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就餐人员的食品安全,保护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与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食堂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堂所有工作人员及其与食堂卫生工作有直接关联的工作人员均需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㈠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⑴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
⑵未建立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
⑶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⑷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相关机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食堂后厨管理员及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任:
⑴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未按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⑵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⑷未及时传达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⑸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⑴不及时更换相关证照的;
⑵从业人员上岗不持有有效健康证的;
⑶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⑷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⑸不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卫生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⑹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⑺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后厨管理员或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任:
⑴不主动配合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小组及食堂伙监会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⑵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⑶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⑷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⑸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⑹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⑴对食品验收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⑵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⑶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冼、切配、红(白)案师傅、服务员的责任:
⑴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⑵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堂后厨管理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⑶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⑷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⑸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而引起有效投诉的。
7.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渎职失职行为的。
㈡责任及处分:
1.处分原则:
⑴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食堂和就餐人员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
⑵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食堂和就餐人员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处分种类:
⑴食堂在编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⑵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应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口头或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扣发部分或全部工资、退回等处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㈢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0.本制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1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