切实保护职工的健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逐步减少、努力消灭职工中的职业病。
认真实行劳逸结合,不许随便加班加点。要坚决精简会议,取消不必要的业余集体活动,使职工有足够的睡眠、休息、学习、娱乐和从事家务活动的时间。
企业中职工的党、团、工会的会议和社会活动,以及统一规定的政治学习,都应当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在通常的情况下,每周不得超过四小时。其余的业余时间,都应当由职工自己支配。业余的文化、技术学习,完全由职工自愿参加。职工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尽可能不要安排在星期六晚上和星期日。
分配女工的工作,要切实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适宜由女工做的工作,不要让女工去做。要特别注意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第四章工资、奖励、生活福利
二十五、 国营工业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
工人、技术人员、一般职员的劳动报酬的多少,应当按照本人技术业务的熟练程度和劳动的数量质量来决定,不应当按照其他标准。
二十六、 工人的工资形式,凡是需要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就应当实行计时工资制;凡是需要和可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就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技术人员和职员,实行计时工资制。
计时工资制包括标准工资加奖金。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单位,要按照职工超额完成任务的情况,合理地评定和分配奖金,不许平均分配。
计件工资制分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包活)两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要做好定额工作,要特别注意提高产品质量和节省原料、材料、工具。
二十七、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在完成产量、质量、节约等指标以后,发给综合奖。
实行必要的单项奖。单项奖的项目,由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和每个时期的实际情况规定,但是,不宜过多。不论实行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的工人,都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获得单项奖。
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凡有新的创造发明,经过试验、鉴定,证明确有成效的,应当按照对国家贡献的大小,分别给以奖励。防止和消灭重大事故,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少受损失的,应当给以奖励。
企业在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以后,所有干部,都可以得奖。奖金的多少,按照每个人的工作成绩来评定。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奖金,不得超过本企业熟练工人所得奖金的最高数额。
集体计奖的单位,奖金不应当平均分配,也不应当按工资等级分配,应当按照各人实现得奖条件的情况分配。小组、工段没有完成任务,而个人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或者定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发奖。
职工的奖金,每月评定一次。工人按月发奖,技术人员和职员按季发奖。
二十八、 实行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都要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劳动定额,一般地应当每年修改一次;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可以即时修改。
由于企业管理不善或者生产条件变坏而使工人不能完成定额的,要保证工人标准工资的收入。
企业暂时停工或者部分停工的时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工资。
由于本人劳动态度不好而达不到定额的,应当按照完成定额的多少,发给工资。旷工的,应当按照规定扣发工资。
二十九、 职工级别的调整,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升级的职工,一般地可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
学徒工、见习的技术员和职员,都要按照规定转正和定级。
企业应当定期地对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应当提升的就提升。技术人员的职别(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见习技术员)的确定和提升,要根据他们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对其中优秀的,应当不受资历、学历的限制。职员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职工转正、定级和升级,都要经过考核和民主评议。
年老体衰的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一般地应当退休、退职。从事重体力劳动和有害健康的劳动的职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劳动的,可以调做轻便的工作,除按照新工作岗位发给工资外酌加补贴。
三十、 对于达到本工种最高技术等级、工龄在十年以上的工人,对于没有达到本工种最高技术等级、工龄在十五年以上的工人,对于工龄在十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和职员,实行工龄津贴制度。
对于有特殊技术的高级技工和技术人员,对于业务特别熟练的职员,可以发给特别津贴。
师傅带徒弟,要按照规定发给津贴。
三十一、 企业的领导人员,必须经常关心职工的生活,切实注意做好生活福利工作,热心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问题,
职工是否参加食堂,完全由职工自己决定。职工食堂必须办好,要由加入食堂的职工选举代表组成伙食委员会,对食堂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职工吃够应得的口粮和副食品,严格防止贪污、浪费、盗窃。职工节约的粮食,全部归自己。
组织职工家属,利用住宅周围的空闲土地,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所有收入都归个人所有。
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修建职工宿舍。在人员精减以后,可以对职工宿舍进行合理调剂。要加强职工宿舍的修缮和管理工作。
职工自建的房屋,永远归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规定,认真保证职工的探亲假。
