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的现状和对策【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浅谈中国电子政务再发展的方向与路径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
电子政务是信息化发展的成果,但任何技术如果没有法律进行制度保障就将失于无序。本文对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的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重点解释了当前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存在问题,并提出了适合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发展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政务,法制化,问题,建议。
所谓电子政务,即指各种公务机构通过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务活动方式的变革,提高行政效率,发展民主决策进程,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的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与结果。其实质为社会信息化大潮中政府服务的信息化,从而得以形成新的信息化的政府管理体制。我国电子政务这几年的发展,从技术层面而言,尤其是硬件设施建设方面与西方电子政务建设已经差距不大。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电子政务的软条件建设十分欠缺后落后,尤其是电子政务法制化进程,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显滞后。电子政务发展所需的法制机制很不完善,在目前我国,法律不仅未能成为政务电子化开路的先锋,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都在阻碍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发展概况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可以追溯到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步计算机安全法规。这一时期,电子政务法制建设以探索为基调。一方面,当时的电子政务、电子化办公并未在国内得到普及和重视。80年代末期,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所开展的办公自动化(OA)工程,建立了各种纵向和横向内部信息办公网络,为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技术奠定了基础。这可以算是我国电子政务的雏形,但其仅仅在国家机关内部构建,远远未达到电子政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另一方面,当时的法制环境比其当前更为薄弱,人民的法制意识极为单薄,社会刚刚从
文革的动荡中转过来,整个社会的立法工作才刚刚开始。因此,无论是从电子政务发展的角度而言,还是从在那一时期法制化发展的角度而言,90年代的电子政务法制化才刚刚是探索、起步的阶段。
1997年,是这一阶段的一个高潮,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迎来了一次丰收。5月20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同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颁布,后者有效遏制了当时国内域名被外国投机者大量抢注的现象。5月30日《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12月,出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伴随着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开始得到初步的建立。但是,透过以上法律文本我们很容易发现,当时的法律制定更多的是在信息技术层面的支持,无论是域名抢注还是信息安全,更多的都是对电子信息技术的法律支持,可以说,在这一阶段,电子政务法制化关注的法律阶位较低。
2000年起,是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的又一阶段。这一阶段电子政务开始大规模的向各级政府普及,政府门户网站大量出现,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开始采用电子化服务的方式。这一时期,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突显出三个特征。
1、高阶法的出台。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明确了电子政务的方向和原则,使电子政务获得了法律的认可。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赋予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法律意义,从而促进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这两部法律,相比较之前制定的法律,都属于高阶法的范畴,在法律运行中,高阶法优于低阶法,从而,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统筹作用。
2、法律文本开始显现政府服务定位。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府在电子政务过程中也越来越明确自己在信息网络社会中的作用。北京的首都之窗、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其他各地优秀的政府信息门户诸如宁波、深圳等城市的政府网站,都体现出了一站式服务的特点。而随着电子政务朝服务型发展,其相关法律也不断明确电子政务“服务”之本。如《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002年《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可见,电子政务相关法律已经初步形成一套基本完整的法律体系,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
3、对原有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从1994年开始建设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已经历时18年。法制化建设不仅仅是出台新规定、新法规。同时,也必须因时对原有法规进行修改。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为例,其自1997年颁布以来,已经累计修订4次,2003年一次,2009年又重新修订,2012年5月28日,最新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出台。这多次修订,也与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轨迹相吻合,体现了我国电子政务法律建设务实、合理的一面。
