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变更
【摘要】: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泰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在泰州市西广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泰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在泰州市西广场北侧泰州汽车站内
第三条:公司股东的名称
泰州市交通局
住 所:泰州市青年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余 委托代理人:管存国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泰州分公司工会委员会
住 所:泰州市西广场北侧泰州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辛人才
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为20年,即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的宗旨为:在国家宏观指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公司内部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客货运输、公铁联运、国内旅游(限旅行社经营)、代订、售铁路航空客票业务;汽车、摩托车修理、保养;饭菜、停车服务;零售烟、零售、批发糖、酒、水果、饮料、糕点、小百货、文化用品、空调、摩托车、普通机械、建筑装璜材料、金属材料、五金工具、电线电缆、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汽车销售(含小轿车连锁经营),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8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泰州市交通局,出资额为503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99%。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泰州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额为5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投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第九要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违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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