加强职工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积极改善职工个人的、家庭的和食堂的卫生条件。职工有病,应当及时治疗。
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经过群众评议和企业工会批准,给以适当的补助。
积极办好企业的哺乳室、托儿所、卫生所、澡堂、理发室和文化娱乐等集体福利事业。
凡是合乎条件的企业,都要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做好劳动保险工作。
第五章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十二、 每个企业,都必须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凡是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措施和生产方法的制订,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的安排,以及一切生产、技术、财务活动,都要保证质量,讲究经济效果,都要真正地体现多快好省的根本要求。
每个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必须经常教育全体职工,爱护国家财产,同贪污、浪费、盗窃国家财产和一切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三十三、 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计划,加强定额管理,不断地降低产品成本。
企业的成本计划,要交给群众讨论。降低成本的指标,要落实到车间、工段、小组,有的还要落实到个人。
企业要根据已经达到的水平,制定平均先进的技术经济定额。定额的制定和修改,要经过群众讨论。主要定额,要经过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定额主要有:(1)劳动定额,(2)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运输力的消耗定额,(3)设备利用、工具消耗定额,(4)管理费用定额。
为了加强定额管理,要有必需的计量工具,要做好能够准确反映生产实际情况的原始记录。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主管机关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一切不属生产成本开支的费用,不许列入成本。
三十四、 企业必须加强对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运输力的管理,建立和健全领料、退料制度和物资保管制度,改进仓库工作,切实防止物资的损耗变质。
企业必须合理利用和严格节约原料、材料、燃料,不许大材小用,优材劣用。能够回收利用的物资,要实行退旧领新制度。要合理利用废料。使用新的材料,采用代用材料,都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科学鉴定,重要的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十五、 企业必须加强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节约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周期的长短,规定原料、材料、燃料和半成品的合理储备量,定期盘点物资,定期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许超过必须的储备量积压物资,不许超过定额占用资金。
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的需要,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严格划清,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挪用。
企业之间,不准以产品和原料、材料进行交易。
三十六、 每个企业,都要努力增加社会主义积累。企业应当上缴的利润和税金,必须及时上缴,不准拖欠、占用。经过国家批准的在一定时期内需要补贴的企业,必须精打细算,力求减少补贴,并且尽早地变为赢利的企业。
企业对外的现金往来、物资供销、债权债务的结算,都由厂部负责办理。车间、工段、小组,不得自行对外发生经济往来。
三十七、 企业的厂部、车间、小组三级都要实行经济核算,建立和健全经济活动分析制度。
企业必须发动群众,认真作好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分析对比,挖掘潜力,提出措施,促进生产,降低成本。
三十八、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出售产品。国家指定由企业自订的产品价格,要经过主管部门报请国家计划机关批准。企业不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格的,使用部门有权拒付货款的抬价部分。
新产品的出厂价格,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定执行期限,到期以后,重新审订。
企业生产的不合格的但是可以使用的产品,应当按质降价,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收购,不许自销。
三十九、 企业必须建立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制度,管好用好国家财产。
企业要有详细的财产目录。基本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以后,要立即列入财产目录。企业财产的增减、转移,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非经主管机关的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财产,至少每年清查一次;清查以后,发现多余或者亏损的情形,都要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处理。
四十、 企业的财务机构,必须单独设置。车间也要设置财务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有条件的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在厂长领导下负责计算和审查本企业一切技术措施和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设计和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监督本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企业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厂长和总会计师共同签署。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车间的财务会计负责人,由厂长直接任免。企业的总会计师和其他财务会计负责人,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直接任免。
对于一切不合制度、不合手续的开支,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和报销。如果发生争论,应当报告厂长和总会计师决定,或者由厂长提交厂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于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财务会计人员有权越级上告。
