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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探讨】(通用)

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普遍实施已近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已达10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以及促进政策性金融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住。

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探讨】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普遍实施已近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已达10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以及促进政策性金融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条例修订已箭在弦上。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亟待重建。
  一、利率规则是公积金制度的灵魂
  利率是货币的时间价值。利率规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所在;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与公积金存款之间必须保持正利差,利差所得至少能弥补各项管理支出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要求,才能维持公积金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现状
  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实行“低存低贷”规则,即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利率水平,分别低于商业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水平。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这一政策一直引用至今。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原来的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银发[1998]190号),改为央行直接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时将贷款期限由原来的5档公积金利率期限结构统一改为1~5年和6~30年两档利率水平(银传[1999]45号)。这一规则一直沿用至今。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弊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缴交的部分实质已成为职工的法定工资,不存在所谓公积金一半是单位给的,利率低一点不会影响职工的个人利益的观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弊端
  1.“低存低贷”政策并非所有职工都能享受贷款利息优惠
  住房公积金利率实行的是“低存低贷”政策。这一政策的理论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存款利息损失,可以通过贷款利息优惠来补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如果没有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无法获得贷款利息优惠政策,而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储蓄,出现了“穷帮富”、“劫贫济富”的现象。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巢湖市2012年6月份统计数据分析,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数只占缴交人数的26%,绝大部分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优惠政策。
  2.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面临贬值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于住房公积金利率与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相挂钩,人为造成了住房公积金存款贬值。住房公积金与居民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是法律强制的长期性储蓄,法律应保证其保值、增值才能使强制缴存政策合理,才能站得住脚。以1万元存款,按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利率(表1)为例可以得出,上年缴存的1万元住房公积金存1年定期存款将增加利息收入40元;存5年期定期存款将增加利息收入215元。另外住房公积金还要面临通胀性贬值和房价上涨带来的公积金购房支付能力的贬值。
  3.利益驱动使公积金骗提现象增加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逐年提高,职工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聚少成多、积沙成塔。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数量可观,巢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最多的达30余万元。按照上表1万元存款利息计算,30万元住房公积金存款和30万元的1年期,利息收入差额将达1 200元。利益的驱动将使住房公积金骗提现象增加。
  4.职工公积金利息收入不公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息方式的通知》(银发[2003]122号),居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按销户日公告的利率计息。例如2012年7月1日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为1万元,在11个月后职工销户,即到2013年5月30日销户,利率为2.6%,销户利息为238元,假设2013年6月30日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为2.25%,年度结息金额为225元,多存了1个月,利息反而少了13元。同样的结息,销户提取按一年中的阶段利率结息;而年度结息根据每年6月30日结息日的挂牌利率结息,跳过了年度内阶段性利率变化,存在不公平现象。
  5.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根据《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如遇利率调整会造成业务支出、应付利息、增值收益和增值收益分配科目信息失真。以2011年7月1日巢湖市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10亿元为例,预提利息按3.1%的利率计提,2012年6月30日实际结息时利率为2.85%,2011年7月至12月多计提利息125万元,使2011年业务支出虚增125万元,应付利息虚增125万元,增值收益虚减125万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弊端
  利率变动频繁不利于预测利息支出。2007年至2011年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了17次,最高贷款利率与最低贷款利率相差1.3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随市场利率的频繁变动,不利于缴存职工对利息支出产生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买房人增强购房信心。以2009年元月某贷款为例,贷款金额3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贷款时年利率为3.87%,到2012年元月时,由于贷款利率调整到4.9%,每月还款额增加了160多元。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率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四、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重建
  基于上述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带来的许多弊端,对住房公积金利率规则亟待重建。住房公积金利率必须符合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的特点,相对独立的规则体系,不能简单附属于货币政策,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和规则设计应优先满足住房政策的目标,包括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管理目标,在此基础上满足货币金融需要。利率规则制定应公开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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