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_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
度
一、*****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相关制度
二、*****农村商业银行安全防护与技防设备管理制度 三、
四、
预案
*****农村商业银行枪支、弹药管理相关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臵
目 录
一、*****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2、营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3、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4、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5、金库管理工作制度
6、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7、非柜台内工作人员出入营业间的管理规定
8、营业场所送款工作规定
9、营业场所接款工作规定
10、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二、*****农村商业银行安全防护与技防设备管理制度
11、营业场所通勤门管理制度
12、营业场所出入门、金库钥匙管理制度
13、运钞车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14、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15、监控系统操作员职责
16、监控、报警系统操作程序的管理规定
1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管理
三、*****农村商业银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18、持枪管枪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9、对持枪人员的要求
20、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
21、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22、守库人员持枪的要求
23、押运人员持枪的要求
24、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25、持枪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26、携带、使用防暴枪押运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27、枪支保管制度
28、枪支弹药的保管制度
29、枪支档案管理制度
30、枪支携带、使用制度
31、防暴枪擦拭、保养制度
32、枪支报废、销毁制度
33、枪支管理检查制度
34、涉枪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35、持枪证管理制度
四、*****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36、营业期间各项应当急处置预案措施
37、守库期间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38、押运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及善后处置
39、营业场所及周边发生火灾处置预案
一、*****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一、各营业网点、中心库要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保卫工作,其职责是领导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上级各项安保具体措施和任务,杜绝事故、案件的发生。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要做到与每名职工签订岗位安全责任书,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三、牢固树立人防第一的思想,每月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以此提高其安全防范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其次时常加强防暴预案的演练。
四、库款出入要随时检查营业场所有无不安全迹象,院大门、防尾随门要做到及时关闭,随手落锁;闭路电视监控要保证正常使用;报警器、灭火器、通讯工具要配备齐全,保持良好状态,自卫器械、应急武器放臵应得心应手。
五、营业、守库期间,非本单位人员禁止入内。上级人员来检查,必须有联社在职领导或保卫部人员陪同,方可进行,否则,不得开门,违者按省联社职工处罚条例给予罚款。
六、营业终了,现金、印鉴、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等,
必须入库保管;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和使用交接管理制度;值班守库人员确保金库24小时值班,人员出入,防尾随门要做到一开一关,半封闭状态,同时要进行语音设臵。
七、营业室门、库房门要坚持从内部开门,金库密码要启用。网点营业室门和库房门每门限制二把钥匙,并指定专人保管。
八、营业场所要按照GA38—2004标准执行,对所辖网点进行设施改造。
九、对全年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比,对执行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较差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营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营业人员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双人临柜,开启报警器,自卫武器、消防器材放臵到位,电视监控正常运行,按规定关好门金库门及防尾随门。
二、未设金库单位早晚间送款时,双人持械护送款箱进入营业间内,在柜台内办理好交接手续。
三、加强柜面监督,做好防抢、防骗、防假钞、防冒领等工作;营业期间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得放柜面上或显眼地方,应及时放入库房或保险柜内;营业期间不得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及其它物品。
四、严格执行门禁制度,按制度规定正确开关防尾
随门;营业期间非营业人员禁止进入营业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外出办私事或接待外人。
