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叉车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SCJT08062401 签订地: 广元 签订日期: 2008.06.24
卖方: 四川景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沙堰街238号 邮编:610041 电话Tel: 028-66421032 传真Fax:028-87016005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帐号: 7411010182600180679 纳税人登记号:510107759748452 代表人:
盖章:
| 需方: 地址: 电话Tel: 0839-3268973 传真Fax:0839-3268973 开户行:广元市工行营业部 帐号:2309442109022300424 纳税人登记号:510802205801303 代表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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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标的:
品名 Type | 型号 Model | 数量 Quantity | 运费 Freight | 单价 Unit price | 总价 Total Price | 币别 Currency | 备注 Remarks |
OM电动平衡重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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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15-3 |
1台 |
免 |
235000.00 |
235000.00 |
RMB | 配实心轮胎,3150毫米二级门架挡货架,1000毫米货叉 |
总计: 235000.00 (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
二.交货接收:
收货地址:四川省广元市 收货人:林玉相 联系方式:13458135511
1.卖方将货物运达买方指定目的地时,买方须自行提供卸货平台及相关工具并承担卸货费用。货物无外包装。
2.如果买方对货物数量和质量有异议,应于收到货物当时向卖方交车人员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则视为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和质量符合本合同之约定。
三.运输方式,费用负担及交货期限:
汽车运输,费用由卖方负担,合同签订收到预付款后于2008年 7月15 日之前叉车交货。
四.验收标准、方法、时限:买方已确认卖方所提供车型适合买方使用, 按OM叉车股份公司标准、叉车样本及合同所列内容在交车当日验收。
五.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在买方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货款后,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买方未取得货物所有权之前,买方不得将货物抵押、质押、租赁,或将货物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不得对货物进行任何私自改装。
六.付款方式、期限发票 :
1.电汇 买方在合同签订并收到发票后及时全额付款。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货款发票并不作为双方完成交易的凭据,买方必须通过第三方(银行)进行付款,并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付款证明。
七.保修及服务:
1.卖方提供整机一年或1000个工作小时(以先到者为准)的保修,保修期内因设计、材料及工艺缺陷造成的故障,由卖方负责维修,保修期自用户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
2.保修范围不包括由于正常损耗和由于事故、误用、超载、使用保养不当或超越该产品工作条件所造成的故障。
八.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
B、如果买方逾期付款,应向卖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部分万分之三(0.03%)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延迟总价的百分之五(5%)。如果卖方逾期交货,应向买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交货部分的万分之三(0.03%)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延迟交货部分的百分子五(5%)。
九.争议解决:
若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定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