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常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道德入法引尴尬
“百善孝为先”。“常回家看看”无疑是孝敬父母的最基本方式,但将之写入法律草案,敬老义务居然要寻求法律来约束,其间的尴尬令人反思。 今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我国自古有“百善孝为先”的传统,“常回家看看”无疑是孝敬父母的最基本方式。然而,这个带有明显道德色彩的诉求被写入国家层面的立法草案,引起社会广泛争论。到底“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入法,又该如何入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探亲假期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常回家看看”又如何落到实处?
空巢老人之痛
得知“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草案,家住杭州的老人许仁义高兴之余又深深叹了口气。“我和老伴有两个小孩,都已在北京成家,他们每年轮流着回家过年,一家人很多年没有团聚了。”许仁义说,希望子女多回来,但想想他们在外面打拼也不容易,不忍心叫他们常回来。
近年来,空巢老人、留守老人等问题逐渐凸显。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10%,按照国际标准,已经成为老年型国家。此后,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将突破3亿,2033年将突破4亿。更为严峻的是,困难老人数量增多。目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200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约3300多万,对社会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与此同时,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据中国老年科学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感普通较低,独居的老人更容易感到孤独和寂寞。“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已成为空巢老人生活的真实写照,各地有关空巢老人的悲剧频发。有老人在家中悄然死去,经过较长时间才被发现;有老人为让子女回家而故意挥刀**;有老人为让子女常回来看看,设立“子女探望奖”;有老人在节日付费请子女回家吃“团圆饭”……2011年,杭州两位受过高等教育的老人在家中自杀。在外人看来,两老有高退休工资,晚年并无忧虑之处。然而,由于子女常年在国外,忙得一年都打不了几个电话,两老难以忍受孤独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次修法,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草案从原来的六章50条扩至九章86条,新增38条,修改38条,仅有10条未作修改……业内专家把这次草案的修订称作是脱胎换骨的改动。草案的亮点包括将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长期战略任务、保护老年人财产等权益、对失能老人给予护理补贴等。而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还是“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款。
是道德还是法律
“常回家看看”将入法的消息一出,旋即引发诸多争议。各方围绕的焦点是,“常回家看看”带有强烈道德色彩,入法是否合适?
一般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道德是高级别的行为规范,它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而法律是低级别的行为规范,被称为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两者在约束力方面亦有所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传统力量以及人们自律来维持。
不少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草案中的规定虽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却有立法泛化之嫌。
一些网民甚至认为,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有点“悲情”和“可笑”。“如此天经地义的事情都要用法条来保障的话,不知道这是对我们自身的嘲讽还是社会道德的悲哀。”“它不应该是法律,而是倡议书。”“本来一个很主观的事情,若流于形式,就变味儿了。”“这样的规定是否最终会沦为道德训诫?”
有学者认为,我们强调法治,但倘若一遇到问题就依赖立法,便成了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法律不能管得太宽,通常来讲,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最低标准’。”“用法律约束子女回家探望老人,显然有剥离亲情的味道,看似在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实则是让单纯的法律来充当道德底线,把伦理亲情推向两难境地。”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指出,道德与法律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用法律来加以规范。在审议草案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就表示,精神慰藉条款虽然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的一种行为规范,实践中很难完全区分清楚,“过去也曾把国家强调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有些法律规范也不一定都要通过强制力保证实施,许多法律规范是鼓励性、指导性、引导性、提倡性的。现在社会对老年人精神慰藉这个问题比较忽视,从法律上加以强调,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精神,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在接受央视《新闻1+1》采访时,也表示同意“常回家看看”入法,“因为看起来这是一个非常具有道德色彩的条款,但却是社会转型时期我们道德反思的一种表现,实际上也是我们保守传统道德的多个选择当中不可替代的一种选择,就是说要用法律来支持道德。”
实践中能否操作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除了道德还是法律之争,对入法后如何操作,各界也有颇多疑问。
有观点认为,该条款在现实中较难量化、监督和强制,会因其难以操作和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对于草案中规定的“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人们不禁要问,实践中“常”与“不常”该如何量化?又该如何执行?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件好事,有助于发扬敬老美德,但是如何操作和保障的确值得研究。”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何文炯说。“最关键的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要为子女提供‘常回家看看’的条件,这在目前是十分不足的。”他认为,法律在提倡的同时,应有相应的保障性条款,如规定员工每年享有数次带薪回家看父母的假期,当父母生病的时候可以请病假。此外,很多子女想把老人接到身边赡养,国家也应该提供相应政策,这就涉及到随迁问题,诸如住房和户籍等问题都需要有政策支持。
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网民的赞同。网民们纷纷“吐槽”,大家并不缺孝心,但受制于时间和路费等原因没有条件“常回家看看”,甚至“从来没有休到过探亲假”。一位老家在云南的在杭打工者谭晓方感叹,自己来杭州5年只回过两次家,“回一趟夫妻两人路费就得两千,一个月工资也就两三千,怎么能保障‘常回家看看’?我们只能‘想回家看看’。”
浙江省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先益说,虽然老人的物质生活保障水平较以往已大大提高,但精神生活的满足情况还不容乐观,“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件好事,体现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但是法律必须要明确一些实际问题,如国家能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回家分担部分成本等。他认为,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为员工提供带薪假期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等,“这样整个社会的积极性就提高了,法律也落到实处了”。
也有学者指出,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操作细则,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鼓励子女关注老人精神需求的态度。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将这种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能更广泛、深入地让子女们履行这一义务,让“常回家看看”、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等在现实中得以实现。
事实上,空巢老人问题的解决已不仅仅是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这么简单,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政府在帮助解决空巢老人生活困难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政府应当进一步强化老年社会服务建设,兴建社区服务网络,完善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护理中心等养老设施,推动和发展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同时要发动社会力量,发挥志愿者组织的作用为老人服务……从而建立起全方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