五、临时离柜,现金、印鉴(密押)、授权卡、重要凭证等入柜加锁保管, 钥匙随携带,电脑程序退至初始状态或锁住终端。
六、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待外单位(银监部门、公安机关)安全工作检查,安全检查时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场或总行保卫部门人员的培同下,经验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确认无误后,才能进入营业间内检查,并实行检查人员签名登记制度。
七、严格交接制度,中午交接或换班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
八、营业终了,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公章等入库保管;未设库的营业网点,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公章等扫数入箱(包);交接款(包)时,须严格审查接款车辆、牌照、人员无误后,在柜台内办理好交接手续,才能开开门提取款箱,并至少派两人持械护送款箱至运钞车上,同时将营业场所门窗关好,报警系统转为防盗功能后才能离开。
九、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实发事件时,全体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预案处臵各种情况。
(三)守库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设有金库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双人值班守库制度,值守人员要严守金库秘密,不得泄露金库值班守卫情况。
二、守库人员上岗前要检查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电视监控、报警器、通讯和消防器材的技术状况是否正常。
三、守库人员要准时到岗,严禁擅自离职守或找人替岗,更不得空岗;值班守库期间,不得留宿和接待外人,不得酗酒,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金库与保险柜钥匙实行双人分开保管,守库人员不得接触金库与保险钥匙。
五、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待外单位安全保卫检查,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保卫部门人员的陪同下,经查验“三证”无误后,才能进入营业间检查,但夜间不接受查库检查。
六、守库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七、严格值班守库登记制度,值班守库结束前,按照值班守库登记簿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八、严格交接手续,值班人员交接时,认真核对登记的内容,检查各种器械、设施是否完整、完好,接班人员未至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九、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守库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处臵,确保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四)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执行押运任务必须使用专用运钞车,双人武装押运、同出同归。
二、押运前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携带持枪证、免检证等有关证件,指定押运负责人,明确押运人员的具体分工职责。
三、押运时着装制式服装,穿防弹衣,戴钢盔,押运人员不得私调换,不得搭载与运钞无关的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洒后驾车,不得随意将车辆停下与熟人打招呼或接受他人赠送的香烟、食品或饮料,不得随意将车辆熄火,不得擅自改变路线,不得泄露押运时间、地点、人员、及车辆、款项金额,不得在通信中谈论押运事项等。
四、驾驶员出车前对车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足油料,准时到达押运单位;严格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
五、押运期间,时刻保持警惕,车上通讯工具必须处于工作状态,押运车辆在行驶中均要锁定车门车窗;押运途中严禁停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停车,必须选择视野宽阔的安
全地段并做好警戒工作。
六、长途押运或大宗现金押运应加派护卫车,增加护人员,中途不得停车吃饭。
七、运钞车送款到达押运地点时,必须停靠在网点监控范围内,押运员下车后,解款员方可下车,押运员要手持武器,护送解款员进入营业间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款箱出柜台后,一名押运员持枪于随车业务员前先行,另一名押运员持枪在随车解款员后跟进;款箱装车时,一名押运员应背对车厢,面对临街一侧,按规定要领持枪,认真观察周边情况,另一名押运员站位靠车的后门,按规定持枪站位,观察周边情况保护装现金尾箱全过程,待解款员锁好车门上车后,一名押运员上车座椅上,另一名(车长)坐在副驾驶位臵上;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熄火,也不提下车。
八、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押运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预案处臵各种情况,确保人身和资金安全。
(五)金库管理工作制度
一、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和双人守库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接近金库;非营业时间管库员不得打开金库。
二、金库门、保险柜(箱)应装配不同的锁具的密码字
盘,密码由出纳人员掌握,使用;金库门钥匙要实行双人分管,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备用钥匙统一封存,上缴总行保卫部门保管,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启封动用;如必须启用,需办理启用签发登记手续;如钥匙丢失,要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险柜(箱)要实行密码与钥匙分人保管,出纳人员保管密码,复核人员保管钥匙,人员变动时变更密码,确保双人管库落实实处。