四十一、 为了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上级管理部门应当正确地制定计划,做好物资供销工作。由于企业的上级机关变更计划而造成的损失,由上级机关负责。由于物资不能按照合同供应而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单位负责。由于运输、收购部门不按照合同办事而造成的损失,由运输、收购单位负责。
企业在正常条件下,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亏本赔钱、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情况,应当给有关人员以批评教育;严重失职的和屡教不改的,应当给以处分。
第六章协作
四十二、 每个企业,都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任务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自己需要的协作要求,提出自己能够承担的协作任务,分别同有关企业、有关单位建立协作关系。
原有的协作关系已经中断而需要恢复的,要尽可能迅速恢复。不能恢复的协作关系,要另行安排。原来没有协作关系的,要迅速建立。
企业在协作关系建立以后,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切实保证完成自己承担的对别的企业的协作任务,不能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
四十三、 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协作,实行物资的定点供应。凡是企业和企业间能够和需要直接联系的,都要直接建立协作关系;不能够直接联系的,可以按行业把有关的工厂组成生产性的专业公司(如通用机械公司、仪表公司等等),可以按专业产品组成销售公司(如五金公司、化工原料公司等等)或者购销站,由它们分别负责组织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四十四、 凡是需要和能够固定的协作关系,都必须固定下来。固定协作关系,要分级安排:属于省、市、自治区范围以内的,由省、市、自治区安排;属于大区范围以内的,由大区安排;属于大区之间的,由中央有关部门安排。在安排企业之间的协作任务的时候,必须遵守先全国、后地方的原则。
重要生产资料的固定协作任务,都要纳入各级计划。
组织协作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经济委员会。
四十五、 在地区经济分工的基础上,应当组织地区之间的生产协作。凡是全国需要的产品,各地区必须按照国家计划,首先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和外调的任务。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已经停办了的,或者转产其他产品的,都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迅速恢复生产。
四十六、 协作双方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具体规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和交货期限,具体规定双方承担的义务。
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准单方面废除。不执行合同的,要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企业之间、部门之间有关经济合同的纠纷,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设置专门机构裁决和处理。
四十七、 国营工业企业和城市人民公社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要严格实行双方自愿、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国营工业企业平调城市人民公社企业的物资和劳动力,或者把城市人民公社企业变为自己的“卫星工厂”,也不许城市人民公社企业平调国营工业企业的物资和劳动力。
国营工业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的经济关系,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七章责任制度
四十八、 每个企业,都要根据本企业的特点,总结已有的经验,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建立和健全厂部、车间、工段、小组各级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健全生产、技术、劳动、供销、运输、财务、生活、人事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每个工人的岗位责任制。
从厂部到生产小组,直到每一个人,都要有明确的分工,有明确的职责。要使每一件事情,每一台设备,每一种工具,每一份材料,每一个产品,都有专人负责。必须提高每个职工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同各种无人负责、秩序混乱的现象进行坚决斗争。
四十九、 每个企业,都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统一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集中领导企业的生产、技术、财务等活动,保证全厂生产有秩序地进行。不要随便组织各种各样的指挥部、办公室,不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以免削弱、破坏这种统一的指挥系统,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
企业行政工作的指挥中心是厂部。凡是计划的制定,生产的调度,财务的管理,产品的设计,质量的检验和厂以下各车间之间的人员、材料、设备的调动等,都由厂部负责。
在厂长的领导下,各个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都要有明确的分工,分别负责企业的生产、技术、劳动、供销、运输、财务、生后、人事等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科室等专职机构,分别在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企业要建立强有力的生产调度机构,由生产副厂长领导。以厂部的生产调度机构为中心,组成全厂的生产调度网。
厂长要定期召开由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厂务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安排和解决日常工作问题。
五十、 在厂部的统一领导下,车间、工段和小组,厂部的专职机构,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工作。
车间、工段、小组的生产、技术等工作,分别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小组长负责。专职机构的行政工作,由科长、室主任负责。
企业的各级行政组织和专职机构,企业的全体职工,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厂部的指示和命令。车间、工段、小组,在业务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