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联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分
一、法律依据
1、个人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 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雇佣关系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两者区别
1、是否按过错承担责任。如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前提下,雇主才能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2、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3、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存续时间较短;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要长于劳务关系。
4、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仅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责任,并不涉及提供劳务的一方的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情形下,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