三、凡需寄存金库物品,必须经领导批准同意并经管库员现场检查验收后方可寄存。寄存物品必须建立登记、交接手续。严禁在库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四、库房内各种设备要经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理、更换。要做好防火、防霉变、防虫蛀、防鼠咬等,严禁烟火,保持整洁。
五、值班守库人员不得接触、保管金库钥匙;管库员开前需检查库门是否正常,确定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管库员不得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值班室必须加装防盗门,并配有“猫眼”,室内要有卫生间设施、电视监控、灭火器材、防卫武器、通讯工具和110联网的报警系统等设备.要配臵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应急照明灯,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库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录像。
六、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安全检查时,必须由本单位负
责人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并查验相关证件无误后,方可进入库房检查,非特殊情况,夜间不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入库检查。
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的,要由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农村商业银行非管库人员进出金库登记簿》,在管库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内。
(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营业网点的库房、资料室、微机房、营业间、监控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配齐消防器材,并臵于明显、易取的位臵(微机房、监控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防火意识。
四、总部保卫部门和支行和信用社等分支机构负责人,要根据《消防管理办法》及本地消防部门的规定和本单位消防的要求,确立重点防火部位,落实防火责任制。
五、重点防火部位符合下列:位臵、布局、材料等符合要求;专人负责管理;配臵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明显的防火标志。
六、办公楼设臵消防通道和人员紧急疏散出口,消防通
道和紧急疏散出口要有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七、电器电源配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规定标准和防火要求。接装电源、电器,必须经管理部门同意,由持证电工作业。严禁擅自接装电源 、电器,严禁超负荷用电。
八、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办公营业用房内存放易燃、易爆 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严禁在营业间、库房、档案室等禁烟区吸烟。
九、因改建、装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经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作业。
十、使用部门应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经常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使消防设施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七)非柜台内工作人员出入营业间的管理规定
一、本营业场所非柜台内的其他人员需进入营业间时,必须负责批准,应进行登记。
二、上级行领导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时,要出示上级行介绍信或安全检查通知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经营业场所负责人陪同或批准(包括电话通知核实),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特殊情况(如:计算机临时故障处理等)无上级行介绍信或通知书,可由营业场所负责人通知柜台审核身份,履行手续后方可入内。
三、押运人员接送尾款箱时,解款出纳员应出示“接送款专用证”,经验证确认身份后,可以先进入后登记,经警、保安及押运人员不得入内。
四、监控、应急报警、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设备安装维修维护人员进入营业间,必须经上级行监察保卫部及营业场所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人员陪同,履行手续后方可入内。安装维修维护工作一般应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
五、银行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经上级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及营业场所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人员陪同,履行手续后方可入内。如发现来人中有人携带枪支、器械等武器,应一律拒绝入内。
(八)营业场所送款工作规定
一、营业终了,应关闭营业大门,现金尾箱严格执行“双锁或双封”规定。营业网点应提前做好送款箱准备工作,观察周围动静,保持高度的警惕。清除可疑物品,车辆和人员。
二、运钞车应按时到达网点交款,运钞车到达网点后,押运人员下车相向持枪警戒,网点负责人要对运钞车进行验车、验人、验证,认真核实接库密码并预留备查。款车停留在网点时间不宜过久。
三、对营业网点接送现金时交接应在营业柜台内电视监控下进行,检查款箱的锁是否完好,方可办理交接签字。
四、网点送款箱时,除一名员工在营业间内值守负责报警外,其他当班人员应持械协助押运人员护送现金尾箱上车,待现金尾箱装上运钞车后,员工撤回,押运人员方可上车离开。
五、如在款箱交接时或交接后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沉着冷静,保护现场,按预案处臵的要求操作,任何人不离开,并立即向行、社保卫工负责人或领导报告,保卫负责人、或领导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到达现场,视情况解决处理,如属案件,要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上级保卫部门。
(九)营业场所接款箱工作规定
