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扬州市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作者:王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
摘 要 对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存在着覆盖面不够大,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以及康复服务系统设置不科学,人员配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人文关爱。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分析并论述了扬州市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智障儿童 社会保障制度 发展现状 问题分析
作者简介:王颖,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系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65-02
当前我国智残儿童不仅基数大且以每年20万的速度增长,其中有68%属于智障儿童。政府和社会各界力量必须竭力保障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获得相应的医疗康复资源,在最佳康复期获得最大效果的康复,使之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获得和其他正常的儿童一样掌握基本的生存技能和社会交往的机会,实现社会公正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扬州市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社会救济制度
扬州市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了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救济制度,其中也包括了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措施,但尚未出台针对智障儿童家庭社会救济政策。 2012年3月12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推进幸福扬州建设的意见》中“实施残疾人生活关爱工程,对市区7-17岁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元”的要求,其中包括了对于当前年龄介于7-17岁,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的智障儿童予以每人每月50元的补贴。同时《关于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扬州市区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00元。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重残补贴金标准。
(二)医疗保障制度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出的新要求。然而智障儿童的医疗保障还十分薄弱,康复救助不及时和医疗救助覆盖面窄等问题是大多
数贫困智障儿童家庭的头等难事。据资料显示,智障儿童的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是全部居民家庭人均水平的2.5倍。由此可见,完善智障儿童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迫切。除了针对一般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政策,扬州市委和政府通过了专门的智障儿童医疗保障项目“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的康复医疗项目”。
(三)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助
智障儿童由于智力因素的限制和社会资源的匮乏及法律知识以及维权意识的薄弱,加之相当一部分贫困的智障儿童的家庭无力承担额外费用,使其在维权和参保等方面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除了针对一般人的社会保险的参与办法,于2012年3月,扬州市残联发了《关于组织市区智障儿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苏残发[2009]68号〈关于给予特殊困难智障儿童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的意见》。其中规定了确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智障儿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对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
二、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 扬州市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农村地区智障儿童社会保障项目的缺失。根据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扬州市智障儿童总数中,农村智障儿童的人数为占74.11%。由于城市和农村收入差距的存在,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较低,健全的社会保障对农村智障儿童的生存发展显得更为重要。在和扬州市邗江区残联康复中心主任王国权的谈话中,笔者了解到,目前针对农村智障儿童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是在保障基本生活方面,如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以减轻重度智障儿童家庭的负担,针对对贫困的智障儿童家庭予以临时救助,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质量,如果实在农村,帮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减轻他们的医疗费负担。但是,在农村智障儿童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疏导,儿童的教育培训和医疗康复训练等方面出现了缺失。正对这种情况,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创建残疾人示范康复室的工作意见》,各区、镇都开始陆续的推进社区康复室建设工作。“但除了试点单位外,大部分社区康复室的设备简陋,形同虚设。大多数智障儿童的家庭成员甚至不知道有康复室的存在。”
