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总结报告 反常识经济学(通用)

反常识经济学(通用)

反常识经济学集体惩罚的经济学在一些地区存在一种观点,认为以色列不应该因为真主党的行为而惩罚黎巴嫩,因为黎巴嫩军队并没有袭击以色列,而且黎巴嫩是否有能力废除或阻止真主党尚未可知(然而,这也存在一种疑虑,即黎巴嫩是否有这种意愿)。以色列的行动。

反常识经济学

集体惩罚的经济学

在一些地区存在一种观点,认为以色列不应该因为真主党的行为而惩罚黎巴嫩,因为黎巴嫩军队并没有袭击以色列,而且黎巴嫩是否有能力废除或阻止真主党尚未可知(然而,这也存在一种疑虑,即黎巴嫩是否有这种意愿)。以色列的行动受到指责,被认为是对黎巴嫩的一种集体惩罚——由于某一个成员的行为而要惩罚整体,即使其他的某些或全部成员不应该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以色列对此回应道:真主党是黎巴嫩政府的一部分,其行动就代表着黎巴嫩政府的意愿。事实也许是这样的,但这也仅仅是实施集体惩罚的原因之一。对于致使任何不属于真主党的军队受到伤害,以色列被指控为有意针对真主党,以色列对此也作出了辩解。

我不想偏袒任何一方,但是要考虑到这种观点,即以色列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意对黎巴嫩进行集体惩罚的,为此,我打算讨论一下集体惩罚的经济学,它是一种传统的法律手段,在很多方面都有适用性。这里有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即由于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受伤,其老板为此承担的责任有多大。也许这位老板十分注重对这位员工的选拔、培训、委派、监督和管理,但员工一旦犯错,他理应为受害者负责,对于这位老板来说,不管是不是他的责任,他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通常,老板会最终支付所有的诉讼费用。法律允许老板向员工索偿,因为这名员工才是主要的违法者,但是举证问题在大多数案件中都使得老板的索偿权失去应有的效力或价值。

另外一个在法律上关于集体惩罚的典型例子存在这样一个原则,即任何一个团伙的成员有了犯罪行为,其余的团伙成员都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一个贩毒团伙殴打了一名拖欠款项的客户,其他的成员即使什么也没做,也要为此暴力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之相关的一个原则是“重罪–谋杀原则”,意味着如果一级谋杀事件发生在某一个人犯罪的过程中,尽管这个人并没有杀死人或者不希望此事件发生,他也会成为杀人重犯。

在集体惩罚背后的理论就是,除了错误行为的真正实施者,某些人会比政府获取更多的信息来防止此错误行为的发生。也许在个别案件中,老板没有什么过失,但是他应该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即使是一些间接的措施,比如使用机器人或其他机械设备来代替劳动者。同样的道理,谋划者也应该制约他的成员以避免招来不必要的麻烦,比如说银行抢劫的不法分子,也企图不被逮捕或不惹怒银行警卫及警察。

如果说集体惩罚那些无辜人员的成本超过了收益,那么集体惩罚理应受到谴责。如果政府处决了杀人犯的家人,这样做就不应该。这种惩罚措施会激发家庭成员密切监督其他成员的行为,这样犯罪率不就下降了吗?或者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吗?法律能够改变家庭成员的组成,可能导致家庭成员去杀害他们认为可能会谋杀他人的成员,因为他们害怕在家里藏匿一个杀人犯。尽管关于家庭责任的法律在降低犯罪率上很有效,但是却提高了杀人的概率,假设减少了10%的谋杀犯,但是相对于每一个谋杀案件,平均就有两个家庭被处决。

