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总结报告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精选)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精选)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章 总 则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法律责任 附 则 总 则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章 总 则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法律责任 附 则 总 则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法权益。 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 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 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 理人的合法证明。 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 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 关部门审批的业务 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 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 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 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 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答复,说明理由。 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 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 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 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 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 业承担。 业承担。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 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 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 业的事务管理。 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 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 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 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 帐户储存; 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未经投资人同意, 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 未经投资人同意, 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行会计核算。 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 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 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 工工资。 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 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 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 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 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 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 企业有权拒绝。 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 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人决定放弃继承; 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 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 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 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 顺序清偿: 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 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 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 转移、隐匿财产。 转移、隐匿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 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 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 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 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 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 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 出租、 转让营业执照的, 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涂改、 出租、 转让营业执照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 销营业执照。 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 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 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 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 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 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 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 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 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 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 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 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 企业提供财力、 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 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 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 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 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 独资企业予以登记, 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 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成犯罪的, 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 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 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 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 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 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 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精选) 总结报告 第1张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精选).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精选) 总结报告 第2张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精选) 总结报告 第2张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精选) 总结报告 第2张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精选) 总结报告 第2张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精选) 总结报告 第2张
[个人独资企业法法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条(精选) 总结报告 第7张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