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整个趋势看,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建设是良性的,不断发展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建设不仅仅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随着我国电子政务的飞速发展,我国电子政务法制环境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存在诸多缺陷,未有纲领性法律文本。
从立法而言,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我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虽然初步建立,但是,这一法律体系是极为不完善的。首先,其缺少一个纲领性的法律法规。如美国在2003年专门制定了纲领性的《电子政务法案》。而在中国,不仅没有纲领性的电子政务类法案,而且,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尚处于建设阶段,也并不完善,时自今日,任未有程序性的行政程序法出台。可以说,从整个法律环境而言,都是有所欠缺的。
2、立法层次不高且结构不清晰。
我国电子政务的立法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立法层次较低。且立法采用分散式立法方式,但由于法律建设初期,法律文本数量少,覆盖面窄,各法律法规间相互较为独立,没有形成很好的联系,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在电子政务领域,时常遇到有许多事项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未能得到事先的明确。
3、由于电子政务涉及政府信息安全,对电子安全的立法尤为重要而欠缺。
电子政务信息关系到党政部门、各社会机构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 因此, 电子政务信息在安全性方面的要求较高, 电子政务信息的安全性是电子政务建设和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立法对于电子安全的保护还停留在技术层面,专门针对公共部门网络安全的法律尚未出台,电子政务的安全性并未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
4、电子政务法制化建设停留在法律撰写上,忽视了法制环境、相关法律人 员培养、专门执法者建设。
我国的法律传统较之西方国家较为浅显,社会大环境对法制的重视程度不 够。电子政务人才的培养中,更多的是侧重于计算机等技术型人才,而缺少法律型人才,而在法律体系人才的培养中,又缺少对专门的信息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哪怕是专门从事信息类法律研究者,更多为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研究,这与电子政务兴起较晚有一定关系,但也客观反映了电子政务法制化人才培养的尴尬局面。而反观外国,美国有专门的C-37网络警卫队,以此作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举措,而我国的网络警察还刚刚起步,在中小城市远没有得到普及和重视,信息化浪潮中,如何保护好公民在网络中的利益不受损害,保护国家利益,成为我们应当重视的问题。对专门的网络执法者的忽视,势必会加剧这一恶果,从而造成国家和公民个人的损失。
三、对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的些许希冀。
尽管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其发展是迅速、良性的。应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存在着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电子政务法》作为电子政务类法规的纲领性法律。通过纲领性立法,采用单行立法与分散立法相互结合的方式,从而克服当前电子政务立法松散、联系不够精密的情况,不断补充欠缺法律,形成高低阶法律文本、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相互补充、协调的局面,从而构件完善、合理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定中,要特别重视对电子政务领域的秩序引导,从而保证电子政务合理、有序发展。
2、进一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是信息化的根本,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一方面有利于立法决策,信息的完整可以给法律的制定以更多的支持。另一方面,公民可以对政府进行有力的监督,从而保障法律的执行。政府的信息公开不仅仅
是政府主动所为,更应将此法制化、常态化。通过法律文本的约束以保证信心的公开、透明,从而形成良性循环。在目前而言,《政府信息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不完善。立法者要加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建议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法》,将低阶法升级完善为高阶法,从而保证电子政务的信息来源,促进电子政务发展。
3、加强对电子政务的法制监管。电子政务本质上还属于公共部门依法行政的范畴,但是法律监督对电子政务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力度不够,电子政务也可能存在和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个人信息被窃导致的财产损失已经屡见不鲜。因此,立法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可能产生问题的预防,并做好监督工作,防止电子政务被不法分子窃用。
4、加强电子政务相关法律人员培训,加快网络经常队伍建设,尤其是基层、农村的网络警察队伍建设。
对立法者而言,应当加强专业电子政务立法者的素养、数量,这样才能使所立法律法规有质可循。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法律的高质量执行。同时,对于网络犯罪等现象,要加大网络警察的培训、培养,建立相关机制,对于城市基层、农村地区,要加大网络警察的部署,以防止基层的网络犯罪。
5、通过法律加强对各地电子政务的规范引导,从而逐渐消除现阶段存在的各地方多标准发展电子政务的现象。
四、结语
电子政务法制法发展面临问题,其实并不仅仅是我国所存在的,这是一个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而存在于各国的普遍问题,但是在我国显得尤为尖锐。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蓝本,秉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宗旨,而不是照搬照抄西方现有相关法律。法律的制定应当从本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情况,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最终使法律能够满足并促进和引领电子政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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