一、营业网点要建立健全武装押运车组的车型、人员证件、人员照片档案,以便在接运款时网点员工对武装押运车组进行验车、验人、验证,落实“三验”制度。
二、营业网点款箱交接登记实行双方互签,要在统一设臵的交接登记簿上填写,其内容含有:网点名称、交接时间款箱数量、交接人员签名等。
三、运钞车在接款时,按照规定线路、网点先后顺序、按时到达,营业网点在接款时间内提前做好接款准备工作,检查门前环境,清除可疑物品、车辆,营业厅不得滞留外人,款车停留在网点视频监控范围之内且停留不宜时间过久。
四、在接款箱时,押运人员应该提前下车,占据有利位
臵相向持枪警戒。网点除留1名员工在营业间内值守负责报警外,其余当班人员应持械协助押运人员拎取款箱。
五、落实“双锁或双封”制度,接款交接应在营业柜台内电视监控下进行交接,检查现金尾箱锁是否完好,双方检验无误后,方可办理交接签字。待边门关闭落锁后,押运人员方可离开。
(十)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业场所必须建立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责任,负责本营业场所安全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安全员每天应对营业场所安防设备、自卫器械、自助设备、防尾随门等进行检查。
四、安全防范设施物理防范应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业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机械防盗锁》(GA/T3)等相关标准。
五、营业场所技术防范应符合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公安部《入侵探测器》(GB10408.1-2000至GB10408.9-2000)相关
技术规范、《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GB/T16572-1996)、《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等有关规定。
六、营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负责营业大厅的安全,做好押运库箱交接时的警戒和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登记等工作。
七、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八、设立营业柜台或窗口“一米线”,引导顾客在线后排队等候,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九、提醒客户保管好自己的现金财物和收据凭条,防止泄密。在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防诈骗等宣传资料或警示牌,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使用电子屏幕或在自助设备的屏幕上予以显示。
二、*****农村商业银行安全防护与技防
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营业场所防尾随门管理制度
一、营业网点负责人为本单位营业网点防尾随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苯营业网点防尾随门的管理,对执行本规定负直接责任。
二、营业期间,防尾随门必须处于锁定状态,,坚持从内部开门,任何人不得从外开门进入营业场所。
三、员工出入营业间时,必须做到“一问、二看、三开门”,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由室内人员开门进入,并按照半封闭开关制度执行,严防他人尾随进入;严禁非本网点当班的员工(本网点负责人除外)进入营业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营业场所的,需有本网点负责人或上级有关部门领导陪同,经检查有关证件无后方可进入,但需要履行登记手续。
四、上级行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到网点检时,必须有本行领导或有关人员陪同,并核对检查人员的有关证件,方可进入营业场所检查。各类人员(当班员工除外)手续齐备进入营业场所,均需履行登记手续,并签字以便检查。
五、防尾随门的钥匙网点负责人保管一套,网点人员之间使用一套,其它钥匙封存后入柜保管,领用钥匙要登记,保管钥匙的人员变动时,要按照金库钥匙管理的规定,办理
好交接手续。严禁其他无关人员接触防尾随门钥匙,严禁将钥匙挂在锁头上或门边,保管钥匙的人员变动或钥匙丢失时,要及时更换锁头,并登记备案。
六、上班前准备工、打扫卫生和出门接、送款时,不提敞开防尾随门,防止徒潜入或尾随。接到款箱后,应迅速将款箱提入营业场所内并锁好通勤门。营业终了,运钞人员未到时,不得提前打开防尾随门,必须等运钞人员到达后再开通勤门送款箱。
(十二)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各营业网点电视监控、报警设备管理,保障技防设备系统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业网点安全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和监控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系统进行24小时全天候防范监控。白天实时录像,晚上报警联动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二个月,保卫部门负责监控、报警系统日常管理,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安全检查,纳入安全保卫日常工作考核。
二、总部远程监控中心要实行24小时坐班制度,营业网点对重点部位实行可视监控、报警监控,柜(组)员监控可根据营业单位对外营业时间进行布与撤防。
三、凡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和监控系统的营业网点,要
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定期对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的设备进行一次擦拭和保养.监控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掌握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操作规程和执行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
(十三)运钞车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运钞车要坚持“专车专用”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二、各(行)社要根据基层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现金需求量等情况制定现金押运计划,确保满足调拨现金、头寸押运、款箱接送、重要空白凭证调剂的需要,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保卫部门应印制运钞车派车单和出车事项登记簿。运钞车驾驶员必须凭保卫部门开出派出单出车,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登记。
