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解读 [解读《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摘 要】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新修订后的新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强化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并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关键词】 事业单位; 规则; 解读
2012年2月7日,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下称《规则》),公布修订后的《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这对适应支持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以及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有裨益。
一、制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背景及意义
2012年1月20日,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之九着重强调“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2012年开春之际,财政部会计司研究制定了2012年会计工作要点(共11个方面),其中也提出了“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促进公共财政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可见《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发布将是这次重大改革的前奏,与之相配套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有望于2012年修订发布。
原《规则》是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15年间未进行任何修订,已成为我国会计制度体系中最滞后的一环。随着财政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它的服务对象、服务方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进一步适应支持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以及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修订《规则》势在必行。
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基本框架及创新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共分12章、68条,从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等方面,简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财务管理内容,强化财务管理措施,严格财务管理权限,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向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规则》有以下创新:
1.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打破了原《规则》收支计量与确认的局限性,原《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在其经营性业务的会计核算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对非营利性业务采取收付实现制。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事业单位既要接受财政部门对预算资金的价值管理,也要对自身预算资金的价值与实物双重管理,而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性,采取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法,造成会计事项的不配比。另外,随着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日益注重绩效考核,因此,《规则》在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用,则可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有助于更好地加强财务管理,如实反映单位的业务收支及结余情况,有助于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考核业务成果、制订收费标准、筹划资金来源、进行经营决策,反映单位的资金运行全貌,有利于对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2.固定资产确认与后续计量有了历史性突破。《规则》第四十条将固定资产的确认从原来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提高到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普遍提高,原《规则》对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标准明显偏低,使得一些具有明显的低值易耗品特征的物品由于单位价值达到了规定金额而要求必须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从而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提高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标准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价值要求。
原《规则》规定“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存在对等关系,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核算固定基金,这使得事业单位的净资产不能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状况;同时也虚增成本虚减结余,事业单位在购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借记“事业支出——××购置费”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专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显然此处理虚增了成本和虚减了结余。
《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规则》虽只在此处提到了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相关的字眼,在固定资产管理条款中并未提及折旧事宜,但无论如何,这较原《规则》有了历史性的转折,应该说在事业单位中固定资产及折旧确认与计量问题上,相关部门开始考虑和引用企业会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本做法,使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不再背离,并使其向市场化的方向更进一步。
3.投资管理更加严格。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则》明确规定,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4.加强了财务监督。目前,事业单位监督审核程序不完善,监督力度薄弱,事业单位内、外部财务监督部门执法不严,单位财务监督管理特别松散无力,直接导致财务管理的低效能和国有资产的侵蚀流失。《规则》新设“财务监督”一章,明确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5.财务分析多元化。新颁布的《规则》打破了原《规则》财务分析的片面性,新增了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分析,用于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还新增了资产负债率指标分析,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新增的财务分析指标丰富了财务分析内容,较全面、完整地披露了事业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如科研、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绩效目标、效果、影响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公共财政重大投入(支出)管理目标不明、责任不清、效率不高、浪费严重甚至官僚主义等后果。●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S].1996-10-05.
[2] 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S].201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