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结算协议书】 门诊手术协议书范本
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结算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门诊统筹实行人头付费,甲方确定乙方人头费定额标准为每月 元/人。
第二条 甲方于每月10日根据乙方实际签约人数,在预留5%的考核金后,向乙方拨付当月的门诊统筹费用。
第三条 一个年度末,甲方将对乙方人头付费预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终清算,具体标准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489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乙方承担对本乡镇辖区内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可以协议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
第五条 乙方负责本乡镇辖区内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的二次补偿工作。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1月1日至 年12月31日,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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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2 月 日 年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