四、运钞车驾驶员必须执行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规章、制度,熟悉应急处臵预案。
五、派出运钞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直达目的地,中途遇塞车或其他紧急情况,要仔细判断,果断决策,并向保卫部门及时汇报情况,在征得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改变行车路线,并做好记载。
六、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准随便停留或兼办其它事情,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和携带其他物品,严禁装载易燃
易爆等危险品。
七、没有运钞任务的情况下,车辆应停放在单位院内或专用运钞车车库待命,随时准备执行任务。
(十四)营业场所出入门、金库钥匙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出入门、钥匙管理制度:
一、出入门制度
1、营业间的防尾随联动门在营业期间必须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要保证电源及管理的正常,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关闭电源。
2、在营业前或者营业终了交接尾箱时,前门、防尾随门电源可临时关闭,但关闭时间不应超过三分钟。
3、现金尾箱交接完毕,下班后,要关闭防尾随门电源。
4、营业期间不准给非本部人员开门,社内员工要确认周边安全才可开门,本单位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可通过前门或者后门进入营业间。
5、要确认后门摄像头中的人员安全方可打开后门。
二、营业厅钥匙管理制度
1、防尾随门和营业厅大门钥匙指定专人保管。
2、营业场所保留联动门、营业厅大(后)门钥匙两套。其余钥匙封存后交本单位领导或入库存保管,并进行登记;
移交时必须有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
3、钥匙保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上班之前打开门。
同时做好钥匙安全工作,不与其它钥匙物品混放。
三、金库钥匙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凡有业务库的金库钥匙只保留一套,由营业
场所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双人分开保管。
2、,营业场所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使用和保管金库钥
匙,双人分开保管。要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做好金库钥匙安全工作,不与其它钥匙物品混放,也不能随意带金库钥匙外出。
3、其余金库钥匙与备用钥匙和密码进行分开封存,封存
时单位负责人在场,同时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双双在信封的封存处盖章和加盖单位业务章,上交联社监察保卫部保管,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登记;。
4、因金库钥匙损坏或丢失,需要启封上交的金库钥匙时,
必须到封存的营业场所同出纳、会计人员和本单负责人在场启封金库钥匙,并在保管登记薄签字。
(十五)监控系统操作员职责
一、监控操作人员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学习,
遵守法律法规,爱护监控设备,熟练掌握监控报警器材、设备操行、保养和一般故障排除知识,熟练了解其性能、作用
和特点,按保卫部门有关规定,做好系统布防、撒防工作,履行日常检查、维护、管理职责。
二、操作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或做与值守
无关和违反规定的其它事情,认真填写监控运行日志和设备运行情况,认真做好各种登记工作。
三、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安保卫
规章制度,保持高度警惕,遇有抢劫、盗窃、治安灾害事故,立即报告本行、社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四、数字式监控必须设立密码权限,按级管理,各行、
社分管领导、保卫部门管理一、二级密码,可进入系统的操纵界面,进入回放、手动录像、云台控制、复制、摘录和销毁、册除录像及文字记录资料等程序;各操纵员管理三级密码,只能进入开关机、画面切换等程序,不得进入其他程序的操作。
五、严格机密,不得泄漏监控、报警设备、录像、防范
区域和防范措施等相关资料齐内容,不得擅自接待单位、个人参观或检查。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录像资料,必须经行、社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保卫人员陪同下方可调阅,并将调阅情况在《监控录像运行、维修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
六、监控室内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严禁留宿他人,严
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严禁在监控聊天、
饮酒、玩牌、会客、赌博;严禁洒后上岗。接接待上级有关部门工作检查、查阅和维修、维护设备,必须按制度规定,严格查验身份证并进行登记,在保卫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八、保持设备整齐清洁。数码监控设备的单位不得在主
机内增加其它硬件设备,不得拷贝安装与监控报警无关的任何软件;不得接受广播电视信号和播放其它影像、游戏;不得任意移动和遮掩摄像机镜头;不得更改主控设备程序等。
(十六)监控、报警系统操作员操作程序的管理
一 操作员上岗前操作程序
1、设备检查。查验系统供电、前端设备、线路、控制
台、监视器、主机、备用电源等设备是否正常、完好。
2、报警检查。监控、报警为一体的多网点报警联网系
统,要检查报警联动是否正常,单独报警系统或与“110”报警系统联网的单位,要认真检查防防盗、防劫报警功能。
3、实行24小时连续运行的监控报警系统,交接班前
要检查、核对监控报警系统运行状况和当前监控、报警区域、值班记录等情况,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能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4、启动设备。实行连续运行的监控系统,要严格按产
