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总结报告 学籍管理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精选)

学籍管理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精选)

学籍管理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大教[2005]115号)校内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注重学。

学籍管理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

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大教[2005]115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全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四川大学

二OO 五年九月二日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外国留

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四川大学入学

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二)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

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三)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

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

间内,按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凭交费收

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取得学习资格。未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到学工部申请

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

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课程修读

第七条 学制与修业年限:我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可为3 — 6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可为4 — 7年。

第八条 学生以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在指导教师指

导下,确定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

第九条 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

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 学生在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

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的规定取得的创新教育学分可作为

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重修:

(一)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

(二)学生对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以最高一次分数记作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参加TOEFL 、GRE 、IELTS 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二)学生在校参加上述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较高要求分数者,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1至大学英语-4课程;达到基本要求分数者,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1至大学英语-2课程(详见川大教[2005]76号文件) ,其成绩按一定标准折算后记入学生成绩单,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免听: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所选课程均不得申请课程免听,第二学期及以后的各学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课程免听:

1、学生在选定某门课程后,且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7及以上,可申请免听该门课程;

2、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后选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

(二)学生选定课程后,向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提出免听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所在学院签章的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证明,在符合本条第一项各款的条件下,主讲教师可以同意学生免听课程,但是学生必须完成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等)。

第十五条 凡经正式选定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和学校认可的课程学分,须按照学分数计费。

第四章 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和第二专业(双学位)制度。

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学生可取得辅修和第二专业(双学位)学习资格。取得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可通过组班和跟班两种方式修读辅修和第二专业 (双学位)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

第十九条 修读了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课程,但未取得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证书的学生,其学分可冲抵相应的主修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正式选课的课程均应参加学校或老师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未正式选课的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查不合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九级制记分,考查课程一般按九级制记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应由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三个方面综合评定。学生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考核两个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

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表:百分制分数、九级制等级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

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二)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需申请缓考者,应按《四川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同时按照《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在毕业前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成绩优良,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且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数平均达到20以上;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转专业规定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申请,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往其它高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在校修读已满三年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我校报四川省教育厅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的本人转学申请;②相关证明材料;③学院签章的成绩单;④学生的新生录取名册。

第三十三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学生管理,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

(二) 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

(三) 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期间学生应遵纪守法,行为表现应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个人或监护人负责;

(三)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四)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五)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符合条件的,学院方可同意其复学。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为保证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学生应在复学学期选

课前按规定办理注册复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院可以根据复学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期限以及课程修读情况审批其复学后编入原年级或下一年级学习,并在复学申请表中签署明确意见。

第八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连续两学期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两次学业警告劝其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累计得到三次学业警告者;

(二)学制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75%,且未申请推迟毕业者;

(三)修业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90%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不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七)开学时无故两周或超假两周及以上未注册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查,经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受校长委托或由学校制度规定的由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以下述方式之一送达本人:①直接送达;②邮寄送达;③留臵送达;④公告送达。

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参照《四川大学学生校内申述处理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办法办理申诉事宜。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

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章 毕业、学位授予、结业、肄业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全面鉴定,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辅修专业证书、第二专业(双学位)证书的发放:

(一)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读辅修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校发给“四川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二)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修读第二专业并达到第二专业毕业要求,学校发给“四川大学第二专业证书”。

(三)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和第二专业证书的基础上,达到四川大学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发给“四川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制年限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获得教学计划总学分的75%及以上,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且未申请推迟毕业者;或修业年限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获得教学计划学分90%以上,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生离校后,在该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补考),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

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结业生在返校重修考试或未获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返校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取消其重修和考试资格,并不再变更所做的结业处理,不再重审学位资格申请。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返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校学习的非学分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在不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仍按《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川大办[2001]10号文)执行。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