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ECFA两岸银行业合作建议] 中国建议银行业
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生效伊始,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率先发力,2010年9月16日起,银监会先后批准了首批六家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筹设分行,包括土地银行、合作金库银行、第一银行、彰化银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和华南商业银行,并通过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设立上海代表处的申请。时隔一周,台湾方面核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作为首批在台设立代表处的大陆银行,而招商银行也于十月底获准在台设立营业据点。
银行业合作是两岸金融业合作的基础,但与证券、保险两个行业相比,其开放的时间和程度相对迟缓,愈发凸显加强两岸银行业合作的现实重要性。可以预见,在ECFA的框架下,两岸银行业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将更加多元化,合作范围与规模也将持续扩大,以发挥金融服务两岸经济发展的功能。
实现全面直接通汇
要实现真正的全面直接通汇,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两岸银行业的合作层级。目前两岸银行还是停留在交换口令的初级阶段,只要两岸当局准许互相开立账户并建立同行关系,后端的汇款与清算业务就不需要取道外国银行。与此同时,要着力扩大两岸直接通汇的范围,由原先的贸易与非贸易项目,扩展至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和其他合法事项的汇款,并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达成非商品与劳务汇款的自由通汇。当然,海峡两岸直接、双向与全面通汇机制的构建,还有赖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即积极推动人民币结算在两岸经贸往来中的运用,实现货币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不断放宽台湾岛内银行进行两岸直接通汇的业务限制。在ECFA后续协议协商的过程中,大陆方面应敦促台湾当局尽快修订相关政策,开放岛内银行OBU/DBU(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外汇指定银行)与大陆银行签订代理行协议。一方面,当两岸银行建立同行关系后,可以考虑不通过OBU渠道开展与对岸的通汇业务。因为台湾银行OBU的会计账户通常是独立的,并以境外客户为往来对象,导致OBU与当地金融体系实质上相互分离。若允许企业或个人不必通过在OBU内设有账户进行通汇,就可以惠及广大没有OBU账户的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为了给大陆台商提供融资便利,可试点开放大陆台资企业使用台湾银行OBU,并适度提高岛内银行对大陆台商的授信上限。同时,为方便台湾民众向大陆地区汇款,建议批准直接投资汇款可通过岛内DBU进行操作。
再次,尝试在金融产品方面下足功夫。对于台资企业和经常往来两岸的民众而言,对银行服务的需求不再是单纯的融资需求,而是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需求。基于此,两岸银行可以加强合作,推出更多的汇兑创新型产品,提高两岸汇款效率。
最后,试点开办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主要包括: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个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的资金,为非居民服务的金融活动。开办对台离岸金融业务可以规避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使包括直接通汇在内的银行业务更加通畅。
具体来看,台籍同胞在经营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离岸账户,并允许大陆台商在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开立新台币离岸账户。这样一来,台商投资就可以直接入账大陆账户,既起到方便台资流动的作用,又可以为大陆银行增添资金来源。不仅如此,在两地互设账户的基础上,大陆台资企业不但可直接办理新台币的存款、汇款、兑换等业务,在大陆实现的赢利也能存放于离岸银行而不必汇回台湾,为台资企业的资金调拨提供了极大便利。相应地,台籍同胞也可以借由开立的人民币离岸账户进行人民币存款等操作,从根本上活络了两岸资金流动。
人民币与新台币自由兑换
一、建立和完善货币清算机制
在海峡两岸间构建货币清算机制,大致有两种可行性方案。第一种机制是参照2004年中国大陆同香港签订的CEPA。比照港澳模式,由两岸金融管理部门商定,分别在大陆和台湾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及一家大陆地区银行作为大陆新台币业务的清算行。大陆央行和台湾央行分别为其开立清算账户,比如可以选择中国银行和台湾银行作为清算行。其他银行(参加行)通过清算行开办批准范围内的人民币存款、汇款、兑换和银行卡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为台湾的清算行开立清算账户,并为清算行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安排席位,授权清算行为参加行办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币兑换业务提供平盘服务,同理,台湾“央行”也要为大陆的新台币业务清算行开立清算账户。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参加行与清算行之间进行人民币与新台币的买卖,汇率通过内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基准汇率和台湾市场新台币对美元的市场汇率套算。
第二种机制是以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清算银行(简称“香港清算行”)作为两岸清算中介。先由台湾清算行在香港清算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台湾参加行在台湾清算行开立清算账户,使台湾地区通过香港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和办理现金业务,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可直接利用香港银行办理。
这种机制更具可行性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大陆至今仍实行资本账户管制,出于管理上的需要,目前境外人民币清算服务主要通过香港人民币清算行进行;另一方面,香港已有一套较为完善的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有关业务的启动、运作、拓展及风险管理都较容易安排,台湾方面也比较容易接受。2010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银香港为台湾人民币现钞业务清算行,为台湾当地个人客户提供人民币现钞兑换服务。自10月14日起,中银香港正式为台湾当局选定的两家台湾人民币现钞业务行—台湾银行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提供人民币现钞清算服务。通过向台湾地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民币现钞供应与回流服务,既能从根本上解决台湾人民币现钞货源不稳定、残旧钞多、兑换成本高等问题,也将为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节省约1%的成本。当然,该举措今后可进一步向企业客户开放,即把人民币清算拓展到存款、汇款和贸易结算等业务。
建立货币清算机制的根本障碍来自技术层面,当务之急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两岸银行业来说,要共同搭建两岸信息交流平台,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从而使大陆银行能够及时掌握台资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对岸银行的相关状况。只有真正实现了银行信息的共享互通,才能更好地推进货币清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两岸银行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金融信息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一方面,要建立交流金融资讯的制度化管道,使得统计、会计标准能够尽快的统一;另一方面,清算系统要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清算网,吸纳所有银行特别是各商业银行总行参与其中。此外,在清算币种方面,不能仅仅限于美元和港币两个币种,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清算货币。
二、促进人民币和新台币自由兑换
1.重新审视新台币的法定定位
要给予新台币和港元或澳元一样的法定地位,公开挂牌办理新台币的兑换。首先,有新台币收兑业务的银行要大力宣传拓展此项业务,使持有新台币的人们可以快速了解相关的兑换规定。其次,在收兑新台币的基础上,银行收入的新台币现钞可以留作备付,适当出售新台币,在大陆范围可以用人民币兑换新台币,使得在台商聚集或者台湾游客聚集的地方让新台币流通。
2.完善对新台币的定价机制
改善目前银行对新台币定价不够合理的现状,就要完善人民币和新台币定价机制。允许银行根据自身人民币和新台币头寸情况,参照国际市场行情,以国家公布的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自行套算人民币对新台币的买卖价,公开挂牌人民币对新台币的汇率。实行一日多价制度,使其价格可以随着市场需求进行灵活调整,此举既能增加新台币的价格弹性,又能提升新台币业务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