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好多韩国人 [在京韩国人非法就业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136-01 摘要:通过调查问卷、参与观察和深层走访等方式,掌握了较为详尽的一手数据,将在京韩国人的构成分为四种类型,分析非法就业的现状,指出非法就业带来的破坏就业秩序、逃避个税缴纳和造成治安隐患三大危害,并提出了细化法律法规、营造守法氛围和弥补管理漏洞三点对策。
关键词:韩国人;非法就业;望京
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该规章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1]。也就是说,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华合法就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要在合法入境的基础上取得合法居留证件,其次要取得工作签证或其他工作许可,同时还要求从事的工作领域和地域在许可的规定范围内。因此,笔者将在京韩国人非法就业的概念界定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韩国人未取得合法居留证件及工作许可就在京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行为;另一方面,韩国人在京从事社会劳动的领域和地域超过了工作许可的范围也属于非法就业。
一、在京韩国人非法就业的现状
1992年8月24日,中韩两国正式建交。两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人口流动也越来越频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韩国人选择到中国来留学、工作、投资。目前,北京已经出现了几个有一定规模的韩国人口聚居区,如望京地区、亚运村地区、五道口及顺义别墅区等地。在北京居住的韩国人已接近10万,其中约有6万韩国人聚居在望京地区,这里可谓是名副其实的“韩国城”。
通过调查问卷、参与观察和深层走访等方式,笔者掌握了较为详尽的一手数据,进而分析和总结在京韩国人的基本状况。本次调查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18份,虽然数量不多,但调查范围较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真实现状。调查问卷共有20道选择题,主要包括来华动因、有无家属、有无住房、职业构成、留置时间、是否有侵权事件、是否了解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等方面。参与答卷的韩国人中女性较多(59%),主要原因是女性空闲时间较多,而且更容易沟通、交流。年龄层中,31—40岁的人最多(39.5%),其次是21—30岁的人占28.1%,且他们的学历普遍较高。
在京韩国人的构成大致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韩国政府部门、公司企业及其他机构的派遣人员。韩国在北京有很多派出机构,所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韩国政府部门有韩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驻华韩国文化院等十多个派出机构;韩国朝鲜日报、东亚日报、韩国日报、中央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都在北京设立了办公场所;韩国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等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韩国外汇银行、韩亚银行等还在北京设立了分行[2]。众多派遣机构的设立需要大量的韩国人来京工作,而且派出时间多在一年以上。
二是留学生群体。北京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十几所著名大学,学习资源丰富,交通便利,而且北京诸多大学的对外交流也早于其他地方的大学,因此,北京市韩国留学生的首选之地。
三是投资实业进行贸易的商人,这并不单纯的指一些投资金额较大的公司,还包括创办餐馆、美容、理发、医疗、服装店等。据韩国驻华协会透露,韩国人在望京地区经营的餐厅、超市、茶馆、美容院等超过了500家[3]。这些富含韩国特色的店铺不仅为来京的韩国人提供了便利,还受到了许多国人的追捧。
四是各类来京人员的随行家属,这些家属多是为了照看家务才背井离乡的,经济条件允许的人们也会在空闲时间里观光旅游,有能力的人们还会做些兼职打发时间。其中,第二、三、四类在京韩国人都较易参与非法就业。
二、非法就业的危害
我国对于外国人就业实行许可制度,目的是引进国家需要的具有高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人才,而在京韩国人的非法就业挤占了原本就非常狭小的中国公民的就业空间。由于非法就业的大量存在,劳动力供应量增大,而市场的需求量是一定的,这就使得劳动力价格下降。如果我国公民不接受降低的劳动力价格,就会失业。由此可见,非法就业冲击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破坏了正常的就业秩序,这不仅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带来危害,还侵害了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4]根据这一规定,在京非法就业的韩国人不仅逃避了相关部门的监管,逃避相关管理费用的缴纳,更是违反了我国的税收规定,逃避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使我国的税收工作产生了不应有的漏洞,给我国的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不仅如此,在京非法就业的韩国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当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为了逃避主管部门的处罚,往往会放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劳资纠纷,非法就业者就会受到我国主管部门的查处,若其失去工作,没有其他收入,一些素质低下、自控能力不强的韩国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理。这些非法就业的韩国人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我国社会治安领域构成了新的威胁。
三、整治非法就业的对策
随着在京韩国人队伍的不断壮大,出现了非法就业、涉外违法犯罪案件、涉外群体性事件等种种问题。我国现行的外国人管理法律法规较为笼统宽泛,已经无法满足我国发展的需要,明确界定法律概念、细化各项管理规定正是当务之急。首先应增加外国人工作签证的种类。我国现有的签证种类过粗,不利于区分与管理,应在现有的签证类别基础上增加一些类别,这种管理方式使签证范围更具有针对性,更加明确签证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对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发放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进行职业划分及明确标注,如政府派驻工作许可证、科技人才工作许可证、企业管理工作许可证、外教工作许可证等,这样有利于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控制一般岗位的工作人员数量,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公安机关对在京韩国人非法就业的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这就造成了查处这类案件时存在着发现难、界定难的困境。在发现非法就业问题上,应逐步完善在京韩国人的信息管理制度,利用准确的信息资源为监管非法就业服务,并实现多个韩国人主管部门在入境、居留、就业、出境等方面情况的资源共享。目前,公安机关尚没有一个统一的精准的数据,新闻媒体的报导也各不相同,这对公安机关的监管工作都是极为不利的。不仅如此,公安机关还应严格依照《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和取证,以界定是否属于非法就业。公安机关应检查雇佣方是都具有聘用外国人的资格,检查韩国人的就业许可证,检查其所从事的职业范围和地点是否与就业许可证相符合等。
参考文献:
[1]李茂峰.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管理制度探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3)52-58.
[2]朴盛镇.北京望京地区朝鲜族与韩国人的关系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3]华兹.聚焦望京“韩国村”[J].国际人才交流.2009(05)15-17.
[4].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918&id=109454,2012-03-27.
[5]王涛.试论外国人非法就业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9(16)99-100.
作者简介:孔晓溪(1990-),山东曲阜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涉外警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社会科学类)《北京地区韩国人非法就业问题探析》(项目类别: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YX11107;项目负责人:孔晓溪)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