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一女幼师实习期间遇事故主张误工费获支持]
文章摘要:与驾驶轿车的林某发生了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事故致王某十级伤残.2016年10月,王某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包含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为此,王某向法院提交了……
一名女幼师在实习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她在实习期间单位已开始发工资,那么她主张误工费会得到法院支持吗?2016年12月28日,迎江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王某,在校学生,在安庆市某幼儿园工作.2015年8月12日9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在去幼儿园的路上,与驾驶轿车的林某发生了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事故致王某十级伤残.
2016年10月,王某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包含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为此,王某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工作证明及工资表,证明其在某幼儿园工作的事实.
林某辩称,虽然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其在外实习,但王某真正的身份为一在校学生,所以谈不上赔偿误工费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某确系安庆某学校学生,但自2014年开始就在幼儿园从事班主任及舞蹈老师的工作,每月工资3100元,并居住在幼儿园员工宿舍内.故此,法院认为,王某主张按照3100元每个月计算误工费,证据充分,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