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导向
政策是有“时效性”的,政府在一定时间内的历史条件和国情下需要推行特定的政策,并以此确定期望达成的阶段性目标、为达成目标而需要完成的任务、必须遵循的行动原则以及与此匹配的步骤、措施和工作方式。政策是国家最高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和实践化的反映,包括学前教育政策在内的教育政策也不例外。
政策是有“正误性”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正确的教育政策能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错误的教育政策则会导致教育事业走向歧路,甚至毁坏教育事业。
正确的教育政策基于两个基本点:历史条件和国情,离开了这两个基本点,教育政策就有可能导致谬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正是基于这两个基本点制定的。
在当今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条件下,根据我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国情,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应该是当今发展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主调,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应该朝着这个方向推进。
所谓倾斜,指的是政策导向侧重于某一方面。《教育规划纲要》已经明确规定“基本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等,这些都是政策上规定学前教育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的条文。
倾斜往往是不“平”、不“正”的,就是“故意往一侧斜去”,这样做的目的也许是为了更“平”、更“正”。例如,“给有户籍的幼儿入园予以补助”似乎是个“公平”的政策,但是这是“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一个现状,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背景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在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下,这就是一个不公平的教育政策;相反,“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看似是个“不平不正”的政策,但是体现的则是政府要通过“二次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应该说,这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又如,“发展城市与农村学前教育并举”似乎是个“公平”的政策,但是当今我国城市的学前教育处于优势地位,农村的学前教育处于劣势地位,“并举”的政策只会造成优势的更优势,劣势的更劣势,这就是一个不公平的教育政策;相反,“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看似是个“不平不正”的政策,但是体现的则是政府将解决“三农问题”放在行政的首位,这样的政策为的是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和生活质量,保持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应该说,这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
既然学前教育政策应该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那么我们就应该首先分清楚谁是优势群体、谁是弱势群体。然后才能有效地解决如何倾斜的问题。
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是两个相对的概念。
一般而言,在城市中,相对于城市中产阶级以上的人群而言,城市贫民及其子女是弱势群体;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进城打工的民工及其子女是弱势群体;相对于有文化和技能的民工而言,缺少文化和技能的进城打工的民工及其子女是弱势群体;相对于生活在城市的一般儿童而言,单亲家庭的儿童、残障儿童等是弱势群体。
一般而言,在农村,相对于生活在富裕地区的农民及其子女而言,贫困地区、边缘地区的农民及其子女是弱势群体;相对于居住在乡镇的农民及其子女而言,居住在村庄的农民及其子女是弱势群体;相对于有劳动力的农民及其子女而言,缺少劳动力的农民及其子女是弱势群体;相对于家长在身边的农民子女而言,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
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不仅是因为他们也是公民,应该享受公民应有的公平的受教育的机会,而且是因为他们相对缺少教育,缺乏教育资源,是因为他们由此而缺乏社会竞争力,从而可能导致贫穷和处境不利状况的代际循环。
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解决的是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大事,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不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不解决他们改变自身命运的途径——教育的问题,社会和谐与稳定是难以实现的。
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不可能使所有的人受益。换言之,任何一项政策总是会让部分人群受益,让部分人群不受益甚至受损。由此,在思考我国学前教育的有关政策问题时,我们要时时将立场转移到弱势群体一边,使他们能从政策的倾斜中受益。
将立场转移到弱势群体一边,通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让弱势群体真正受益,这在学前教育实践中应该如何落实呢?
美国学者理查德·乔治曾说过,“所谓公正,就是指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权益,对可以等同的人或事物平等对待,对不可等同的人或事物区别对待。”不管是优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都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弱势群体实施的学前教育应该与优势群体有所不同,并通过政策使这样的不同得到保障,否则就有可能出现看似公正实质并不公正的事情。
要将立场转移到弱势群体一边,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群体的幼儿缺少的不是“自发的、自主的、自选的,满足自身兴趣和需要的游戏”(也许他们中的不少人在一日生活中已有的主要就是学者们所谓的本体性游戏),他们最需要的是做好“入小学准备”,主要是在语言、逻辑思维等方面的准备,而不只是行为习惯、学习态度等方面的准备。因此,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政策应该趋向于保证处于弱势群体的儿童在入小学前做好入学准备,给予必要的、有效的“补偿”,在他们入学后不会因为学习成绩落后而辍学,特别是要能保证他们在入学后的最初几年中学习成绩不落后,以免他们丧失自信心。
由此,在为弱势群体制定和实施政策时,要强调的是统一的、确保底线的“课程标准”,要强调的是目标清晰的教学内容和材料,要强调的是可以测量的“评估手段和方法”。基于这样的思考,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幼儿,通过政策去反对他们阅读、理解文字和运算,反对他们去使用读本和操作材料等,那是“本末倒置”的。基于这样的思考,通过课后学校、辅导班等额外辅导帮助处境不利或能力有限的儿童增加受教育的时间,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开展个别化教育计划等,都是可以采取的措施;相反,通过政策不分青红皂白地“封杀”,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要将立场转移到弱势群体一边,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弱势是相对而言的,要舍得将教育资源投入到真正需要投入的地方。谁都知道,越是贫困的人群,他们对于改变现状的需要越为强烈,对于改变他们现状的能力就越为薄弱。在2002年,美国总统布什曾签署过一个《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明确提出联邦政府能够而且,必须缩小处境不利儿童与同龄人之间的成绩差距,确保所有儿童在学业上都能进步,其基本保障就在于将教育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即社会弱势群体所在的地方。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学前教育的资源匮乏,因此更应该将有限的资源集中投在最需要投入的地方,为社会弱势群体排忧解难。
由此,在为弱势群体制定和实施政策时,要切实为最需要教育经费和资源投入的地方解决问题,要“雪中送炭”,不要“锦上添花”。具体地讲,公共教育资源的投入主要应该是普惠性的,而不是“窗口型”的,要用以保住“底线…‘不让一个幼儿被落下”,而不是用以“示范”,以表“政绩”。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对于为弱势群体的幼儿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政府如果因为其有些方面不符合“质量标准”加以取缔,而不是给予支持和扶持,相反,将大量的教育资源投入“高品质”“高水平”的教育机构,为少数优势群体服务,那是“本末倒置”的。例如,在落实“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政策时,若是将公共教育经费主要投入到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中,看似在落实这个政策,却有“将教育不公平向农村延伸”的“嫌疑”,因为从占据比例不大的公立中心幼儿园中真正受益的主要会是乡镇中相对“有钱有势”的优势群体,而不是生活在村庄里真正需要资助的贫困的农民及其子女。
参考文献:
[1]理查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李布。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