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制播分离的差异及中国式“复制”的困境】 制播分离
【摘 要】制播分离在我国的“复制”有着政策面的引导和支持,在对西方模式进行“复制”的同时,如何认清差异,找到困境所在,从而理顺市场各要素的关系,真正形成电视传媒产业链,已成为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制播分离;“复制”困境;发展悖论
制播分离,是指在电视节目的生产、流通与播出的过程中,节目的生产制作与节目的播出分别由不同的单位负责的管理制度?譹?訛。这种模式“复制”自西方,因此厘清“复制”中中西传媒的制度性差异,是更好推进制播分离的必要环节,本文就制播分离的中西方差异、以及由这种差异导致的中国式“复制”所遭遇的难题进行分析,试图对当下制播分离改革作出一份独立而“旁观”的解读。
一、推行制播分离的环境性差异
在中西方不同的传媒制度和理念中,制播分离的具体诉求不同,而环境因素的不同给我国对制播分离的“复制”带来一系列影响。
我国新闻传播业从媒体资源,到经营手法,再到利益享用,都带有一定的行业垄断特征。为促进包括电视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加快改革进程,实现主体功能转化,调动发挥广播电视产业的潜能,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升品质,加速产业化进程,中宣部、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一系列相关通知和领导的讲话,对广播电视产业改革过程中的具体做法给予了政策上的鼓励与支持,也对各地电视产业改革的步骤和做法,进行了明确的引导。制播分离成为我国电视业系列改革的重要抓手,成为产业改革措施中的重中之重。
而在西方,电视媒体实行制播分离的做法则早已有之,以美国为代表的媒体商业经营机制,其节目流通基本通过买卖进行,是典型的商业市场行为。而英国的媒体既有BBC这样的公营媒体,也有商业媒体,无论哪种媒体,他们推行制播分离的背景和“改革”的诉求则与我国有着不小的差异。
英国被认为是最早推行制播分离的国家,其委托制作模式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7年,英国独立广播委员会宣布,要求旗下电视台委托独立电视制片人的节目数额达到全部播出量的25%;1988年,该委员会又发表了《独立电视委托独立制片人制作节目的规定》;1990年,《1990年广播法案》的第16条要求所有第三频道、第四频道、第五频道的持照人,每年使用委托独立制片人的节目数量不少于播出总量的25%。?譺?訛这促成了一定程度上英国的电视业制作和播出的分离。
美国的广播电视业在经历了初创时期短暂的非经营性运作之后,马上进入到商业化运作模式,以企业的方式经营媒体。但是随着人们对媒体的公共属性的认识逐渐增强之后,逐渐开始认为媒体的拥有者是在使用其占有的公共资源赚取自己的利益,应该受到限制。因此,上世纪“七十年代早期,美国司法部指出,广播电视网对电视黄金时间的控制近于垄断,判决它们退出娱乐节目制作,除了新闻节目和时事节目之外,禁止电视网全部地或部分地拥有节目版权。从此,电视网被迫遵守一定的限制,承诺:1.不再在国内发行任何节目,也不在国外发行自己制作的节目;2.在播放其他地方制作的娱乐节目时,限制自己获得的利润比例。”?譻?訛这一规定实际上促成了美国电视业商业模式的转变,它意味着电视媒体不再能够垄断所有的经营利益。通过节目制作和发行的利益多方均沾,来保证媒体的公共性质不被滥用和遭到侵害,法规促成了美国电视节目的制作分别由电视网、各种辛迪加公司和地方台来共同完成的模式,而电视台基本只承担新闻、咨询类的节目制作(占25%左右),其余节目则由各种辛迪加公司和一些地方台来提供。
从制播分离的历史背景来看,西方的制播分离与我国目前推行的制播分离虽有类似的做法,但无疑更有着不同的目的和诉求,相比起制播分离在我国的政策导向话语来说,西方的制播分离则更多地秉承了西方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西方新闻传播理念中的相关话语。
在这些思想的共同作用与影响下,西方传媒行业协会、政府管理部门乃至公众,认为媒介的垄断性经营损害了公共利益等,必须要予以纠正。因而英美国家相继出台了限制媒体垄断、促进多元化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从而开始了西方国家电视业的制播分离。
二、中国式“复制”困境与发展悖论
考量中西方电视制播分离的开端与演变历史,不难发现中西方经济体制与经济发展道路的不同、中西方新闻传播理念与体制的巨大殊异、中西方制播分离模式的基本诉求不同等差异的存在,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目前中国电视界的制播分离改革中必然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首先是媒体体制的不同,导致了我们制播分离的最终目的的不同。我国的制播分离实践中,具有产业性质的诸如电视剧、娱乐节目以及其它与意识形态关系较为松散的节目的制作权,与新闻、宣传、舆论节目的制作权进行分离,在剥离出去的部门,实行产业化经营,创造和提升节目制作产业的利润与效益;而同时有关部门则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新闻舆论宣传的指导和管理,由电视台来对这类节目进行制作和播出,保证了这类节目的政治导向、意识形态性质,保证了我国新闻媒体宣传性质的延续。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制播分离则更多地体现了自由主义经济模式、自由主义新闻传播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诉求与理念,强调以多元化的声音表达促进社会责任的实现,强调节目制作成本的降低和媒体利润的最大化。
在执行层面,西方的制播分离模式是建立在其宪政体制下的,与其长期以来推行的经济制度相适应,并且还有各种法律条文和行业规范作保障。而我们国家目前的制播分离多由相关部门主导推进,这样的推进又与现阶段的政策密切相关,而政策的一贯性是否能够保障制播分离各方得以顺利发展和壮大,是否能够切实稳定地保护市场,则需要拭目以待。
第二,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将造成电视业的“发展悖论”。由于我们的电视台仍然是国有媒体,本身占有稀缺媒体资源,同时,电视台经过长期的国家投资和自身积累,拥有强大的实力和优质的人才资源,而大多数节目制作公司因刚刚起步,经济实力有限、技术更新受限、人才资源也尚未占据优势,使起步阶段的制播分离陷入不平等竞争。
市场地位的不平等还表现在各类节目制作公司之间的关系中,电视台控股的公司与一般社会公司的市场地位也不平等,影响了节目制作市场的健康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