这个例子尽管很极端,但却指出了集体惩罚的本质:它是一个成本巨大的惩罚措施,因为由于某一个人犯错,好多人都会受到连累。比如,惩罚一个人的成本是X,这个人所属团队有10个人,其余人都会因他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惩罚,那这个惩罚成本是10X,而不是X。因此,集体惩罚被认为是一种极为例外的处罚措施,但是它极有可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只要集体惩罚的力度比较温和,或者相对而言对那些未防止不法行为发生的人的惩罚成本巨大。第一点可以从对孩子们比较温和的处罚措施上表现出来,包括面对两个争吵的孩子,家长都会给予处罚,因为家长无法辨明到底是谁的过错,或者老师在课后会让全班同学都留下来,因为他不知道是谁向他扔了废纸团。这些都是比较简单的例子,那些无辜受罚的人获得了必要的信息,他们当初有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犯错的人采取行动。相比于惩罚者,这些人把问题处理了的成本会较小,因为惩罚者不清楚到底是谁犯了错,这样的话,集体惩罚的成本也就变小了。

至于第二点,我们可以从以色列下令拆除自杀式爆炸者家的房屋的策略中有所体会。这个自杀式爆炸者本身毫无畏惧,他造成的伤害非常大,尽管政府对其家人实施的集体惩罚力度很大,但相比于其造成的伤亡,已经算是比较温和的了。

因为战争本身就不会区分不同的人群,那些生活在战事高发地的无辜的人本来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惩罚”,但这些人受到的并不是蓄意实施的集体惩罚措施。首先,这些人通常没有能力阻止战争的爆发。但是,至于在黎巴嫩真主党引发的战事冲突,毫无疑问,黎巴嫩应该为这种公然在他国领土上进行集体攻击的侵略性行为负责。这种责任属于集体责任,国家有权进行集体惩罚。但是你如何惩罚一个国家呢?一个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惩罚一个国家就意味着要惩罚这个国家的公民,即使他们什么都没有做,或者已经尽力阻止此事的发生了。其次,对于惩罚的合理性的评估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比如破坏团体造成的危害、对公民造成的危害,以及这种惩罚措施成功促使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来类似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最后一点十分关键,因为一个国家很难防止在国土上遭遇****,这就是为什么东道国要为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负责了。

我之前也谈到过死刑的问题。集体惩罚会导致家庭成员的逃逸。这或许就是惩罚者的兴趣点所在:如果黎巴嫩居民为了避免因真主党的行为而遭受集体惩罚,逃离到黎巴嫩南部,那么以色列军队在黎巴嫩处理真主党的问题就更加得心应手了。

波斯纳

评论

集体惩罚属于减少犯罪、军事侵略以及其他杀伤性事件的消极激励措施。有关集体惩罚的威慑力,常常有很有力的证据。司法部门通过警察、武装部队来惩罚进行这些犯罪活动的个人或团队,是惩处这些造成社会伤害的事件的首要部门。此外,有时候积极的激励措施适用于鼓励私人的执法力量。我们可以通过付款给那些发现白领犯罪的举报人、提供有关敌国军事秘密的间谍,以及提供有关犯罪分子或未解决的犯罪问题的相关信息的个人,这样我们就实现了积极的鼓励作用。

在其支持集体惩罚的讨论中,波斯纳运用了老板与员工的例子。对于处罚老板,波斯纳已经给出了合理的解释。还有一个经常被使用的例子,即酒吧的老板常常因意外事故或其酒吧中有人酒后惹事而造成伤害的事件受到处罚。同样,一些地区认为某些营业厅的业主应该为产生的意外事件或由客人造成的伤害负部分责任。

我认为,在这些酒后事件和其他情况下实施集体惩罚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些被处罚者根本没有能力去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那些舞会的负责人能够监督每一位客人喝多少酒,尤其是在鸡尾酒酒会上吗?我认为运用消极的激励措施是不明智的,除非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给舞会主办方自己敲响警钟,否则,最好是处罚那些喝醉酒后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人,他们才是应该弄清楚自己能喝多少酒的人。

