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清代伊犁维吾尔族区域文化形成的历史背景]
新疆伊宁市维吾尔族人口数量占伊宁市总人口的49.24%,其富有特色的民族文化是伊犁区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以民族身份活跃在伊犁外,在其群体内部有也着有趣的划分,在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塔兰奇”一词,一些维吾尔人自称为“塔兰奇”,以此来显示自己为地道的、纯正的伊犁人,并引以为豪。在伊宁市的维吾尔族聚居区也可看见以“塔兰奇”命名的服装店、餐馆、商铺等等。这一词语可追溯至十七世纪中叶准噶尔汗国统治伊犁时期,准噶尔汗国统治者强迫南疆的维吾尔族至伊犁河谷耕种,称之为“塔兰奇“,大意为”种地的人“。清朝统一新疆后,为经营伊犁地区,继续沿袭了准噶尔的移民办法开展“回屯”,又在不同时间段内迁维吾尔人至伊犁耕种,也称其“塔兰奇”。时至今日,维吾尔族经常借用“塔兰奇”一词作为自己商铺的名称,而且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塔兰奇”已经成为部分伊犁维吾尔族内部识别“我者”与“他者”一种方式。笔者认为“塔兰奇”一词,最初仅仅指涉人地关系,但最终却成为伊犁维吾尔族民间回答“我是谁”的一种认同方式,在多种社会情境下的不同意涵的表述,值得深层次的思考与关注,也需要我们多维度审视以往被忽视的社会文化层面,和对不同层面的历史现象的重要性加以重新评估,本文即希望透视其文化形成的历史背景,对伊犁维吾尔族有更深刻的理解。
上文已述,在清朝前期继续沿袭了准噶尔时期的“回屯”,对此,已有诸多学者进行了研究 ,这一经济行为奠定了伊犁维吾尔族区域文化形成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移民并不是简单的延续,清朝政府显然有着更深刻的筹划,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朝的最高决策者对开办回屯提出了几点建议,分别是:
第一、“回人安插伊犁,数少则不敷耕作,数多则恐驻防官兵难于约束,此处正当预为密筹” 。
第二、“额敏和卓系回部望族,应同将军大臣等,管束屯田兵丁” “应留心询问额敏和卓,伊自揣果能弹压回众,且使回人等心服与否。”
第三、“各城回众,数年来甚觉穷困,骤行迁徙,势必不能,或一二年后,再选老成谨慎之人,前往伊犁安插,” ,在迁移的规模与频率上也要加以调节“随其所愿,不必定以年限” 。
第四、“乌沙克回人,与厄鲁特杂居年久,未免渐染恶习,反覆无定,恐驻防兵丁数千人,难于弹压” 。
第五、“至贸易一事,从前回人在准噶尔时,尚且视为佃仆,今既归我版图,即应收其赋税,如有采买,只当给与平价,不可与外藩交易一例,过为优渥,致将来转生觖” 。
不难看出,乾隆帝更为关注迁入维吾尔族的数量、回屯管理人员的选择、迁入的恰当时机以及如何处理迁入维吾尔族的经济收益等几方面事务。随后围绕着这几个关键性问题,清朝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这一系列的政策不但保证了在伊犁屯田时期的社会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它影响了被迁入者的社会关系与身份认同,同时也搭建了在伊犁地区的维吾尔族形成区域文化的最初框架。
可以说,移驻伊犁的维吾尔族自始至终是在清朝政府严格地调控之下完成的,并且绝大部分是“年力精壮者”“携妻而来”,因此,在经历的随后的人口增长高峰期后,至道光年间,维吾尔族增长至34300余口 。
迁移后的维吾尔族居民生产生活方式非常简单,即屯田、工匠、挖铁、彦齐。几种分工均是围绕着屯田展开,采用分工定编的方式为保障屯田顺利实施而服务。
屯田户:主要负责纳粮,是伊犁军事系统最为坚实的后勤保障,亦是伊犁维吾尔族居民的主体,“种地回子六千户内,有缺额时,前经南路各回城拨补。于四十一年(1776年)八月内,具奏,缺额回子,由伊等成年子弟,并哈萨克地方投出回子拨补外,嗣后,若有缺额时,即在成年子弟内拨补” 。“嗣后,请额定伊犁屯田回子六千户,俟每年秋收后,委派官员查看一次,将其年老、残疾、脱逃、病故者全行扣除。酌选家口众多、年力精壮者按数替补。若缺额过多, 仍需数次补充,则届时拟定数额,咨行调迁” 显然,这是典型的定工定编,补缺的方法依然首选家庭世袭的方式,这与中国传统军府制度中的补缺方法是一致的。乾、嘉年间,在编户数为6000户,后因人口增加,道光年间又安置2000户,共计回屯8000户。
挖铁户:提供生铁的在编户,由矿工和屯工两部分组成一个体系,屯工只负责矿工的口粮,不参与6000户的纳粮税收。并有挖铁玉孜伯克专管。为保障农户的生产资料,移居伊犁的维吾尔族中也有很少部分进行采矿冶炼工作,以配合屯田的顺利实施。如《新疆识略》载:“伊犁种地回子应用耕作器具于各处买旧铁器,制造数年以来采买造尽因派回子在伊犁河南山索果尔地方采挖生铁锻炼应用,请于阿克苏移调熟悉采矿回子三十户,以资采挖。又于绿营兵丁内,酌拨协同采挖,以资耕作得” 。其后有所增加,伊犁挖铁回子共有60户。
彦齐户:是专为阿奇木伯克等行政管理官员提供种植养廉地的屯工,也负责伯克的私人事务,与南疆无异,彦齐户的收益也不进入财政体系。
在回屯第一批迁移及其耕作的最初期是由伊犁副都统伊柱直接负责“督策回人,尽力耕耘,勿为偷惰” ,但这并非清朝政府的长久打算,同南疆其他各城一样,对伊犁的维吾尔族居民管理也采取了伯克制度。对于伯克制度而言,许多学者认为这是清朝政府改造旧式伯克制度,并将其纳入清朝地方官制序列,对少数民族进行“因俗而治”管理的基础。 这也是清代在新疆建省前对多民族地区进行有效管理的主体思路,为了更加妥善的处理与维吾尔族民众之间的关系,减小隔膜,清朝政府在回屯设置之始,就从天山南部各城陆续调迁一部分维吾尔族上层人物,授以伯克管理屯务。
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根据伊犁回屯额定6000户,还有四品伊沙噶伯克1员,协助阿奇木伯克管理屯务;五品噶杂纳齐伯克(掌管地亩粮赋)2员、五品商伯克(掌管征输粮赋)2员、六品哈子伯克(掌管讼词)1员、六品都官伯克1员(掌管递送兵马粮饷文案、一切官务分攒差务)、七品帕察沙布伯克(掌管巡缉奸宄、捕访盗贼及监狱事务)1员、七品什和勒尔伯克(掌管驿馆薪刍诸务)1员。管理挖铁七品玉子伯克1员。后随着回屯人口的增多,和屯田处所的扩大,酌情增设了玉子伯克、明伯克和密拉布伯克若干员。道光年间增设七品色特尔伯克1员(职掌整齐市廛,管理刑贩) 。对于玉子伯克以下的官员配置则是:每10户设一阿哈拉克齐(即头目)共600员;分管所属屯户的各项具体事务 。俄国学者对此亦有印证“塔兰奇农民分为八群,六群在商伯克之下,二群在噶匝纳齐之下,各群分二区,属明伯克之下。每100户由玉兹巴什管辖,每50户有‘五十户长’、每10户由‘十人长’管理,总共有994各官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