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特定关系使本人具有可归责性的表现样态 责组词
摘要:本人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其特点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移动。赋予特定的关系是本人可归责性的重要表现样态,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 关键词:本人可归责性 特定关系 表现样态
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可归责性是指真实权利人本应预见他人对自己行为产生某种合理的积极信赖而放纵或未能设法避免,最后由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益。确立本人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将使得归责性程度与信赖性程度的比较权衡成为可能。如果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较高而第三人的信赖合理性较低或是真实权利人可归责性较低而信赖合理性较高时,则适用表见代理;反之,若真实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和第三人的信赖合理性都较低时,则不适用表见代理。但是,面对一些可左可右、处在模糊地带的行为,这一切分点应定在哪里?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切分点是一个弹性因素,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向于第三人的信赖合理性进行有意识地前后挪动,从而通过这种手段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赋予特定的关系是本人可归责性的重要表现样态,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的特点
在公司法上,表见代理是指董事、经理以及其他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如监事等,超越法律和职责的范围代表公司公司行事,并且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表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原则上公司不应对这样的越权行为负责。但表见代表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如果否认表见代理行为,则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于市场经济动的安全,因此,现代公司法一般规定有公司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比如《日本商法》规定:“关于附有社长、副社长、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及其他被认为有代表公司权限名称的董事所实施的行为,即使其无代表公司的权限,公司也应对第三人负责。”具体来说,当公司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已经授予他们某项权力,但事实上并未授予,或者曾经授权但后来撤销,而没有通知第三人或公告,或者是公司章程对董事的代表权限予以特别限制,而其却超越限制的范围活动,则构成公司代理权的表象。
另外,特定的亲属关系也可能成为代理权表象。在这里主要指夫妻关系。
对于日常生活事务,夫妻享有相互代理权。但若是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则构成表见代理。不过,此时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夫妻一方有资格处分共同财产的理由并非仅仅是双方的夫妻关系,而应该还有其他另一方不当地做出授权其配偶单方处分财产的表象,否则,则会扩大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
此外,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而言,超越代理权而从事代理活动,也成立表见代理。由于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此,在代表本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企业内部一般赋予其一定的权限。若分支机构、办事处超越权限,而企业的内部授权又未公布,不为第三人所知,此时,因为分支机构、办事处与企业法人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是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
以下以刘会生诉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分析。
2008年7月5日,被告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变更为焦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多氟多项目部与原告刘会生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站区多氟多厂区承建厂房,建设期间由刘会生供应所需石料、沙、砖、水泥等一切建筑材料,付款方式为每供应材料够50000元时,焦作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账。该协议上加盖有项目部的印章,并有项目部经理邓复生的签名。原告按照约定供货后,被告支付过部分货款,后经过结算,2010年4月20日,被告项目部经理邓复生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砖、砂、石等材料款523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以邓复生偷印公章,且本案诉争的工程系被告第十二项目部经理黄红军承包和负责,并非邓复生,一直未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项目部和原告签订有书面的买卖协议,不仅盖有被告项目部的公章,且有代表人邓复生的签字,根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材料,被告支付相应货款,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予以认定。项目部作为被告的下设机构,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单位即被告承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经结算,邓复生给原告出具欠条,书明欠原告材料款52300元的事实,邓复生作为签订协议的代表人, 其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邓复生拥有作为被告的项目负责人这一特殊关系,且持有盖有被告公章的书面买卖协议,使原告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参考文献:
[1]叶金强.表见代理构成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方法论角度的再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5
[2]董峻峰.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J].中外法学,1997;49
[3]吴国喆.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4]季秀平.关于表见代理理解与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J].学习论坛,2011;12
[5]百度百科.表见代理..htm
[6]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