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电子邮件冒名案 该案为省内首例
一、案情简介
1994年初,当中国接通国际互联网时,绝大多数中国人是可望而不可及。首先享受这一高科技成果的是科技工作者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院校的师生。他们从互联网上寻找自己需要的资料,利用电子函件(E—mail)与“共同语言者”交流。现代高科技成果大大缩短了他们与世界的距离。
北京大学心理学系93级研究生薛燕戈和张男,一个是大连市人,一个是沈阳市人。两人同住一个寝室,情如姊妹。她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心愿—毕业后到美国深造。薛燕戈是工作几年后考上北大研究生的,能有今天实属不易。她的男朋友在北京工作,她毕业后却只能回大连,因而她把改变命运的赌注押在出国留学上。张男则不同,她比薛燕戈小4岁,仅年龄的资本就让她优势大增。
1996年4月9日下午,薛燕戈那颗悬了许久的心落地了。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通过国际互联网络给她发来了一封电子函件,函中说,密执安大学将为她提供18000美元的奖学金。
因为彼此信任,薛燕戈一直是借用张男的E-mail地址与美国各大学联系的。张男的E-mail地址设置在认知心理学实验室一台入网的电脑里。1996年4月9日那一天,薛燕戈正是和张男一起看到美国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的函件并将它存入了张男的电子信箱里的。这一天,薛燕戈显得格外兴奋。
然而,薛燕戈的好心情渐渐被忧虑和焦躁所代替。因为正式通知久久不至。她托在美国的朋友去密执安大学查询。4月27日,朋友将查询结果告诉了她:密执安大学收到一份署名“薛燕戈”的电子函件,信中表示拒绝密执安大学的邀请,因此,密执安大学已将准备给薛燕戈的奖学金转给了别人。
薛燕戈收到的震惊程度难以形容。几年的努力可能付诸东流。薛燕戈铁了心,一定要把冒名写信的人查出来。
电子函件是用键盘敲出来的,没有笔记的个性特征,很难知道是谁的“手笔”;
北京大学入网的电脑是公用的,使用者众多,虽可以查明发出函件的电脑,但难以确定冒名者。
薛燕戈通过在美国的朋友取回两份证据:一份是4月12日上午10∶16分从北京大学心理系临床实验室以“薛燕戈”的名义发给密执安大学的电子函件;
另一份是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同一台电脑上发给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刘某的署名“Nannan”的电子函件。接着,薛燕戈从北京大学计算机中心取到了4月12日的电子函件记录。记录表明,上述两封电子函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临床实验室一台记号为“204”的电脑上发出的。再加上别人的旁证,薛燕戈怀疑冒名者是同寝室的张男。
薛燕戈把有关情况向系领导作了反映,希望校方来处理此事。她的要求很低,只要张男能承认拍发了那封“拒绝信”。
系里派了位作风正派的女老师调查此事。她在确认了薛燕戈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后,请了一个懂电子函件运作程序的研究生做技术顾问。技术顾问调查后告诉她,拒绝信是从“204”号电脑上发出的。如果当时这台电脑无人使用,技术上存在其他电脑改成其他节点号(入网主机的地址代号)并发送电子函件的可能性,但两台电脑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节点号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张男承认那天她在“204”号机上发出了署名“Nannan”的电子函件。她当时和同学宫某一道在临床实验室,宫某写论文,她用电脑,后来两人一道离去。
“Nannan”的信在前,拒绝信在后,前后相差4分钟。女教师让技术顾问在“204”号机上做试验。结果表明,如果关机,重新开机后需5分钟方可进入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的状态。张男对是否关机未明确回答,宫某则证明其关机了。也就是说,张男在使用这台电脑时,别人无法盗用。她关机后别人是不可能在4分钟之内使用“204”号机发送电子函件的。
客观上留给张男“不可能”的空间越来越小,而薛燕戈又指出:拒绝信是发给薛燕戈所联系的密执安大学导师的,发信人必须确切知道对方的姓名及电子函件地址。而双方都承认,密执安大学和薛燕戈的几封来往信件均是张男帮助所发并存在张男所在的认知心理学实验室的电脑信箱中。薛燕戈称从未告诉别人详细情况,只有张男或去过认知实验室的人可能知道确切信息。
女教师找张男谈话,找双方当事人调停,找薛燕戈、张男和宫某三方对质,但张男始终不承认拒绝信出自她的手。她说:“我没有理由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从5月到6月,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女教师劳神费力,心力交瘁,但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心理学系领导同意薛燕戈将此事诉诸法律。
二、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全国首例电子函件侵权案。并于1996年7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
在列举了若干证据后,薛燕戈诉称:“另外,张男也在联系出国。4月12日的那封拒绝信与张男平时所发英文电子函件的语法习惯相一致。由此,我认定4月12日的那封假冒我的姓名给密执安大学的拒绝信确实是张男所发无疑。”“张男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侵犯我的姓名权,并由此给我造成经济损失和身心损害。”薛燕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承认错误并公开书面道歉:
(2)由被告承担原告调查取证以及和美国学校交涉的费用损失,包括国际冲突电话费、交通费等约计人民币10000元;
(3)由被告承担由于此事件给原告造成的医疗和营养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约计2000元;
(4)由被告承担由于此事件给原告家庭造成的长途电话费、交通住宿费及误工费等损失,约计3000元。
第一次开庭之后,张男请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律师许兰亭代理诉讼。和那位女教师一样,许律师对电脑网络也是外行,为了对当事人负责,他反复请教了有关的电脑专家,收集和分析了相关证据。但在开庭的前一天,张男告诉许律师,她已与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
1996年10月5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张男向薛燕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
代理这样的案件,对律师而言是具有挑战性的,因而调解结案让许律师多少有点遗憾。问到这样做的理由时,张男告诉他,她的留学事宜已经落实,而根据有关规定,在国内有诉讼在身,她就无法成行。言下之意是迫不得已。
许律师认为,因此案涉及法律问题和计算机专业问题,法院应该请有关专家深入论证后再下结论,就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张男侵权的肯定结论。
发生在中国的这起电子函件侵权案,在当时是一宗世界级新闻,发生之初就传遍全球。因而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不久,薛燕戈就收到了美国密执安大学恢复为其提供奖学金的通知。
与此同时,张男也收到几家美国大学的邀请函,其中包括丹佛大学。丹佛大学得知此事后,来函向北大心理学系询问事情的真实性,该系系主任以个人名义担保向丹佛大学证实了此事, 并且认为这样的学生不适合作美国任何一所大学的学生。丹佛大学据此取消了张男的学籍。但后来美国的另一所大学录取了张男。虽然薛燕戈和张男的纠纷就此告一段落,但却给律师留下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思考题
(1)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你认为应作那些修改和补充?