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授权书
授 权 书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办理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查询、使用、报送本单位全部或部分信用信息,具体约定如下:
一、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第 项涉及到本单位的业务时,可以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有权对查询到的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打印、保存和使用:
(壹) 本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用于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下柜、授信后管理等用途的。
(贰)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用于提供担保的审核与贷后管理等用途的。
(叁) 本单位关联单位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业务,需要了解本单位信用状况的。
(肆)本单位提出信息异议,用于处理异议核查的。
(伍)其他事项(请具体说明) 。
二、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行根据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专业运行机构的报送要求,有权将有关与贵行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的信息,包括与上述法律性文件有关的履约信息,以及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报送至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本单位同意,在本单位发生
与贵行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项下的违约时,贵行有权根据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本单位的违约信息,并可以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外包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三、若第一条所述的涉及本单位的业务审批不通过、未实际发生,本单位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以及本单位的基础资料、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等。
四、本单位声明,贵行已经依法向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本单位已经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条款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授权书条款的约定。
五、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之日起,至本授权书授权事项项下的业务办理完毕并结清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授权书不可撤销。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