品操作指南启动系统,做好开机、录像和布防准备工作。
5、实行24小时值(坐)班和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每天早晨7:00时按操作要领解除对监控区域的技术封闭和布防,打开电视监控系统实施监控录像。柜员监控要在营业款到达营业室之前启动监控录像设备。
二 操作员值班期间操作程序
1、安全监控系统应24小时对周边环境防范要实施监控、录像,对要害通道、进出口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录像。
2、营业大厅在营业期间应对出纳、储蓄等现金收付窗口实施实时、不间断的监控和录像,营业期间营业间内的联动报警改为防抢劫报警,室内实施监控录像,在安全日志上记营业间内人员情况。
3、金库实施24小时监控录像和监听,并对周边状态实施不间断的监控和录像。交接款(箱)时要在监视下进行,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4、监控中心保持营业网点通讯联系,收到突发事件的报告,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做好记录。
5、营业终了或夜间执勤操作员,每日应对防范区域进行检查清场,确认无异常情况后,对重点防范区域实行技术封闭布防、录像,发生报警后立即通过电视监控人员,迅速查明情况,并报告值班负责人,遇到抢劫、盗窃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保卫部门、本单位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按预案进行处理,做好详细记录。不设金库的单位,每日营业终了
款项接走后,营业间内要改用报警系统和监听系统设防。
6、营业网点每日营业终了后,应对所有监控、报警联网的营业网点布防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打印)记录。
三 操作员交接时操作程序
1、整理值班期间各项记录事项。
2、保养监控设备。对控制台、监视器、电源开关、线路和备用电源进行检查和擦拭。对摄像机、报警探头定期进行检查,发生故障,应迅速查明原因,属于操作不当,应立即纠正,属于设备故障,及时请专业人员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
3、整理当班信息记录资料,并按规定顺序编号,入柜加锁保管。
4、协助接班人员做好交接班检查工作,办理交接班登记手续。
(十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管理
一、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火防爆、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确保本行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为目的。
二、应依据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GA745-2008);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规定,设计、建造、配臵安全防范设施。
(三)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三、*****农村商业银行枪支、弹药
管理制度
(十八)持枪(管)枪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本人及直系亲属无受到刑事处分或仍属刑事侦查对象的情况;
二、身体健康,精神正常;
三、无赌博、嫖娼、吸毒等不法行为;
四、思想稳定,有道德法制观念,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感;
五、热爱农金事业,愿意从事守卫押运工作;
六、熟悉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遵守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经过持枪、用枪的专门训练,熟悉枪支性能。
(十九)对持枪人员的要求
一、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办理的个人持枪证,没有持枪证者,不得持枪。
二、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实弹射击训练或夜间在库区安全巡查时,持枪人员可佩带枪支。
三、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将枪支携带回家;严禁非执行任务时持枪;严禁无故鸣枪;严禁枪口对人开玩笑;严禁携带枪支到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
所;严禁持枪进入公共场所。
四、枪支实行枪弹分存、入柜双人保管的办法,枪支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执行任务领用枪支时,必须详细登记;执行任务后,要及时交枪、弹,保管入库。
(二十)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 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任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有价证券的交通工具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有价证券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二十一)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时必
须注意的事项
持枪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任务中使用武器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使用武器前应当沉着冷若冷静地判明情况,除非遇
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朝天鸣枪警告,警告无效或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应当尽力射击其非要害部位,以利查清问题。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立即停止射击。
二、在开枪有可能误伤群众或引起灾害性后果的情况下,不能射击。可可使用枪托、电警棍或其它手段制服犯罪分子。
三、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如实向单位领导报告,按领导指示及规定处理。
(二十二)守库人员持枪的要求
一、守库人员执行守库任务时方可持枪;按规定时间内进入岗位。
二、办理枪支领用手续(每执行一次任务,办理一次交接手续),枪出库,枪证同时出库,按要领验枪。
三、将子弹装入弹夹仓内,子弹不得上膛,关上保险,折叠式枪托要打开枪托。
四、人不离枪,枪不离人。