2.智障儿童参与社会保障覆盖面窄,水平低。据2001年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一次抽样调查显示:扬州0—6周岁残疾儿童中有近35%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医疗康复服务,特别是智力障碍和视力障碍儿童,接受康复服务的仅占27%和48%;在接受康复服务的儿童中,大多数是家庭成员的自我服务,仅仅一小部分在各级各类的专业康复机构中接受专业康复治疗服务。第二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0-14周岁智障儿童得到社会保障还不到一半。从没有接受过任何救助和康复服务的平均比例超过50%。到了2008年,第三次扬州市残疾人调查结果显示:残疾儿童对教育,生活,医疗,康复保障等方面需求较大,对残疾儿童相应的专业服务仍显不足。所以可以说智障儿童的社保覆盖面以及社保水平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智障儿童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政府和社会对智障儿童的特殊支持的力度有限。对智障儿童来说,政府支持、社会支持和自我支持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才能更好地为他们这一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更好的帮助,帮助他们减轻来自社会环境以及自身心理等方面的压力,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使他们摆脱贫困,认识到自身的生存价值,提高生活质量。在智障儿童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家庭成员提供的个体支持占了他们支持体系中的很大一部分,而相比之下,政府支持和社会支持力量显得较弱,效果不明显。目前大部分智障儿童家庭特别是农村中的重度智障儿童的家庭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家庭经济收入太低,其次是劳动力的匮乏,家中的成年人在工作的同时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照顾儿童的日常生活,这时候就会显得力不从心,还有康复及智障儿童特殊教育的花费太大,直接影响到了智障儿童家庭的生活质量。以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为对象所做的的调查结果显示,无论家庭式遇到了何种困难,劳动力短缺还是经济困难,智障儿童的首选求助对象都是亲戚,它占求助家庭支持系统的65.3% ,其次是政府的各项补助项目,大约占20.3%。也就是说智障儿童家庭的支持力量几乎全部来自于家庭和政府,而社会力量的支持几乎没有。
(二) 扬州市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1.智障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法规滞后。客观的说,我国至今还未制定和出台一部完整的和统一的针对智障儿童的社会保障政策,而这方面的法律也是空白,扬州市大多是在国家政府出台的各项残疾人保障的“办法”和“条例”下进行各项工作,而缺乏针对智障儿童的地方性和专门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就扬州市智障儿童具体的社会保障工作而言,需要有针对性的和地方特色的智障儿童保护条例以及各项具体的社会保障政策来规范各项工作,确保智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教育,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然而目前扬州地区现有的指导和统筹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工作的法规与政策层次比较低,大都依附于其他的社会保障项目。比如现有的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与政策是针对所有残疾人士和残疾儿童,而智障儿童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又或者针对某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项目(如针对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作的局部规定。
2.智障儿童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问题。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了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当然其中也包括了智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它直接关系到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具体服务和管理中的各种问题。然而目前扬州市各基层残联组织建设尚需完善,这也影响了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具体服务过程和管理的水平。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扬州邗江区公道镇的辖区残联已经设有残联理事长,但还没有设立具体负责各项事务的委员。该镇残联存在办公人员数量不足,办公条件简陋,经费不充足以及经费来源渠道不稳定等因素,妨碍了其机构的正常运转。笔者在走访公道镇的村民时了解到,大部分的智障儿童及其家庭成员对残联这个团体并不了解,他们认为残联只是残疾人领残疾人证的一个政府部门,而不是可以为了维护他们合法权益而为其提供各项具体服务的社会团体。该村残协也没有成立,也没有设立具体负责各项事务的委员。目前的情况是该村的村委会的委员们为各个智障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日常帮助,但这仅仅是基于社区认同依靠他们的同情心而进行的活动,并且主要集中于智障儿童的生活上的照料,缺乏对智障儿童医疗和康复服务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的培训,专业性的服务能力不强。
三、扬州市智障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一)加大社会保障的经费投入
从智障儿童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来看,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一个主要资金来源的渠道。无论是以怎么样的方式提高智障儿童的生活质量和教育质量,大量的资金投入都是必要的。近些年,扬州市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但是投入到智障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费用并没有得到相应幅度的增长,这必然导致智障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改善。针对这种情况,《扬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各级财政将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重点保障范围,这项纲要同样适用于智障儿童,使得每年投入智障儿童的社保制度建设的费用按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幅同步增长。
(二)完善智障儿童的社区康复制度
由于智力残疾程度的不同,智障儿童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很大。而大部分智障儿童居住分散,对其管理和服务不易,要满足其社会保障需求,就要发挥社区(村级)组织的灵活性。社区的智障儿童工作人员对本区的智障儿童的生活状况往往非常清楚,因为清楚他们的境遇而同情,服务时带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因而对其服务常常遵循个别化的原则,能够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在智障儿童社会保障管理方面,应尽可能的发挥社区工作人员的主动型和积极性。同时要积极的鼓励各方社会力量参与智障儿童的社会保障事业当中来。 对于众多有康复需求的智障儿童,康复救助的工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只有建立完善智障儿童保障机制以及儿童智障的早预防,早筛查,早治疗,早康复的长效工作机制,使智障儿童的社会保障工作走上常态化和制度化发展之路,才能真正满足智障儿童的康复需求,解决现实社保制度运行中的遇到的问题,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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