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 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的通知
【摘要】: 为促进我县环卫事业发展,有效缓解垃圾处理经费不足的矛盾,根据计价格[2002]872号、湘价服[2003]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委托有关县职能单位和部门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
为促进我县环卫事业发展,有效缓解垃圾处理经费不足的矛盾,根据计价格[2002]872号、湘价服[2003]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委托有关县职能单位和部门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收时间:自2009年3月1日起。
二、委托代收项目:居民、车辆、单位、基建项目垃圾处理费。
三、委托代收单位:县电力公司、交警队、农机局、财政局、市管局、执法局等。
四、委托代收方式。
1、委托电力公司负责城镇居民、饮食业、沿街非提供饮食服务的商业店铺超市及其他、医院、牲畜屠宰、银行、邮电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酒店、客栈、宾馆、招待所等住宿行业、装饰装修业、洗车等行业的垃圾处理费用的代收
2、委托财政局负责县城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的垃圾处理费的代收。
3、委托执法局负责早市、夜市、大排档等露天摊点、建设工程、废品收购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的垃圾处理费的代收。
4、委托交警队负责对车站、停车场、营运车辆等进行几处理费的代收。
5、委托市管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进行垃圾处理费的代收。
6、其他季节性、临时流动的摊点,生产企业、单位、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自运到垃圾场的垃圾处理费由由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自行代收费用。
五、委托代收标准。
1、城镇居民(含城中村居民、暂住人口)以户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收取5元。
2、县城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上年度末在册人数,每人每月以2元计收。于每年1月一次性缴交。
3、饮食业按1.5元/每月
4、服务及娱乐场所按1.2元/每月
5、沿街非提供饮食服务的商业店铺超市及其他(如服装店、家电商店、照相馆、文印广告公司、彩标投注站、音像店、家电维修店、百(杂)货店、药店、诊所、花卉店、建材店、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等服务业);按0.8元/每月,
6、网吧按每月每台电脑1元。
7、牲畜屠宰的垃圾处理费按0.3元/头。
8、银行、邮电营业场所按0.6元/每月
9、装饰、装修业按3元/每年。
10、客栈、宾馆、招待所等住宿行业按2元/每床每月。
11、大型酒店中住宿房间按2元/每床每月,餐饮设施1.5元/每月。
12、洗车行业按50元/月。
13、早市、夜市、大排档按100元/每月,其他摊点按30元/每月收取
14、除市政统一规划建设的县城基础配套设施外,其他建设工程(包括土建、扩建、拆建、修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居民住宅装修或修缮炉灶等零散工程),按建筑__元每宗一次性缴交。
15、废品收购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按100元每月。
16、农贸市场:按每月1元/每月,其他市场按0.5元/每月。
17、车站、停车场按0.6元/每月。
18、营运车辆中大、中、小客货车辆按15元/每月每辆,拖拉机按10元/每月每辆。出租车为年度收取按100元/每辆一年。
19、生产企业、单位、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自运到垃圾场的垃圾处理费按40元/吨。
20、其他季节性、临时流动的摊点按每天1元收取。
六、委托代收要求。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工作涉及面广,各委托代收单位及部门要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
2、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干部职工要以身作责,积极支持,认真搞好委托代收工作。
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与各委托代收单位办理委托代收手续,制定有效委托代收措施,不得多头、重复征收。
4、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县财政、物价、审挤部门要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