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总结报告 减少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之制度设想 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全文)

减少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之制度设想 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全文)

减少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之制度设想 演艺经纪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144-02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娱乐文化产业得到空前发展,然而在娱乐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

减少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之制度设想 演艺经纪合同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144-02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娱乐文化产业得到空前发展,然而在娱乐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演员和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频频发生,解约事件称出不穷。笔者通过对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不断的根源分析,提出了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登记备案制度;设想
  近年来,我国的娱乐文化产业得到空前发展,然而在娱乐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不论是个体经济人还是经纪公司,演艺经纪方和艺人的矛盾日益突出,纠纷不断。从黄圣依单方解约星辉到快男快女和天娱的纷纷解约,以及韩庚的解约门等等事件层出不穷,艺人与公司纠纷不断掀起了解约狂潮。在现实中,演艺经纪方和艺人对于演艺经纪合同内容的操作却总是难以使双方利益达到均衡,导致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解约事件不断发生,对演艺经纪双方造成了巨大的利益损失。
  一、演艺经济合同纠纷不断的根源
  1.法律机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娱乐文化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上,我国已经实施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可是在操作细则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经纪人和艺人的法律关系并无明朗的规制,合同的各种条款规定来自演艺公司和艺人的自由约定。可是合同在签订时这种约定更倾向于强势的经纪公司一方,艺人无奈签订霸王条款。艺人在成名后如果不堪忍受这些条款只有解约。所以合同订立后便出现难以稳定的局面,导致纠纷不断、解约不断。然而纠纷出现之后,法院只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经纪人方和艺人方利益的保护。
  2.经纪公司和艺人的利益矛盾突出。
  经纪公司和艺人的矛盾其实就是双方利益难以顾全。经纪公司要捧红一个新人需要对其进行培训、包装、推介及各方面的商业运作。这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捧红之后才会慢慢的返回利润。为了保证利润回报,防止艺人成名之后对合同任意的解除。于是设定大量的巨额违约金、较长的合同期限、高额的收入提成、优先权续约权、成名歌曲的著作权、私生活限制等来对艺人进行制约,防止血本无归。艺人未成名之前,属于弱势群体,为了成名不得不接受这些条款。但是成名之后,艺人可以赚取高额的利润,但是大部分都被演艺公司提走,且艺人仅有的青春年华被10多年合同期套牢,再加上演艺公司隐瞒版税、干涉私生活等行为使艺人不堪忍受公司的盘剥纷纷解约,但又需偿还动辄几百万的天价违约金的赔偿。因此,演艺双方矛盾重重、纠纷不断。
  3.经纪行业专业素质过低。
  演艺经纪人分为个人经营和公司运作两种类型。一些演员是由个人经纪人进行演艺运作,如周迅和李小婉、章子怡和章子男、**与陈荣。而大部分演员是加盟演艺公司进行,如天娱公司、华谊兄弟公司、星辉公司等。在演艺公司演员们也是由公司指定经济人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经纪人是一项专业化极强的职业,现在的经纪人不仅需具备演艺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必要的公关技巧也要具备。这样才能对艺人的演艺事业向良性的方向进行运作,同时也对艺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有些艺人选用经纪人任人唯亲,如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的嫂子陈荣等。许多经纪人都不具备专业素质,很多人都成了艺人的生活助理,对艺人的演艺事业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也不会对艺人提出规避风险的建议,一遇到纠纷只能是置身事外,使艺人的风险隐患增加。
  4.经纪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经纪公司在合同中往往规定大量的不公平的条款即“霸王条款”,来防止艺人任意解约。如果合同订立显失公平,合同一方有一年的期限行驶撤销权。但是很多艺人一年内基本上没有人行使这项权利。经纪公司的霸王条款有几种:第一,较长的合同期限。一个艺人的艺术生命也就那么几年。有些公司将合同期限定为7、8年甚至10几年,韩庚与SM公司签订的合同期就为13年。合同期限过长导致演艺合同成了艺人的卖身契。第二,优先续约权。有些公司在合同中规定公司对合同具有优先续约权,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艺人的自主选择权,使艺人更加难以摆脱老东家。第三,天价的违约金。巨额的违约金动辄数百万,是公司防止艺人任意解约的一个重要手段,使其有解约权不敢行驶,否则将面临倾家荡产的危险。第四,成名曲的著作权。有些公司将歌手的成名曲著作权归为己有,使歌手开演唱会也必须公司同意才行。如果艺人和公司解约,歌曲著作权将还有公司控制。公司就会将禁止艺人在演出时尤其是商演时演唱成名曲。这等于剥夺了艺人的“饭碗”。第五,私生活干涉。公司为了维护艺人形象,保障演艺效益,对艺人的私生活进行干涉。而中国内地的艺人经纪合约中通常有这样一条: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合约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艺人的那点私事儿,都被经纪公司捏在手心里。以上这些霸王条款也是艺人解约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演艺经纪合同双方权益制度的设想
  如果我们想为经纪方和艺人纠纷不断提出相关建议,我们可以提出完善立法规范,加强合同防范措施,规范演艺经纪合同条款,打造专业经纪人队伍,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等措施。其目的是保护演艺经纪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双方利益在共赢的基础上达到平衡。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分别具体的操作也是困难重重。笔者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就是建立一套创设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文化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依法确认经纪人或经纪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用法律制度来制约、激励和引导上述建议的相关工作的完善,使演艺经纪事业向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1.创设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当事人同意合同即可生效,双方为自己的缔约行为负责。政府按说不便于参与,但是演艺行业本身产生了以当事人双方能力无法调和的矛盾。艺人成名前处以弱势,面对大量的不平等条款无奈签约。成名后无法忍受种种不公,又毅然解约。缔约时就显失公平,合同未履行完毕又解除合同,导致了行业的混乱,纠纷层出不穷。同时文化娱乐产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的产业支柱之一,文化娱乐市场的混乱矛盾突出也影响了我国产业经济的良性发展。纠纷的频频发生同时也占用了国家大量的诉讼资源。这正需要国家加大力度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管。因此,创设演艺经纪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国家对演艺市场进行规范、监管的一大重要手段。通过对合同的审核、登记、备案等工作,来协调演艺双方的利益达到共赢,使演艺经纪市场向健康、公平、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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