五、守库值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判明确系发生守卫目标及自身安全等紧急情况,要迅速报警,并按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的执行任务中中使用武器的规定》要求正确处臵,事后及时报告。
六、离岗时,按程序退出枪内所有子弹,按要求进行验
枪,,办理交接手续,入柜(保险柜)后方可离岗。
(二十三)押运人员持枪的要求
一、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时方可持枪;按规定时间内进入岗位。
二、办理枪支领用手续(每执行一次任务,办理一次交接手续),枪出库,枪证同时出库,按要领验枪。
三、将子弹装入弹夹,子弹不得上膛,关上保险。
四、押运时枪支不离身,并携带持枪证。
五、折叠式枪托的枪支,必须打开枪托。
六、发生紧急情况,立即进入临战状态,判明事件性质,按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押运人员的执行任务中中使用武器的规定动》要求正确处臵,事后及时报告。
七、押运结束,立即枪入柜保管。按程序退出枪内子弹,按要领进行擦拭,办理枪支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二十四)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一、配枪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枪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枪支管理的制度建立、安全设施、监督检查、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枪支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总行配枪单位为押运中心,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确定押运中心专职枪支管理人员,保卫部门承担押运中心防
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押运中心确立二人以上专职枪支保管人员,押运中心承担防暴枪的集中保管工作,押运中心负责人对所保管的防暴枪的安全负责。
四、防暴枪押运人员对所携带的枪支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严格遵守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规定,严防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事故发生。
(二十五)持枪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一、申请携带、使用防暴枪的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二、申请携带、使用防暴枪的押运人员,必须符合枪支携带、使用条件,经监察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审查合格;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考核合格;必须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等不良习惯;必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防暴枪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无受处分记录及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三、申请携带、使用公务用防暴枪的押运人员,必须书面申请,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申领《公务用枪持
枪证》,上报区、市公安局审批,并上报办事处备案
四、配备公务用防暴枪的单位,必须建立防暴枪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防暴枪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管理设施,具备集中保管枪支的必备条件.
(二十六)携带、使用防暴枪押运人员的培训、考核
制度
一、人力资源部门要会同枪支主管的保卫部门,对携带、使用防暴枪的押运人员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配备枪支单位要对携带、使用防暴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
二、对持枪人员的培训、考核、教育工作,要有文字记载,并将安全教育情况和训练成绩存入枪支档案。
三、通过对持枪人员的培训、训练、教育工作,使持枪人员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
2、熟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3、掌握枪支的主要结构原理和基本射击要领;
4、能够独立完成枪支的分解、组合,并判断和排除一般故障;
5、了解枪支携带、保管、使用和保养的基本知识,能
够正确地进行枪支勤务操作。
(二十七)枪支保管制度
一、防暴枪应集中押运中心专用保险柜保管,实行双人保管,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簿,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时领用,执行任务后交回的制度。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时携带的防暴枪支时,做到人不离枪,枪不离身,严禁人枪分离。
二、防暴枪管理不得个人保管。
三、枪支集中保管单位,必须完善枪支保管的各种安全设施,健全枪支领退、验证、登记等项规章制度。
四、枪支集中保管要设臵两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工作认真,作风严谨,现实表现好,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枪支管理的有关法律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枪支的性能、用途和擦拭、保养及有关使用注意事项。
(二十八)枪支、弹药的保管制度
一、枪支子弹的保管必须符合使用方便、管理安全的要
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火、防盗窃。
二、枪支弹药保管应使用枪弹分存、专用枪柜、双人管
理的办法。
三、枪柜钥匙由用枪单位领导指定专人保管,备用钥匙
由用枪单位领导妥善保管,必须启用时,要经过批准并由两
人以上同时启封,参与启封钥匙的人、批准人要签名登记并记录启用的原因、时间。
四、正、副钥匙的移交或临时交接,要逐次办理交接手续,记录移交接人、接管人、监交人、交接时间等事项。
五、枪柜可存放守库室。枪柜要全天有人看守。守库室
要配备报警器材及通讯工具。