相比于舞会承办方,酒吧的管理者更容易弄清楚顾客喝了多少酒。但是,惩罚那些给客户提供过量酒水服务而导致这些顾客酒后犯事的酒吧管理者,就会使一些酒鬼产生到很多家酒吧喝酒的动机,每到一家酒吧,他们都会要很多的酒。相比于在一家酒吧喝酒,到许多酒吧喝酒的成本会比较高,但同时也惩罚了那些知道酒后不要开车或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酒鬼。很肯定的是,处罚很多家酒吧并没有多大的意义,所以我的结论是:在这个案例中,最完美的策略就是只处罚那些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喝得烂醉如泥的人,不要去对酒吧的管理者和其他人进行集体惩罚。

下面再举一个不同的例子,父母常常因为自己的孩子闯祸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父母可以通过严厉管教与处罚来制止孩子这些不良行为的发生,但是过了一定的年龄,也许16岁或18岁,父母对孩子的管教会越来越少,父母对孩子的责任也会逐渐消失,而孩子也应该随着自身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培养起自己的责任感。

父母死后,孩子们也要承担父母留下的债务,孩子也会因为父母的一些反社会的行为而受到处罚。在发达国家,这种集体惩罚已经没有了,主要是因为孩子们没有能力去阻止父母负债或进行犯罪活动。而对这些孩子予以集体惩罚的主要原因就是他们的父母都非常关心他们,如果孩子有责任为父母的行为负责,那么关心孩子的父母可能就不会去欠下自己还不清的债务或者进行犯罪活动了,但是这种集体惩罚对那些自私的父母没有什么影响,他们的孩子仍然会因为父母的自私而承受巨大的痛苦。

我举一个不同于波斯纳所举的黎巴嫩的例子,即德国人应该为希特勒和纳粹分子所实施的暴行承担责任吗?许多德国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不可避免地承受了太多的痛苦和折磨,尽管由盟国对一些城市和德累斯顿的轰炸是不必要的。处罚这些领头的纳粹分子是应该的,因为这是德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为他们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为数百万犹太人、波兰人、俄罗斯人以及其他种族的人的死亡而处罚纳粹分子是应该的。

然而,让那些选举希特勒当领导人的德国人承担责任未免太牵强了。那些刚开始投票支持希特勒的人,万万不会想到他会对这个世界造成如此大的伤害啊。

贝克尔

来自贝克尔的补充思考

死刑的使用,牵扯到太多的情感因素,不可能用一种理智的方式来探讨这个问题。在我写完有关死刑的评论之后不久,我就在意大利举办了一场有关教育投资的大型讲座。很明显,意大利新闻媒体报道了我的评论,并指出我赞成死刑处罚。在讲座之后的提问阶段,一位年长的绅士站起来问了我一个问题。他的情绪十分激动,说了一些让我应该感到羞愧的话,他认为因为我对于死刑所持的态度,不应该被邀请来做公开的讲座。

也许关于使用死刑,从情感上来讲,人们会强烈地反对,而且能够证明死刑有威慑力的实证文章也十分有限,但是这不并代表不能使用死刑。实行死刑还有一定的社会价值,特别是我们通过死刑可以拯救许多无辜的人。既然这种手段具有社会价值,那么情感上反对死刑的看法是不应该阻止未来关于死刑是否会产生威慑力的研究的。

只是在下一届美国总统大选之前我才开始写有关这个问题的文章。我每天都在关注调查的数据等情况,但是绝大多数数据都来自Intrade公司所发布的信息。早在2008年初,Intrade公司在预测选举结果时,就预测奥巴马可能会获得最终的胜利,几个月后预测奥巴马获胜的可能性仍然保持在50%以上,在金融危机发生后这种可能性更是迅速增大。到了选举之前,预测结果已认为有85%获胜的可能了。

选举之后有评论指出:网络选举对于最终的选举结果是一个很好的预测。

这些网络博弈市场对于过去的选举结果也有很好的意义,它们的优势在于网络博弈者会把钱用在风险投资上,但是他们只回答相关的问题,信息会产生聚合作用,这是允许网络**存在的另一个原因,并不是我最初讨论的重点。我能肯定一点,诸如网络扑克游戏、网络**等不会直接给社会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尽管部分学者认为通过这种**游戏可以更多地了解人们如何计算获胜的可能性,以及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

