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制度的进步——从证据制度角度|
摘 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是原则之一。2012年人大会议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凸出亮点就是从各个制度方面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本文主要从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新法证据制度的确立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并结合一个争议性的问题浅析我国在程序法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步。
1 人权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
1.1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是自然法理论孕育的重要成果。形成于17世纪的自然权利理论直接成为18 世纪立宪运动的精神动力和智力资源, 并体现在一系列伟大的人权文献中, 可以说, 近代西方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和原则无不直接渊源于自然权利理论。1776 年通过的美国《独立宣言》将人人生而平等, 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宣布为“不言而喻”的真理, 保障这些权利是人们成立政府的目的和宗旨。法国《人权宣言》宣称: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 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总之自然权利理论成为人权保障的神圣来源和凭据, 也是近现代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理论支撑。
自然权利理论直接促成了近代人权观念的形成和张扬。它不仅在《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宪法性文件中得到了肯定, 而且逐渐渗透到刑事司法这一专门性国家活动领域。考察刑事诉讼法史可以发现,在近代以前的刑事司法活动中, 鲜见有关人权保障理念的痕迹, 直至近代自然法学家提出自然权利理论, 这才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各国相继废除旧的刑事诉讼制度, 建立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中最根本的变化就在于强调保障个体的权利。美国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更是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上升到宪法的高度, 使人权保障成为刑事司法的最高原则。尽管不同的时期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面临犯罪率上升的压力,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亦有所收缩。但主流仍然是以人权保障为灵魂, 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目标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同。
1.2 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在我国, 由于长期以来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 很多权利人往往只是基于对权力的敬畏和盲从就简单地放弃自己的权利。在这种特定的客观环境和文化背景下, 提倡以权利作为制约权力的主要力量, 有助于激发其他权利者的权利意识, 充分发挥普通民众在权力制约机制中的作用权利制约权力理论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的确立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作为权力制约权力理论这一政治哲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通过强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
最重要的是赋予诉讼参与人广泛的参与性权利, 实现权利对权力的规范。赋予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者广泛的诉讼权利, 使其能够有效地参与诉讼程序, 这是防止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滥用的常规途径。因为诉讼参与者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的参与性权利实际上就是对国家权力的直接限制, 也就意味着诉讼活动中国家权力的行使在程序方面受到严格的制约。国家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诉讼参与者的权利领域。这样, 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对于国家专门机关滥用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 诉讼参与者的权利作为一种标志, 提醒专门机关不要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刑事司法程序中诉讼参与者所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都具有这种制约和规范作用。
1.3 程序主体性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强调人的主体性, 与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唯心主义哲学不同, 马克思是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的角度来思考人的主体性的。在他看来, 主体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 并且人始终是主体, 人作为类的对象性的存在物, 其特性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 主体性是主体人所特有的根本属性。人的这种主体性通过一种自由自觉的对象性活动(包括实践活动、意识活动)来实现, 并且它随着主体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总之, 哲学上人的主体性是指当人以主体姿态存在时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主体性是人之存在的终极意义所在。
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参与到刑事司法活动中最终是为了实现某种实体利益,但是该实体利益必须通过程序的运作以及评判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进入刑事诉讼之后,原来的实体性诉求就立刻转换成一定的程序上的需求。而只有在意识到并重视诉讼参与者的程序主体地位, 这种程序上的需求才有可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因为,只有被视为程序主体, 才能成为制度利用者或程序利用者。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 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主体权至少包括无罪推定权、沉默权、辩护权、知情权等等, 被害人的程序主体权至少包括知情权、意见陈述权、诉讼代理权、控诉权等, 证人、律师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其与案件的利益关涉程度不同也享有相应的程序主体权。对于国家专门机关而言则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以被追诉人为核心的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人权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
2 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加强对人权保障的力度
人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人权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出人权发展过程中由应然到实然之逻辑必然,它使人权从理想走向现实。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只有由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思想的方法加以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才是真实、有效的。”从概念上说,人权保障制度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运用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思想的以及其他方法保障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确认的人权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2.1 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此次修改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需要说明的是,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刑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诉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一方面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产生,应当维护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立法要求,另一方面也为从根本上纠正司法活动中强调惩罚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现状,提供明确的诉讼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