六、枪支的领用、归还,使用统一格式的《守押枪支
弹药领用、归还登记表》并装订成册;要逐次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完好状况及子弹数量。《登记表》每册册使用
完后应归档作长期保存,以备查考。
(二十九)枪支档案管理制度
一、枪支主管保卫部门负责审核配备防暴枪的购臵计
划,对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进行登记。
二、保卫部门对所配备的枪支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档案进行管理,对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与登记内容一致,确保人、枪、证相符。
三、对枪支更换、报废及持枪人员调离等情况,要及时变更枪支档案。
四、保卫部门对使用防暴枪支应配备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对所有防暴枪的枪弹痕迹档案。
五、 防暴枪支档案的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认真做
好交接工作。
(三十)枪支携带、使用制度
一、押运人员携带、使用枪支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二、携带的防暴枪支时,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公务用枪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三、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防暴枪。
四、不得携带防暴枪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防暴枪进入酒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装着非制式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不得将枪支交给非押运人员携带或保管。
九、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 防暴枪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
(三十一)防暴枪擦拭、保养制度
一、押运中心对公务用防暴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
养,防止锈蚀。
二、押运中心对集中保管的防暴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防暴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三、枪支主管保卫部门对库存防暴枪的保养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确保防暴枪的使用性能。
(三十二)枪支报废、销毁制度
一、保卫部门对配枪押运中心对不能使用的公务用防暴枪,要及时申请报废,书写申请报废枪支报告,填写《申请报废移交登记表》报枪支上级主管部门呈报 (区)市公安局枪支主管部门办理。
二、保卫部门对申请报废的防暴枪,要进行登记封存,申请报告公安机关审批后,移交枪支主管部门,统一送区或市公安局实施销毁。联社保卫部门和押运中心对报废枪支不得自行处臵.
三、保卫部门对配枪的押运中心报废、销毁的防暴枪,要进行登记造册,对已报废的防暴枪作变更登记,做好变更枪支档案管理工作.
(三十三)枪支管理检查制度
一、保卫部门要对押运中心所配防暴枪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
除隐患。
二、押运人员携带、使用的公务用防暴枪,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要随时检查枪支携带情况。
三、保卫部门对本单位防暴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不得于少三次。将防暴枪管理的检查情况向单位领导汇报。
四、保卫部门和押运中心公务用防暴枪应配合区、市公安(分)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枪支管理的指导、检查工作。
五、保卫部门随时对押运人员携带、使用、保管防暴枪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十四)涉枪案件、事故报告制度
一、当防暴枪支发生违规使用案件和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向总行分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要在24小时之内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区、市公安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二、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三、保卫部门要对押运中心的防暴枪,发生违规使用枪支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区、市公安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三十五)持枪证管理制度
一、对申请携带、使用防暴枪的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防暴枪支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二、对申请使用防暴枪的押运人员办理持枪证件,必须符合枪支携带、使用条件,参加工作二年以上,经联社保卫部门、人事部门审查合格;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考核合格;必须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不良习惯、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三、对办理持枪证的单位,建立持枪证使用、交回登记薄,持枪人员无执行任务时不得携带持枪证,由单位统一保管。
四、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人员必须枪、证同时携带,做好领用枪证使用和交回登记簿进行登记。
五、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时,领用的持枪证要与持枪人员相符,严禁持枪证混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对持枪证的遗失要及时联社领导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报告。
六、对已办理持枪证的押运人员如有调离或岗位调整,将持枪证进行封存或按规定上缴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