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卓越计划【南京理工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文章摘要:培养方案第八条 各专业实施“卓工计划”前,须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标准、培养模式和规模、教学计划进程表、课程改革思路与整合情况、知识能力实现矩阵、企业培养方案(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培养计划)、专业课程教学……
发布部门: 教务处 发布者: 鞠晨鸣 发布时间: 2015-12-17 浏览次数: 1901
南京理工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南理工教[2015] 518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工计划”)是指面向工业界、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才.
第二条 为了确保“卓工计划”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达成,有针对性地指导学院、专业、教师和学生开展“卓工计划”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培养阶段.
第二章 组织及职能
1.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卓工计划”的实施,调整、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工作组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就培养目标、专业标准、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学生管理、队伍建设、招生方式、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等方面开展具体工作.
3.专家组由学校在工程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方面有经验的若干名教授、企业代表组成.专家组负责就“卓工计划”的实施直接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建议.
4.学院负责组织成立试点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相应工作机构,由学院领导、专业教授、行业专家、毕业生代表等组成.该委员会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制定具体专业的培养目标、专业标准、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确保所制定的有关方案符合“卓工计划”的要求,符合国家通用标准、行业标准和学校标准.同时,学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切实保证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 培养标准与模式第五条 总体目标:
通过本科四年时间,培养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造就一批求真务实,能开拓创新、引领发展的工程精英.
1.专业依据“卓工计划”本科工程型人才培养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专业标准.专业标准结合本专业的行业背景或主要服务面向,同时涵盖本行业对主体专业领域的专门要求(如工程师执业资格要求等).
2.专业标准应高于通用标准和行业标准,体现专业办学定位、优势与特色,体现行业背景和服务面向.
3.专业标准应细化到可实施、可检查的程度,并落实到课程体系的整合和教学内容的更新.
第七条 培养模式:
1.“2+2”模式.前2年,学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进行学科基础学习;二年级末,学校遴选学生进入“卓工方向”,并在后2年按照“卓工计划”培养.
2.校企合作模式.“卓工计划”培养分为学校教育培养和企业教育培养两个部分,共计累积一年(不少于36周)的工程实践教育环节.校内工程实践环节累计学时不少于18周,内容包含工程认知实践(4~6周)、工程专业实践(6~8周)、工程综合实践(8~10周)等三个递进层次,具体包括军事训练、独立设课实验、工程技术实习、课程设计、科研训练、其他校内实习、合作项目课程等集中实践环节.企业工程实践环节累计学时不少于18周,内容包含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1~2门企业课程,企业课程由企业人员在企业或到学校开设.
3.双导师模式.学生选择学校导师和企业兼职教师,在双导师的共同指导下,进行专业理论与实践系列课程学习,完成科研训练、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
4.毕业时,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卓工计划”证书.
第四章 培养方案第八条 各专业实施“卓工计划”前,须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标准、培养模式和规模、教学计划进程表、课程改革思路与整合情况、知识能力实现矩阵、企业培养方案(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培养计划)、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等.企业培养方案应详实,落实各项在企业开展的和企业人员参与的教学环节.
第九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专业制定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并对通过审核的培养方案进行备案.试点专业结合工程教育认证、“卓工计划”实施工作评价以及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每年对培养方案、特别是企业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第十条 “卓工计划”专业应与一定数量的合作企业共建工程实践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确保企业阶段培养质量.校企双方应就卓越工程师联合培养事宜签订“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合作协议”.“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合作协议”由学校与合作企业签订;“校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合作协议”由专业所在学院与合作企业签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校企双方按照“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建设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学校依托“中心”平台资源,定期安排学生、青年教师到企业进行实践教学与工程能力锻炼活动,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创新能力,丰富青年教师的工程实践经历;企业借助高校的科研、师资等资源,解决技术难题、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职责:
1.组织行业专家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特别是企业学习阶段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实现校内培养和岗位训练的有机融合.
2.落实学生在“中心”学习期间的各项教学安排.提供实习的场所与设备,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训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学生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
3.加强企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由企业兼职教师开设企业课程、承担部分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指导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设计.
4.定期公布可提供的课程、实习岗位、企业兼职教师等相关信息,定期向学校发布适合本科生参与并完成的科研训练、毕业设计课题.
5.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规划并落实企业实习场所建设,配合教学任务完成来加强相关软硬件建设.
6.参与对学生的考核和评价.校企双方共同制订企业培养阶段的考核要求,共同对学生在“中心”学习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7.做好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与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运行管理:
1.“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中心”的建设.
2.“中心”的日常运行由企业负责,应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同时,“中心”应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兼职教师选派、培训、教学安排、质量评价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3.“中心”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管理与技术岗位,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行、设备维护与管理、耗材管理、辅助教学、安全和卫生等工作.“中心”参照实习学生人数、企业实习教学类型、仪器设备配备状况,合理确定教学工作量和管理工作量.
4.学生在“中心”学习期间,学校负责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中心”共同管理学生学习、生活.
第六章 学生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春季学期,与各学院、专业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拔,信息公开、流程规范”的原则,与分专业方向同步组织遴选学生进入“卓工计划”.
第十五条 生源与规模: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基础知识扎实、品德优良、身体健康、有深入企业增强工程实践能力的意愿;学分绩点不低于2.0,或者在工程技术领域有创新发明或发表相关论文.
2.试点初期,每个“卓工”专业方向遴选学生人数控制在20人左右;实施两届后,可酌情增加入选学生人数.条件成熟时,试点专业学生可全部纳入“卓工计划”培养.
第十六条 遴选程序:
1.学院动员:学生入学后,由学院组织说明会,介绍专业试点情况、“卓工计划”培养方案、优势特色、选拔条件等.学校启动遴选工作后,学院和专业再次向学生宣讲遴选办法.
2.学生报名: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各试点专业根据报名学生已修课程成绩,按照总分由高至低的排序原则,确定参加综合素质面试名单.
3.学生综合素质面试测评:各试点专业组织专家对入围学生进行综合素质面试测评,主要测评学生知识面、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团队精神以及实践动手能力等.
4.学生综合评价成绩评定:已修课程平均成绩与面试成绩之和为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学院根据拟遴选人数,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获得初选资格的学生名单.
5.确定名单:获得初选资格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审定,正式发文公布入选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秘密,服从“中心”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终止其在企业的学习资格,相应教学环节的成绩为0.
第七章 校内指导教师第十八条 校内指导教师应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教学方法改革,强化学生的工程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行基于问题、基于案例和基于项目等多种研究性学习方法.
第十九条 校内指导教师除了正常的教学任务,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接受企业向学生发布的科研训练选题和毕业设计选题,与企业兼职教师一起指导学生完成科研训练和毕业设计工作.
2.作为带队教师,到“中心”落实各项企业培养环节.
第八章 企业兼职教师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企业兼职教师的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参与“卓工计划”的合作企业人员承担“卓工计划”教学工作任务的,应当取得学校“卓工计划”企业兼职教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申请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有专长;对业务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二条 资格认定:
1.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同,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兼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申请人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身份、学历证明,单位签署意见.学校对申请人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学校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集中培训,并对拟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内容进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
3.学校为通过集中培训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的申请人颁发企业兼职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章 条件保障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卓工计划”教学专项经费,用于支持试点专业改革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和教材建设、开展教学研究、企业培养环节培养方案制订、学生实践与工程能力培养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卓工计划”实施过程中,针对企业教师讲课、指导科研训练、实习和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的酬金,学校参考校内教师有关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五条 学院于每年秋季学期制订第二年的企业实习计划与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校负担“卓工计划”师生到“中心”开展企业培养环节教学内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