来自波斯纳的补充思考

从我们关注兴奋剂开始,我们逐步把注意力转移到增强认知能力的药物上来,比如莫达非尼用来处理精神上的问题,同时该药物也被健康的人士通过增强注意力、记忆力、清醒程度以及精力来改善自我的认知能力(咖啡也具有同样的作用,但是效果不那么明显)。

我相信,相比于禁用运动兴奋剂,禁用精神兴奋剂不是那么站得住脚。通过增强自我认知的能力,可以产生一个正向的外部性,因为表现突出的人也不可能完全靠自己将所学的全部知识创造出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而其他的一些生产者,部分收益会转化为消费者剩余。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在智力这个领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比如,要进一所好的大学或者获得奖学金、学术奖项,或者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使用精神兴奋剂会给那些不用兴奋剂的人造成很大的压力,这些人考虑到兴奋剂会对身体造成不利的影响,因而不愿意使用。同样,还存在一方面的风险,即这种兴奋剂只能产生短期效应,可能会夸大一个长远的能力,比如考试时发挥会好一点。(这是我反对考前辅导的原因之一。)针对这个问题的一个客观事实是,相比于运动兴奋剂,在允许与禁止使用增强认知能力的药物方面,很难划清界限。是不是智商高于100这个平均水平的人不应该使用此类药物,而那些智商低于100的人应该使用药物以达到100这个水平呢?这样很荒谬。智商为120的人肯定会认为他应该被允许使用这种精神兴奋剂以便与那些智商为130的人在学业和工作上进行竞争。依此类推下去。

在本书中,这部分将两个话题——酒后驾车和死刑——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有趣的法律规定就是“社会主人”的侵权责任。这个术语涉及法律内容,现在在许多国家都在实施,它要求一位公司的老板,一家餐厅或酒吧的负责人,或者一位纯粹的负责人要为客人的受到的伤害负责,还有就是要为那些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客人酒后还要开车却继续给他们提供酒水而使客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的事件负责。这些卖酒水或饮品的商业机构的责任范围没有发生多大变化,一直都受“德拉姆店”法律条款的制约。

思考有关社会主人的责任的方式之一就是想象一种场景,一位休班的警察在一家酒吧待着,看到一位明显喝过酒的客人离去,然后上车准备驾驶。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逮捕他。事实上,一些商业机构的负责人应该尽量使酒吧和其他机构成为辅助警察的力量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种类比有助于我们将这种社会主人的责任看做实施集体处罚的一个例子——那些本应该阻止伤害性事件发生却没有阻止的人是应该受到处罚的。

事实上,一项最近的研究发现,只有2%的酒后驾车的司机被逮捕。这再次强调了我之前的一个观点,即事前监管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依靠事后监管会更加有效——对那些造成他人伤害的酒后驾车的司机进行严厉的处罚。

考虑一下反恐资金在联邦机构、当地警察局以及其他应急部门中的分配问题,我现在比较倾向这样一种观点,即只让那些有比较优势的城市采取措施以收集有关哪些居民可能是恐怖主义的支持者的信息,并保护所在的地区和设施(比如纽约地铁系统)。这些收集信息以及巡逻监视的活动都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活动。但是考虑到资金的问题,比如雷达、五角大楼监测器、辐射屏障、通讯设备以及净化设施,联邦政府就有比较优势。除了通过购买大量商品从而获得优惠价格外,联邦政府还可以保证不同的城市获得比较好的收益,拓展规模经济,并且从多种角度考虑费用问题,获得资金支持,减小当地政府的压力。所以,我打算改变原先的观点,现在认为美国国土安全部在强调城市的资金规划而不是员工费用这一点上有点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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